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销售山基商贸城。
一、甲方委托乙方出售位于徐州市铜山县山集的单体农贸市场。除乙方外,甲方不得委托他人出售该房屋,如他人出售该房屋,出售的房屋属于乙方的履约行为,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二、双方同意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代理费为销售总额的3%。
三、双方约定的平均销售底价暂定为1400元/平方米。如果乙方售价高于此价,则高出部分房价的50%。如遇市场下跌需降低平均售价,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销售底价,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四、乙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平均底价1400元/平方米的基础上提高房价。乙方出售的房价高于1400元/平方米的,双方视为溢价部分,双方同意甲方和乙方收取溢价部分的'50%。
五、结算方式:甲方按套向乙方支付佣金和溢价,即乙方每售出一套房屋,可从购房款中扣除约定佣金的3%和溢价的50%,剩余部分交甲方进行财务核算。
六、营销支持:在乙方进入市场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10万元营销启动资金,作为甲方宣传的广告费用和外联费用。
七、甲方负责销售办公室的宣传广告、推广、包装办公用品的费用,乙方负责销售办公室销售人员和销售经理的费用。若乙方连续两个月未出售房产,甲方可随时要求乙方退场。
八、如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和溢价奖励,或乙方未按双方约定出售该房产,视为违约,违约方除赔偿对方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3万元违约金。
甲方(公章):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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