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授权委托乙方代理销售甲方开发的家园小区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在 区域内销售由甲方开发的位于港西镇政府驻地独家代理的吉利家园小区房产(项目详细资料见附页)。
第二条 代理期限
1、合同合作期限自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止。
2. 在合同有效期内,除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将吉利家园小区作为首推楼盘,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
1、 费用负担 本项目的推广费用由乙方负责。由乙方负责制定推广方案,如电视广告、印制单独宣传材料,售楼书,刊登报纸等,方案经甲方审核后,方可实施。 2、
3、 乙方所聘销售工作人员的开支及日常支出由乙方负责支付。 甲方对乙方广告的推广方案具有监督权。乙方的推广方案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销售价格
1、销售价目详见本合同附件。
2、甲方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销售价格,但须在价格作出调整的前10天内,以书面形式将调价方案告知乙方。
第五条 代理佣金及结算
1.甲、乙双方商定采用如下方式结算代理费:
1)按揭客户按合同成交金额(含住宅、车库、储藏室)的4%计提佣金。
2)分期付款客户,住宅部分按总房款的5%计提佣金;车库、储藏室按3%计提佣金。
3)一次性付款客户,住宅部分按总房款的8%计提佣金;车库、储藏室按3%计提佣金。
2.结算标准:
1)按揭贷款客户以首付款50000.00元到位并签订〈〈吉利家园内部认购协议书〉〉为准,甲方按佣金的50%结算佣金,剩余50%待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办理完所有相关购房手续后一次性付给乙方。
2)分期付款客户以首付款100000.00到位并签订〈〈吉利家园内部认购协议书〉〉为准,甲方按佣金的70%结算佣金,剩余30%待交房时一次性付给乙方。
3)一次性付款客户以房款100%到位并签订〈〈吉利家园内部认购协议书〉〉为准,甲方按佣金的70%结算佣金,剩余30%待交房时一次性付给乙方。
4)为防止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因客户退定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所有分销商从第3套成交的客户开始结算佣金,前2套佣金作为退定保证金待取得预售许可证并办理完所有购房手续后给予结算。
3.结算时间
佣金每月结算一次,销售周期为当月5日至次月4日,每月5日以后乙方将上月的销售报表及佣金计算表报给甲方审核,如无异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甲方5日内结表上月佣金,如甲方超过10日仍未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每延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费用的千分之一作为滞纳金;如超过30日仍未向乙方支付代理费,每延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费用的千分之三作为滞纳金。
1)乙方结算的款项,必须出具正式的佣金发票并经乙方代理人签字后方可付款。
2)没有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代收房款,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3)代理佣金基数为住宅,商铺,车库,储藏室四项合计总额。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 负责提供该物业的工程、建设开发手续及相关证件之复印件及宣传材料,
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
2、 负责本物业必要的形象和市场推广宣传。
3、 保证本物业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入住时间。
4、 应乙方要求,定期将本物业最新销售情况告知乙方,以免乙方重复销售。
5、 向乙方提供该物业的销售合同文本及相关销售文件资料。
6、 甲方保证本合同约定的代理项目的合法性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7、 甲方负责合同登记、客户贷款、产证办理、交房及进户等工作,以及提供乙方所需的必要协助.
