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全称):
承包方(全称):
签 约 日 期: 年 月 日
发 包 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那桐壹号一二期项目供配电工程(下称“本工程”)施工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项目供配电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承包范围及内容:
1.3.1 市政8#杆至新建6间隔开闭所约15米;
1.3.2 沿街商业专变系统:开闭所至高低压配电柜、低压配电柜至商铺用户电表箱处(含电表箱SP.ZX1、2、3、5、6、8、9箱)之间的管线敷设、设备安装等工程。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直至整个配电系统能正常使用且通过供电局验收的所有内容。
1.3.3 沿街底商一户一表系统:开闭所至高低压配电柜、低压配电柜至商铺用户电表箱处(含电表箱AM1、2、3、5、6、8、9箱)之间的管线敷设、设备安装等工程。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直至整个配电系统能正常使用且通过供电局验收的所有内容。
1.3.4高层住宅一户一表系统:开闭所至高低压配电柜、低压配电柜至高层住宅用户电表箱处(含电表箱AM1、2、3、5、6、8、9箱)之间的管线敷设、设备安装等工程。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直至整个配电系统能正常使用且通过供电局验收的所有内容。
1.3.5 高层专变系统:开闭所至高低压配电柜、低压配电柜至10#楼、11#楼、12#楼一层电井各配电总箱处(如11#号楼的ALE1、ALE2、STD、XTD、ALG1、JHH1、JHH2)之间的管线敷设、设备安装等工程。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直至整个配电系统能正常使用且通过供电局验收的所有内容。
以上承包范围包括电缆采购安装、高低压电气设备(元器件)的采购及安装、负控终端、桥架、柜与柜之间的铜排、支架、电缆沟及盖板等安装及调试。包括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内的所有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材料的供应及安装、试验、调校、试运转、成品保护、检测、验收及竣工图绘制,以及竣工验收合格后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全面负责。具体内容详见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图纸。(具体详见附后甲方下发施工图纸及施工界面)
(1) 施工过程中遗留的建筑垃圾清理到指定地点、外运。
(2) 乙方全面协调、统筹及管理本供配电工程范围内各专业分包单位和专业供货单位的进度、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对甲方独立发包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的协调配合。
(3) 以上所述的工程承包范围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乙方应通过图纸及招标文件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乙方为完成本工程所涉及的一切工作内容,即使在本合同条款的文字描述内所遗漏,亦是完成本工程所不可或缺的工作及附带项工作,被视作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4) 乙方须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方案深化(优化)、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即一次性通过供电局验收并通电完成)、包质保维护。
(5) 负责取得项目红线范围外管道路径(如进线路径与市政管道重叠,则利用市政管道进行敷设,相关申请手续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协调施工场地的使用与恢复,并通过供电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审批,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供电网络设施接入、城市道路挖掘恢复等涉及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申请手续与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6) 所有材料设备(包括高低压柜,电气元器件开关、断路器、集中电表箱等)为国内知名品牌,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且为原厂生产的产品,达到国家质量评定标准的合格产品。甲方按国家现行行业相关质量评定验收标准进行验收,且所有材料设备必须具备当地供电局入网资格的许可。
1.4 本工程采用方式(1)发包:
1) 招标图纸+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固定总价、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总价闭口包干;
2) 招标图纸+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暂定总价、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闭口包干,工程量暂定(按实结算)。
3) 本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纳入总包单位的总承包管理,乙方全面接受总包单位的管理。
1.5 甲方有权因工程实际需要或设计人指示,增加或取消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或将有关工程改由其他施工单位执行及完成,合同总价按合同文件条款约定调整,乙方不得因此而向甲方提出索赔或补偿之要求。
1.6 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且经甲方书面要求仍未达到要求,或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限满足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减少乙方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对工程项目的调整,配合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修复、赶工等费用。
1.7 乙方不得以工程项目报批报建手续未完善,或甲方未提供施工蓝图(已提供甲方授权代表签字白图)为由影响正常施工。
二、 合同价款及发票约定
2.1 本工程含税预算总价为 元,优惠后含税固定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其中增值税税率为9%,税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不含税合同总价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
2.2 本合同不含总包配套费。甲方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由乙方自行挂表接驳水电至施工场地并承担水电费用,水电费向总包单位缴纳。
2.3 本工程采用不含税单价固定的计价方式,不含税价格不随增值税率变动而变动,如国家税务部门对增值税率进行政策性调整,则本合同税金同步调整(已开发票部分按原税率执行;未开票部分则按新的税率执行)。
2.4 本合同综合单价包括了完成合同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工具费、施工措施费、设备材料进场验收、保管及二次搬运、设备材料检测试验费、管理费、保险、规费、利润、国家及地方政府税收及收费。综合单价均包含了市场价格的涨跌、汇率的变动、国家与地方政府政策的改变引起的费用;在限定的工期内完成施工项目及整项工程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所需要的费用;以及隐含的为完成该项目而必须发生的费用。乙方确认上述单价不会因工期、人工、原材料、物价等的变化要求调整。
2.5 工程竣工清理及垃圾运输:含乙方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的清运及各材料供货商、分包商在拆除包装、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清运至甲方指定地下室地点后由乙方统一外运至政府指定的建筑垃圾销纳点,
