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不贵于无过,而贵于能改过。允许犯错干部复出,是以其认错悔错并改过自新为前提的。说到底,不是将犯错干部一棍子打死,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当然,这里所说的犯错,并非指犯下不可饶恕的大错,而是程度较轻、影响不大、可以改正的一般性错误。那些犯下大错,属于四种形态中最后一种的,自然不在此列。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干部犯了错,无论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还是被组织处理,这都是其为犯下错误付出的必要代价,但同时也应给其彻底躬身自省、改正错误的机会。至于复出,是基于犯错干部在被免职期间的积极表现及工作需要之上的,体现的是组织的信任和爱护。正所谓,知耻而后勇,对于组织释放的善意,复出的干部当常怀感激之心,在为民服务中迸发干事创业激情;同时,常思己过,时刻把党纪国法牢记心头。
正像花草需要修枝剪叶一样,干部出了问题也要接受处分教育,这体现党纪严明,传递出纪严于法的明确信号。正因如此,对于因犯错被免职的干部,组织绝不能护犊,让其暂避风头后,换个马甲再出来。相反,被免职干部若要复出,得讲规矩,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科学的评估。一方面,明确犯了哪些错误的干部有复出可能性;另一方面,对干部能够复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界定,并在干部重新任职前,充分参考和倾听群众的意见。武汉出台的《办法》规定,对于干部群众意见较大或者争议较大的,暂缓任职。重新任职决定做出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向社会公开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重新任职的情况。这样的限定是十分必要的。有了这样的规定,相信对提升群众参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都具有积极意义。
当前,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之弦越绷越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地生根,对一些干部来说,之前不值一提的小问题,如今可能因此乌纱不保。而允许干部有条件复出,则为那些改过自新、知耻后勇的干部提供了继续干事创业的可能性。《论语》有云: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干部犯了错,如能诚心更改,也是善莫大焉。从这个意义上说,随着《办法》及其类似举措付诸施行并不断完善,犯错干部经过严格把关后重又复出,对激励干部队伍在干事创业中担当有为,不啻一剂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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