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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进步

2013-12-31 来源:星星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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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一部对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有着根本性变革的重要法律,必将对日后劳动争议的处理产生重大的指导性作用,因此,这部法律中有什么样的变革,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不同,应该值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重点关注。以下,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大家分享对这部法律的解读。 总体来说,这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具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一、强化、细化“调解”这一劳动争议纠纷解决方式。具体体现在:1、细化调解组织形式。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调解组织,只是在《劳动法》中简单的说到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而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列举了调解组织的类型,总共有三类:企业内部的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调解功能的组织。2、细化调解程序。现行的法律对于调解的申请方式、程序、结果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此都有很明确的规定。3、明确调解与仲裁的关系,现行的法律中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起仲裁,或者当事人也可以直接提起仲裁。但是对于何为“调解不成”没有明确规定,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调解与仲裁的关系作了很明确的规定,一旦进入调解程序,只有2种情况可以提起仲裁,第一种是自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达不成调解协议的,第二种是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协议的。 二、将“劳动仲裁”这一特殊的仲裁与现行的民商事仲裁靠拢。具体体现在:(一)对仲裁机构的设置进行了调整和细化: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行政区划设立,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虽然从性质上看不完全是行政机构,但是具有一定的行政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不按照行政区域层层设立,而是由各级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设立,比如:直辖市可以决定设立一个或者多个仲裁委员会。2、明确仲裁员的资格要求。现行法律对于仲裁员的资格没有一个明确的要求,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则对仲裁员的资格做了详细的列举,只有符合该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才可以担任劳动争议的仲裁员。这一变动,对审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有利于提高仲裁员的水平,以便更公正更合理的处理劳动纠纷。3、明确管辖原则,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主要是依据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确定管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并且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 (二) 仲裁程序的调整和完善:1、现行法律中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时效是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其延长到1年。2、现行的劳动仲裁通常由一名仲裁员审理,而《劳动争议调解仲擦法》规定了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制度,只有简易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3、加强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由于用人单位掌握部分用工资料,比如:考勤卡,致使劳动者在提起仲裁的时候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为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4、明确审理时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普通案件仲裁庭应该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5、目前的劳动仲裁是收费的,双方当事人都要预交300元的仲裁费,在裁定书中仲裁员会裁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的具体金额。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后,劳动仲裁将不再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费用。 三、考虑到劳动仲裁的特殊性,创设部分“特殊规定”。1、明确劳务派遣公司的地位:对于劳务派遣公司的诉讼地位,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的连带关系,劳动者不论是与劳务派遣公司还是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争议,都可以将两者作为共同被告。我们认为该法的规定是为了克服目前现状中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互相缺乏沟通、出现问题互相推诿的弊端,促进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和互相督促。2、对部分特殊案件,规定劳动仲裁为终审裁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仲裁对2类争议具有终审效力。第一种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另一种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除了上述2类争议以外,其他的劳动纠纷,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一样,当事人均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当然,劳动争议的终身裁决并非不可推翻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对于此类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还是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程序和要求各不相同。劳动者不服的可以起诉,时间期限是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而用人单位不服的,不能起诉,只能要求人民撤销仲裁裁决。而且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有证据证明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任一情形;2)必须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提起撤销申请。在仲裁裁决被人民撤销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起诉。  综上,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在劳动立法方面不断有重大的法律法规出台,如果说《劳动合同法》为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此次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解决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不论是作为劳动者还是作为用人单位,都应该在详细了解国家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法的履行自身的义务,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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