2.6 乙方进场前,由甲方组织乙方、总包、监理对土建、装饰施工界面进行勘测、交验、核对、并形成书面文字备案,若甲方未及时组织四方进行界面交验,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甲方确认后,可以顺延工期。
2.7 增值税开票信息如下:
(1) 本合同款项适用税率:9%,如国家税务部门对增值税率进行政策性调整,则本合同税率相应进行调整。
(2)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R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发票抬头:
(4) 一般纳税人识别号:
(5) 基本户开户银行:
(6) 基本户账户:
三、 合同款支付
3.1 预付款:无
3.2 进度款:按形象进度支付。
1、 进度款的支付和质量、工程形象节点相关,当施工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形象节点时,如果质量没有达到监理公司和甲方的要求时,甲方不予付款,对于甲方和监理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进行修正,需要通过返工处理的,必须返工,因返工造成工期延误和甲方损失的,乙方需要承担因工期延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 乙方按以下约定节点完成后应在当月25号前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告,经甲方签署意见后提交监理工程师、投资监理审核计算已完工程价款,并提交甲方确认。甲方于次月完成产值审核并支付审定造价的80%的工程款。待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颁发了合格证书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因乙方逾期上报资料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审核逾期的,工程款支付顺延。
序号付款节点付款金额(元)备注
1
2
3
4
5
6
合计 通电后支付至85%
3.3 结算款: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并颁发了合格证书并通电完成后),双方结算办理完成、乙方移交竣工资料后、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
3.4 质保金:本合同结算总价的3%为质保金,质保期2年,质保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或甲方物业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扣除质保期间发生的维保费用后(若有)无息退还乙方剩余质保金。
3.5 质保金可以是现金/银行保函形式,若提供银行保函,则银行保函须有无条件见索即付、不可撤销条款约定。乙方采用保函提供质量担保的,在乙方提交结算总价的3%银行保函后,甲方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100%。
3.6 每次工程款支付前,乙方需提供等额且满足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的增值税专票。支付结算款前,乙方应提供合同结算总价100%的增值税专票。
3.7 若乙方逾期上报资料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审核逾期的,工程款支付相应顺延。
3.8 关于增值税票做以下约定:
(1) 乙方在申请付款的同时,提供给甲方符合税法规定的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付款日期顺延;
(2) 如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票的,在甲方从乙方取得的发票抵扣联等进项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获得抵扣以前,甲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当于前述抵扣税款的那部分款项;
(3) 乙方必须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票面数据与乙方缴销税务机关和乙方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数据相符;因乙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甲方从乙方取得的发票不能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或通过认证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4) 乙方开具的发票在送达甲方以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乙方应负责按税法规定向甲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并提供乙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报税证明单”,如为专票须确保甲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3.9 合同签订后10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非现金形式履约保函(银行保函)的按合同金额的10%缴纳,以现金形式缴纳的按合同金额的3%缴纳(现金缴纳的,投标结算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可以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用多还少补的形式)。其含义为工期、质量及安全文明履约保证金。乙方在工程工期、连续施工、质量、安全文明兑现全部承诺、合同范围内工程完工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后,履约保证金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的下个月份一次性无息返还。凡在工期、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三项要求中,任何一项要求没有达到约定,都将产生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被没收的法律后果。
3.10 若出现以下情形,履约保证金将被全部没收:
(1) 总工期逾期超过15日历天(含15日历天);
(2) 乙方及其人员非法占领施工场地、道路、工程本身拒不交付甲方的,或破坏已建成道路、供水供电设施,影响工程施工的;
(3) 乙方施工人员聚众围堵、攻击甲方售楼部或办公场所,影响甲方销售或办公的;
(4) 乙方及其人员扣押、限制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
(5) 乙方及其人员在收到甲方要求乙方撤场的通知后不按甲方要求期限撤场的;
(6) 乙方拖欠施工人员工资、拖欠材料供应单位货款,导致甲方代付相关款项的;
(7)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停工、退场的。
3.11 当履约保证金不足时,甲方有权自应支付的工程款扣留补充履约保证金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追缴补充保证金。
3.12 所谓履约保证金不足,是指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方违约或者违反现场管理规定被处罚,履约保证金不能满足扣罚要求或扣罚后剩余金额不足本合同约定的。
四、 合同工期
4.1 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为: 年 月 日;计划完工时间为 年 月 日;暂定工期 天。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指令为准。工期为日历工期,包括星期六、日、假期及恶劣天气。
4.2 合同工日期已充分考虑了履约期间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道路施工影响等不利因素及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乙方按甲方工程部要求完工并参加竣工验收。
4.3 本工程工期纳入总包统一管理。
4.4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甲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24小时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工期不予顺延。如因甲方原因,工期可相应顺延。
4.5 乙方在进场前3日内提供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质量控制方案报甲方,并有可靠的质量、进度、安全保证措施,经甲方批准后执行。