8、 甲方委派财务人员,负责定金、房款和其他费用的收取,工资和福利由甲方承担。
9、甲方负责制定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样本,供乙方执行。
10、甲方负责对合同样本以外的附加条款予以审核,合同附加条款须经甲方确认后方能有效。如在审核期限内,甲方无任何反馈意见,则视合同附加条款甲方已确认。
11、甲方负责售楼处,样板房的建造及装修,并提供必要的销售道具及配备(水、电、空调、电话等),售楼处及样板房费用由甲方负责。
12、因甲方原因给予客户价格折让的,在结算乙方代理费时,仍按未折让前价格计算。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 在合作期间,利用乙方的客户网,通过直销等各种方式对该物业进行市场推广,寻找并向甲方推荐合适的客户。
2. 有权了解甲方销售策略及与物业销售有关的配套、设计、规划等相关资料。
3. 若乙方洽谈的客户与甲方洽谈的客户相冲突,则甲方有权决定此种情况的处理方式,乙方应配合甲方的工作。
4.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有关项目销售资料,代表甲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解答客户提问,并按甲方提供的销售合同范本及销售价格与客户商议销售条件,保证销售过程真实,对销售客户不做未经甲方许可之承诺。
5. 对因本协议获取的有关甲方及物业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6、乙方负责协助甲方与客户签定认购书和销售合同,并以甲方确认的合同样本
内容(包括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为准,乙方无权对合同内容进行任何修改,遇有特殊情况需增删、变更合同条款的,均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任何乙方未经甲方书面确认而与客户的约定,其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7、乙方对外销售使用的销讲资料内容和广告方案等均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乙方设计的宣传资料及广告稿需交甲方签字确认后才能进行发布。
8、乙方在代理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委托第三方进行销售代理。
第八条 相关管理事项
一、佣金结算方面
1. 买受人不能亲自到现场签订〈〈内部认购协议书〉〉的,必须由相关代理人出示客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方可代为办理,否则一律视为无效认购协议,佣金一律不给算。
2. 已经给分销商结算佣金的买受人退定时必须由买受人和相关分销商同时亲自到场并出示买受人身份证明和相关分销商盖章签字的〈〈吉利家园客户退定申请证明〉〉方可办理退定手续,否则一律不得退定。
3. 已经结算佣金的客户退定时甲方有权在买受人诚意认购金中扣除已经给分销商结算的全部销售代理佣金,扣除部分由相关分销商负责补齐并退还给买受人,否刚一切后果均由分销商承担。
二、业绩确认方面
1、各分销商传真客户资料时,只需填写客户姓名、看房日期等基本资料即可,无需填写客户联系方式,传真资料仅做甲方与相关分销商的业绩确认证明,不作为分销商之间的业绩确认证明使用。
2、各分销商之间发生的窜客、跑单等行为的业绩确认执行“小定七天时效法则”。即分销商之间的业绩确认仅以客户小定资料为准,客户在交纳小定后的七天之内无论在任何分销商那里或以任何形式成交的,均算作带客户交小定的分销商的业绩;超过此期限,此客户无论在任何分销商或以任何形式成交,均与带客户交小定的分销商无关。
三、销售管理方面
1、严禁分销商与售楼员通过挪用、欺骗等手段转移公司客户或其他分销商客户的行为,一经发现售楼员作辞退处理,销售提成全部没收;解除相关分销商的分销合同,佣金一概不与结算,情节严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严禁任何售楼员以任何形式获取分销商客户资源,有类似行为的,相关分销商可以举报,当事售楼员被举报超过两次,做辞退处理。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期限内,若乙方有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解除乙方的物业销售代理权,乙方应负责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2. 甲方在合同期间违约,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按同等金额赔偿乙方。
3. 乙方私自收取业主房款,甲方有权解除乙方的物业销售代理权,乙方应负责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可以修改、补充、完善。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制定补充协议,其效力等同于本合同。补充协议内容如与本合同约定事项不一致辞,以补充协议为准。
2、 2、若因甲方(如工程停工、施工质量等),导致乙方不能完成销售指标时,甲方不行解除本合同。
3、 除不可抗力导致甲方项目的销售出现困难,乙方未达到销售指标时,甲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需要支付本合同工已履行期间的销售代理佣金外,不承担任何期其他责任。
4、 在合同到期时自然终止。
第十一条 免责条款
如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出现以下情势,则依法免于承担民事责任。
1、 不可抗力:
(1) 政府或其他权威机构确认的不可抗力备件。
(2) 由双方共同确认的不可抗力条件。
第十二条
1、 双方若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威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成,可向威海市人民法院起诉。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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