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梆子井邮编:
法定代表人:杨电话:
被申诉人:xx市xx区三间房乡政府
地址:xx市xx区三间房乡东柳村(原址)
法定代表人:葛
申诉人杨诉被申诉人xx市xx区三间房乡政府(简称乡政府)强行拆毁xx市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其全部厂房、资产侵权损害赔偿案件,20xx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用长达五年时间,无中生有的以“xx公司与定东村委会签订的《租房协议书》有效(【20xx】行监字31-1号)”为理由驳回了申诉人的请求。
x年10月14日xx市第二人民检察院(京二分检行监[]18x0459号)重新采用十年前,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行终字第437号)裁定书中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认定《关于xx市金刚石制品厂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改制方案的确认书》,不是涉案房屋合法有效的证据为理由,驳回了申诉人的请求。申诉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认权利归属、责任承担划分发生了严重错误,再一次提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被申诉人乡政府承担强行拆毁xx公司全部厂房和设施、设备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承担对xx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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