4.6 乙方应根据现场实际施工进度逐步完成施工并配合好相关单位的整体施工进度。乙方应分阶段的向甲方报送施工计划和工程进度情况,并得到甲方书面确认。
4.7 甲方提前7天向乙方发出开工指令。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24小时内答复乙方。若甲方不同意乙方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工的,乙方工期不予顺延。如因甲方原因工期需延后的,乙方工期可相应顺延,乙方不得提出任何索赔。
4.8 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工期延误的,甲方有权处以20__元/天的违约处罚,此违约处罚可以累积;乙方延误工期累积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处以乙方合同总价的30%违约处罚。因乙方原因影响其它分包工期的,由乙方承担所有索赔。
4.9 本工程关键节点要求
序号工作任务计划完成时间
4.10 乙方承诺超常规施工,确保足够的现场施工班组穿插作业抢进度必须满足本项目销售首开及展示区(按甲方确定的区域为准)
4.11 甲方需提前展示外立面的,除了按照上述时间完成展示面施工,与之对应的场地铺装也需同步完成,具体范围和展示效果要求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约定完成范围和工期。由于配合销售需要,乙方未按双方约定配合营销控制工期节点完成相关分段工程,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0.00元/天的违约金。
4.12 乙方已充分考虑到施工期间影响工期的下列因素,乙方承诺不会因该等原因要求甲方增加工期,给予任何经济补偿,或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等:
(1)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2) 本工程开工后的施工准备时间;
(3) 甲方代表及工程师合理的审批、答复时间;
(4) 本工程图纸及材料样板合理的审批、定价时间;
(5) 政府部门明令要求的中考、高考停工以及政府部门要求的停工(如:全市或全区停工整顿等);
(6) 政府部门要求的高温期间的停工休息时间;
(7) 向政府部门提交任何前期申请所需之审批、处理及等候时间;
(8) 等候质监站验收所需时间。
(9) 作为有经验的乙方应当考虑到的影响工期的其他因素。
4.13 如因工程施工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如增减楼层、结构形式变更等)或增加合同外零星、附属工程等需调整合同工期的,各方应合理协商确定工期增减数量。
4.14 乙方应在4.1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提出报告(工期签证单),乙方逾期未提交报告,视作对此权利的放弃。甲方收到报告后应在28天内审查所有情况并会同监理工程师决定是否给予工期顺延或给出其他回复意见。申请工期顺延的报告应包括延误原因、顺延工期的理由、需要顺延的时间及依据等内容。所有工期顺延的签证单均需由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项目设计变更和签证专用章(样式见附件6)方始有效。
4.15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后,乙方均需对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作出相应的调整并报甲方/监理工程师确认,除甲方同意的工期顺延情况外,甲方、监理工程师对调整后的进度计划作出的确认并不意味着同意工期顺延,亦不免除乙方对已经延误的工期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4.16 除4.13款甲方同意顺延的增加工期外,其他工期延误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未在合同工期及甲方批准顺延的工期内完成本工程施工并保证验收通过的,乙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承担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五、 合同价款
5.1 本工程合同价款除本合同明确规定(如暂列金额、暂定项目、 暂定数量、暂定单价、工程指令、工程签证、甲供材节超、合同约定的材料调差 合同价款及调整等调整)外,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合同价款(如算术或数量上) 的错误皆由分包人承担。
5.2 本工程承包范围以招标图纸和承包范围文字描述确定,招标图纸和承包范围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补充;只要招标图纸或承包范围中有的(本合同文件中已说明不包括的项目除外),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即使有遗漏,乙方亦必须按承包范围及图纸完成本工程。
5.3 乙方按照经甲方正式签发的施工图纸作为施工的有效图纸;如乙方按未经甲方正式签发的施工图纸擅自施工的,擅自施工部分的实物量不予计量计价,因此导致的所有返工、窝工、拆除等费用不予计量计价,工期不予顺延,除此之外,甲方另有权按合同总金额的1%予以处罚,处罚金额在合同竣工结算中扣除。如果施工图纸和招标图纸不一致的,甲方有义务在第一时间告知乙方,并在经过甲方书面答复同意后方可就不一致之处进行施工,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认可为此增加的施工费价差。
5.4 本工程不论设计文件是否说明,承包范围如何界定,亦不论工程量清单是否包括, 按现行工程规范之强制性条款规定的工作项目视为已包括于本工程的承包范围之内,乙方必须完成。
5.5 甲方有权因工程实际需要增加或取消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增加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的综合单价,合同中已有适用价格的按合同已有价格执行;合同中有类似价格的可以参照类似价格执行;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价格的,由乙方提出、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执行;取消部分工程或部分项目,在合同清单中扣除对应价格。甲方不会因增减乙方在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而给予乙方相应的利润补偿,乙方亦不提出任何索赔。
5.6 本工程除暂定项目、暂定数量项目、清单载有而招标图纸遗漏的项目外,所有项目的数量,不论由甲方还是乙方计算,也不论该数量与合同图纸显示的实际数量有无差异,如无甲方设计变更指令,则视为固定数量,结算时均不再调整。
5.7 如设计变更导致某项目数量减少或该项目直接取消,则减少的数量应按合同图纸重新计算,而不论工程量清单中是否包含此项目,也不论重新计算的工程数量是多于还是少于工程量清单内该项目的数量,甲方将在合同总价中扣除按照减少(或取消)的工程数量乘以相应合同单价计算的金额。
5.8 如设计变更导致某项目数量有所增加,则增加的数量仅根据变更指令与合同图纸之间的差异部分计算,而不是将相应项目重新计算得出。
5.9 承包范围、图纸(除明确说明不在承包范围内的项目外)或工程量清单中有列明的项目(含开办费项目),乙方均应按规范完成;如应由乙方完成之项目而其未完成,则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部分价款。
5.10 本合同设备材料的运输及运输风险由乙方负责,运输(含装卸)费用及运输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乙方必须按要求运抵卸货地点。如甲乙双方未另行约定,乙方不得以数量太少或太多为理由拒绝发货,或增加额外条件。
5.11 本工程由甲方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乙方自行挂表并接驳至用水、用电处。接驳及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按供水公司、供电公司的单价向总包支付用水、用电费用。
5.12 乙方应在每月20-25号之间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告,经监理审核进度、确认完工质量后,提交甲方确认。
5.13 对于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14 施工过程中甲方审核认可的已完工程价款仅是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不是双方最终结算依据。
5.15 当甲方启动“移动质监”中,如及时整改完成率≤90%的,则当期工程款不予支付;数据弄虚作假的当期工程款不予支付。当整改完成率>90%后恢复支付。
六、 合同结算
6.1 本合同按方式(1)结算。
