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综合计算工时制没有加班费吗”。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您好!
综合计算工时制不适用《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待遇”的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
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完全不需要支付加班费。
如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应支付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资也不调休;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若是对回答满意,希望能够给予采纳,多谢!
解决方案2:
是的,没有加班费的?
解决方案3:
经批准实行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在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劳动者工作,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为: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加班工资。
根据相关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因此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工作日正好是双休日的,属于正常工作,不能获得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