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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来源:星星旅游

  公司:

  律师事务所受公司和公司(下称委托人)的共同委托,指派律师就贵公司拖欠委托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一事,郑重致函贵公司: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合字【20】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补充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充协议(之二)》、《承诺书》等资料表明,贵公司至今尚拖欠委托人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万元(¥.00元)。

  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拖欠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的行为违反了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已构成了违约,严重损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

  为妥善解决此事,本律师建议贵公司在收到本函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进行协商解决。否则,本律师将根据委托人的指令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委托人:*公司

  委托人:公司

  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二o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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