1) 固定总价包干模式:结算总价=合同固定总价±签证变更±违约金±其它金额
2) 暂定总价包干模式:结算总价=合同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签证变更±违约金±其它金额
6.2 本工程的结算前提是本工程通过甲方参加的竣工验收,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审价机构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逾期提交或提交的资料不完整的,结算期限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逾期结算、逾期支付竣工结算款等的责任。因乙方原因造成结算延误的,甲方有权按1000元/天给予乙方违约处罚。
6.3 工程结算资料包括:送审资料清单、竣工图、工程结算书、各项结算调整的依据、内容及费用等(详见附件)。
甲方对送审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1) 结算书:每项工程的结算书要求分两部分编制:第一部分以竣工图为依据编制,包括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内容;第二部分为工程签证及其它有关费用等。上述两部分不应有重复列项的内容,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
2) 工程量计算书(即计算底稿):工程量计算书由工程量汇总表和详细的工程量计算表达式组成,结算书须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
3) 合同文件:包括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文件、经甲方确认的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各类补充合同、合同附件等,要求将上述合同文件列出总目录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
4) 竣工图:用于结算的竣工图必须有乙方图纸专用章、设计章及其相关人员签字,并须有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经甲方、设计、监理等单位确认的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记录等内容均应反映在相应的竣工图上。
5) 竣工资料:指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时所需的资料,具体包括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证书、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安装工程的调试方案和调试记录等。整理装订成册的竣工资料需编制总目录,并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以上资料以国家规范或竣工图编制指南为准。
6) 设计变更单:要求按设计变更的时间先后整理(安装工程要分专业)装订成册。
7) 工程洽商记录:要求根据工程洽商记录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以便于查找。工程洽商记录须符合甲方制定的有关规定。
8) 工程签证:要求根据工程签证的时间先后整理装订成册,然后在每一页的下方统一编号,工程签证单上应有工程数量的计算过程和施工简图。
9) 资料签收表:按送审结算资料的内容列表,以便资料的移交和管理。资料签收表上应注明资料内容、份数和页数(标注页码),并且对所有复印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资料签收表一式两份,由资料移交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名,必要时加盖单位的印章。
6.4 乙方移交全部结算资料并经联合验收合格后提交结算资料,甲方及时结算资料。结算结果经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30日历天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因文件不全引起的付款延误,由乙方承担责任,并不得影响任何工程进展。
6.5 甲方或审价机构将先行对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预检,如乙方送审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缺乏充分依据,甲方或审价机构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补充和修正。经甲方、乙方及审价机构三方确认已收到乙方提交的完整、准确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方始进入结算审价程序。
6.6 在正式进入审价程序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提交任何结算资料(图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资料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对甲方的让利,不作增加调整。
6.7 审价机构在收到经三方确认的完整资料后90天内出具初审报告,报甲方和乙方复核。甲方和乙方在收到初审报告后的28天内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审价机构收到甲方和乙方的修改补充意见后,应对初审报告进行完善、补充、修改(不予修改、补充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提交最终审价报告。甲方和乙方应及时对审价机构的最终审价报告进行确认。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确认的审定单是双方进行最终结算的依据。若甲方或乙方对最终审价报告仍有异议,各方可对无争议的部分先行确认,对有争议部分双方可进一步协商或提请造价管理部门裁决或提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审定,或按照争议解决条款处理。任何一方不得因对审价报告存有争议而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最终审价报告中有争议部分的工程款的利息不予计算。
6.8 甲方如发现原审价机构审核的结算有重大问题,有权进行复审,若发现的问题属实,则以复审结果为准。甲方有权更换结算审计单位,由复审单位代替原审价单位直接进行结算审计工作,乙方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挠。
6.9 如果在结算时或者结算完毕付款时,国家对增值税率进行调整,结算或付款的合同税前价不变,未付款部分的增值税按国家新调整的税率执行。
6.10 若乙方送审额的核减率不超出5%(含5%),则审价费用由甲方承担;若乙方送审额的核减率超出5%,则超出5%以外部分的审价费由乙方承担,由甲方在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后支付给审价单位;
核减率=【乙方送审额-双方最终确认的结算价款】/乙方送审额;
审价费=【乙方送审额-双方最终确认的结算价款】×审价费率;
6.11 双方确认工程最终审价结果后30天内,双方应签署《工程决算确认单》。经甲方和乙方双方签署确认的《工程决算确认单》将作为甲方最终的付款依据。《工程决算确认单》是乙方基于本合同所能主张的全部权利,乙方承诺,除《工程决算确认单》确认的权益外,乙方对甲方没有任何可主张、可索赔的权益。决算金额确认后,甲方依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七、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
7.1 本合同所称“设计变更”指:
(1) 合同签约时对应的施工图与合同签订后甲方发出或甲方认可的施工图之间的差异;
(2) 应甲方要求由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范围内工程所作的设计修改;
(3) 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所作的符合性修改;
(4) 甲方出于建设的需要,对施工图范围内工程所作的施工项目增减。
7.2 施工中甲方根据需要可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但需以《设计变更指令单》(附件6附表2)的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根据规定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修改文件的,甲方应提供设计单位签发的设计修改文件或设计修改图纸和说明。乙方应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指令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尺寸;
