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申请人:工伤职工吴吉仁,男,现年59岁,系巴中市巴州区清江中心卫生院在职职工。
事情因20xx年10月22日在上班的劳动中不幸受伤,经巴中市人民医院诊断为:
(1)轻度脑震荡;
(2)左侧枕部头皮血肿;
(3)左眼球钝锉伤;
(4)C3-C6椎间盘移位。
20xx年5月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院诊断为: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左上肢肌力减退为III级。
20xx年7月6日经巴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及病情证明附后)。
工伤后至今,先后经巴中市人民医院、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院、清江中心卫生院药物及物理治疗,现仍留下以下后遗症:
(1)、健忘症及身体感觉异常,主要表现为对数字及人名健忘,不明原因的身体麻木、发烧、触电样感觉;
(2)、颈椎活动受限;
(3)、双上肢活动受限,不能上举、外展、后伸;
(4)、右上肢持续性麻木,剧烈疼痛,肌力减退,不能负重。鉴于以上情况,本人已不能参加正常工作,且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特向巴中市劳动局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提出申请,请求给予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为盼!
呈送
巴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会员
工伤职工:吴吉仁(电话:57x4)
家属:袁长秀
清江中心卫生院法人:李
(电话:13x17185)
二0xx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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