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固定期限形式:自 20xx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xx 年 5 月 30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20xx 年 7 月 1 日起至20xx 年 9 月 30 日。
第二条 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开县百嘉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第三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由甲方根据公司岗位设臵需要安排具体工作岗位,并根据岗位设臵变化可临时调整岗位。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如甲方节、假日期间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乙方不得拒绝,其加班工资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甲方每月 20 日前以法定货币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公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当月发放工资的清单。
第六条 乙方在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为 岗位工资及工龄工资 。
第七条 甲方支付乙方的加班工资按照公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甲方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其中乙方负担的部分由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第九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驾驶员管理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所驾驶车辆随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禁酒后驾车、出故障车、开英雄车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如因乙方不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甲方相关管理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车辆运行派遣制度,做到先报告,后出车。
第十二条 乙方应到甲方指定的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和保养,做到先报告,后维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维修地点和对车辆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即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
(一)、乙方因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因本合同中第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甲方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十六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乙方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 甲方在业务范围内,安排乙方具体工作,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安排,并尽心尽责地完成工作任务,甲方根据乙方工作表现,有权作出奖惩决定。
第十八条 乙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其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十九条 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甲方利益受损,应当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另行订立约定服务期及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等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一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以及重庆市的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三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四条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甲乙双方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开县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乙方档案
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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