(2)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7.3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的变动,均以修改后的设计图纸与招标文件提供的设计图纸或合同中约定的第一版施工图对比计算,新增或减少工程的工程数量,应由乙方计算后经甲方复算后核准。
7.4 对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乙方需在14天内按合同条款规定实施。对于由设计变更而引起的价款变化,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若合同对此项变更没有明确的调整依据的,双方可协商确定价款调整,双方不能就价款调整达成一直意见的,按本合同争议条款解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施变更。因乙方不及时实施变更造成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7.5 对上述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修改必须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方可按此款规定实施。若乙方违反此约定,甲方有权不对该部分工程款进行结算,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6 在本合同规定交货时间的10日历天前,甲方如须改变所订产品的规格型号和数量及发货时间、到货时间,乙方只可对因规格型号和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价差调整合同金额,但不得就甲方的变更行为收取任何费用。
7.7 当甲方提出设备材料数量增减时,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
7.8 调整的依据为:设备/材料清单中的单价×增减的数量。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在交货期前10日之内提出的设计、数量的变更。
7.9 甲方提出的对已交货或安装完成的部分进行变更,乙方对于有可能不被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必须报甲方确认,否则视为全部重新利用。
7.10 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清单内规定的设备材料或安装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审核后生效。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供货期不予顺延。
7.11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征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7.12 工程现场签证
1) 施工图能够涵盖的施工内容、投标时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的施工方案以及施工单位为了自身施工方便而对施工方案进行的调整或对设计所进行的变更等均不属于可签证范围,如果因种种原因对不属于签证范围的项目有了签证单,此类签证单亦不应成为工程竣工结算的结算资料。
2) 乙方需遵守甲方有关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具体管理办法,并与甲方签订《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详见附件6)。
7.13 其他变更
合同签署后甲方变更工程使用功能造成合同签署的基本前提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甲方、乙方应协商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双方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本合同提前终止,在乙方按照甲方通知的时间及时退场后,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结算乙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付款及赔偿责任。
7.14 确定变更价款
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交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甲方代表书面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确认后执行。
7.15 乙方在甲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但减少合同价款的除外)。
7.16 甲方代表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28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7.17 甲方代表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双方又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7.18 甲方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与工程结算款一并支付。
7.19 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还应赔偿甲方损失。
7.20 已完工程,因变更拆除的,应在接到变更通知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工程部现场确认后方可施工,工程量由甲方工程部、成本部相关人员根据施工图纸或现场实测实量计算。
7.21 施工过程,因特殊情况,甲方口头通知变更并需马上隐蔽的项目,应在施工24小时内办理签证手续。
7.22 因现场特殊情况需要边施工边隐蔽或口头通知变更,马上隐蔽的项目,在施工时应边施工边拍照及录像;所拍录像应有甲方监管工程师现场跟踪、监管、见证的镜头。无完整资料,变更费用均不签认。
八、 双方权利和义务
8.1 工程监理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委托 为施工监理单位,任命 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本工程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安全文明等方面的监理工作。
2) 甲方委托的职权: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单位与甲方的合同约定,按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等)。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指定一定数量的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工作,但有义务在指定履行职责前7天把这些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姓名、职责报甲方批准后通知乙方。
3) 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应征得甲方代表批准。未注明的,按国家监理条例履行监理职责;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任何权利和义务。
4) 监理人的指示
(1) 监理人应按照甲方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2)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组织甲方、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甲方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甲方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8.2 甲方代表及其职责
1) 甲方委派 为甲方工程代表(联系电话: ),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工程范围内的职责。包含安全、质量、进度的施工全程控制,确认工程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及工期顺延,确认月工程量报表;组织并主持有质检部门参与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本工程中甲方的所有文件必须经甲方代表(或授权人)签署并加盖甲方公章(或授权的工程类印章)后方为有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甲方代表可收取其他人员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更改或撤回。甲方代表授权人在甲方代表授权的范围内向乙方签发的函件,与甲方代表签发的函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对此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甲方代表进行确认。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且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设计变更单、工作联系函、签证单、知会函)要求,乙方未提出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 甲方委派 为甲方商务代表(联系电话: ),行使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甲方商务内容权力,工程所发生的合同条件解释、进度款申请、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等商务内容需经甲方商务代表审核并经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否则甲方办理结算时有权不予认可。
4) 甲方的指令、通知由甲方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发出及监督执行,乙方代表或乙方收文人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或其授权人可发出口头指令,乙方对指令应予以执行。乙方应于发出口头指令后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乙方未按时提出确认要求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 乙方认为甲方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逾期视作认可。在紧急情况下,甲方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拒不按时执行指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按合同有关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在确认易人后7个日历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本协议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乙方在接到甲方易人通知后于10个日历天内将原甲方代表所有已经签字但尚未经甲方公司盖章确认的资料提交甲方进行审核,否则之后再提交原甲方代表已经签字未经甲方公司审批确定的资料,一律无效。
7)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仍决定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以执行。
8) 如乙方拒绝执行甲方指令,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指令,并视情节轻重乙方向甲方赔付20__元—10000元/次的违约金。
8.3 甲方工作
1) 甲方代表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甲方权利和义务,签署甲方指令。其中对本协议的任何修订、重大的设计变更、工期签证、索赔签证及增加工程、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工程决算款的审定等,需要另外获得甲方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2) 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及说明各捌套(包括向甲方提供的四套竣工图所需图纸),乙方如需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3) 甲方协调施工现场用水、用电接驳点,由乙方安装计量表具并安装管路。
4) 甲方协调现场标高、控制线的交接。
5) 组织乙方、监理等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交底。
6) 对放线验线、隐蔽工程等关键工序,甲方可请权威机构或部门进行复核或检验,复核或检验合格则甲方承担相应费用;如不合格,乙方承担相应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7) 根据销售、展示及施工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和整修、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8)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9) 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和甲方代表指令进行施工,甲方即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本项目其他参建单位的任何损失。
10) 下达与本工程有关的指令,及时给予实施本工程所需的批准、确认。
11)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12) 参加本工程的隐蔽验收、中间验收、节点验收和竣工验收等验收。
13) 审核并确认乙方工程决算。
8.4 乙方代表及其职责
1) 乙方任命 (联系方式: )为项目负责人, 为乙方工程代表。项目负责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乙方职责。项目负责人应由曾受考察认可的人员担任。乙方在任命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前,应将拟任命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授权范围和职责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更换经甲方确认的项目经理。甲方给予乙方项目经理的任何指示、指令将视为有效的给了乙方。
2) 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签章后递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转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 乙方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依据合同约定,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甲方发出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或监理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工期不能顺延。
4) 乙方项目经理应按施工图和其他技术文件、经甲方、监理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行本工程的施工。施工中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甲方及监理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监理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本工程工期;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本工程工期。
5) 乙方项目经理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必须专职在岗,常驻本工程现场,不得兼任除本工程以外的其他项目的任何职务,为此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将项目经理证和/或建造师等证件交给甲方保管,本工程竣工验收且办理移交手续后甲方将前述证件退还给乙方。项目经理必须带领本项目施工管理班子进行有效的施工管理和协调工作,必须参甲方、监理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不能参加时应提前2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指派代表参加会议,该申请获得甲方、监理批准后项目经理方可缺席。同时乙方须配备相应的现场施工管理班子,其施工员、技术员、预算员、材料员、安全质量员必须每日在现场,以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甲方、监理有权对乙方现场管理班子考勤。如发现乙方违反本款约定,除按约定扣除违约金外,甲方有权延缓工程款的支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6) 乙方认为甲方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可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逾期视作认可。在紧急情况下,甲方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应无条件予以执行,乙方拒不按时执行指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按合同有关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7) 乙方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易人,乙方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报甲方批准后,乙方代表方可易人,继任者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相关条款。
8) 如乙方拒绝执行甲方指令,甲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指令,并视情节轻重乙方向甲方赔付20__元—10000元/次的违约金。
9)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监理单位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10) 本工程乙方驻工地管理人员包括:
(1)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装负责人、技术员、施工员、测量员、安全员、预算员、资料员、质检员。
(2) 本协议约定的乙方项目经理,在施工全过程中必须在岗。
8.5 乙方工作
乙方必须按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完成本工程的施工。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下发生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 场地勘察
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视察工地现场,使自己熟悉工地及周围的环境,确定工程范围和现有工地条件、了解场内供水供电等状况以及作贮存和施工用的空间、施工人员、材料等进出方位,以便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状况而向甲方提出额外的付款或延长竣工期限的索赔。乙方及其下属工人被允许但限制在其施工范围内的工地进行施工,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工地现场其他场所。
2) 图纸审核
(1)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后14天内对图纸进行审读、消化和理解,并有义务将图纸审读过程中发现的与国家颁布的施工标准、规范不符合之设计以及与施工现场情况不相符之设计等常规性错误和/或疏漏/缺陷等(包括但不限于尺寸、标高不符与工程实际尺寸有差异等)向甲方书面提出,若因乙方未发现图纸设计错误、疏漏、缺陷而造成返工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2) 施工前乙方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并在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时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合施工常规或惯例之处并提出图纸中有关错、漏、碰、缺问题,以确保施工图纸符合所有相关的规范及法规。如因乙方未能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中提出此类问题而造成返工、工程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乙方能与设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外)。
(3) 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于开工之前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
(4)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甲方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乙方,乙方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5) 乙方在按甲方提供之施工图纸与合同文件之规定要求进行施工时,如甲方所提供之图纸或资料虽然已经符合国家有关施工图深度的规定,但仍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如:施工中所需之非标准节点详图等),则乙方可在收到甲方工作指令后根据自身深化设计能力依据施工图进行设计深化(注:深化设计工作不作为乙方必须应承担之合同责任,设计单位无权将本应由其自身应承担的设计任务转嫁给乙方实施),深化设计成果应在提交给甲方或甲方委托的设计单位审核后方可作为施工依据,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进行设计深化,则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一律不予计取,并按5000元/次予以处罚。
(6) 对于如需乙方进行深化设计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甲方无需另行支付且不作为合同价格调整和工期索赔的依据。
(7) 甲方对本工程有保密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图纸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8) 工程质量保修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3) 施工组织设计
乙方收到施工图后,应根据总承包工程的进度在七天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报甲方或监理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等供应进场计划,人员安排、质保体系、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施工机械设备配置情况、产品保护措施等内容。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审批意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4) 工程施工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工期要求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执行甲方、监理下达的与本工程有关的指令,遵守甲方有关工地现场的管理规定。
5) 产品保护
乙方应负责本工程进场产品、半成品、成品的包装保护,并承担保护费用。乙方对自身直接或间接的错误或遗漏而造成其他工程、临近建筑物或他人的修改或修复工作负责,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乙方应尽量在施工中减少修复工作。
乙方在施工中还应对本工程以外的他人施工的工程、材料设备、工程成品、半成品尽合理的照管义务,因乙方原因导致他人施工的工程、材料、成品、半成品损毁的,乙方应按实赔偿,导致他人返工的,乙方还应承担他人的返工费用和工期延误的损失。
6) 工程保险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的人员、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若乙方未办理保险,则乙方应对本应通过保险理赔可以得到的赔偿部分承担责任,而无论乙方是否为该保险事故的责任方。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单供甲方审核、备案,否则甲方有权扣留合同总价的10%直至本工程竣工事故理赔结束(若有)后将余款退还乙方。若理赔金额大于甲方扣留的金额,甲方有权从乙方工程款中再次扣款直至理赔结束。
7) 接受甲方和监理的指令,按照本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8) 负责协助甲方办理工程建设相关的各类业务(含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并承担应乙方支付的费用。
9) 负责办理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等合法手续。
10) 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监理和甲方工程部提供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施工设备等工程相关人、材、机的证书、证件以及合格有效的检测、检验报告。施工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具备上岗证的,每发现一次,甲方按照500.00元/人·次的标准对乙方进行处罚。
11) 乙方必须按本合同进行组织施工,接受甲方指令。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变更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并按照甲方指令要求变更过来)。
12) 乙方以下人员,经监理提出,甲方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20__.00元;同时,乙方应在3天内完成用合格的人员(甲方批准)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否则每拖延1天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1) 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等、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不积极配合甲方工作、不积极执行甲方指令者。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2)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3)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4) 与本协议规定名册不符者;
(5)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6) 高空抛倒建筑垃圾者;
13) 乙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装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获得甲方批准,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人·次。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如离开工地,应向甲方代表请假并经批准,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__.00元/次,若发生超过三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00元/次。
14) 乙方如因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配合等问题而导致项目经理被甲方要求更换,乙方一次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元,项目经理被甲方要求更换累计达3人次,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备案合同及本合同,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支付甲方合同预算总价2%的违约金。项目部其他人员因上述原因被驱逐或调职调岗者,乙方每一人次支付甲方人民币20__.00元违约金。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原因与看房、购房客户发生任何冲突,否则乙方根据情节轻重每次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00~10000.00元,并向客户赔礼道歉。
15) 乙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工地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甲方将施工场地移交给乙方后,乙方应对施工场地上发生的一切负责(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若发生非不可抗力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16) 开工前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在乙方拿到施工图7天内应指出图纸上有悖国家强制性规范、施工质量与安全之处,并做好各系统管线的综合平衡工作。如因乙方未发现图纸明显错漏碰缺或有悖规范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能与设计单位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外)。乙方每道工序实施前应仔细核对各专业图纸,如因未核对各专业图纸仅持单专业图纸盲目施工而造成返工的,乙方应承担返工责任。
17) 乙方应在收到完整的施工图纸及设计交底后14天内(或分批,具体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交按单位工程编制的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正式施工图预算,每逾期一天,乙方按10000元/天支付违约金。
18) 乙方在进场后7天内上报施工进度计划、甲供材料设备供应计划。甲供材料设备在计划中明确的供货时间前28天,甲方可以将其改为乙供。
19) 乙方必须配备专职的造价人员满足甲方的工作。每月二十五日向甲方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20) 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甲方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21) 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协商解决,服从甲方及监理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22)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规范,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或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3)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使用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并承担毁损、火灾、丢失的风险,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乙方自费予以修复。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24) 乙方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录像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
25) 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场地的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按照相关法规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向甲方备案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26) 乙方在施工中的问题应本着“文来文去”的原则,而且必须提前三天发文给甲方,口头汇报不作依据。乙方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的文件编号,由项目经理签章后,甲方代表签署后生效。
27) 本合同规定的工程项目,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将任何项目工程分包给第三方,若经确认有未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施工,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商施工的工程,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且免除以后的合作机会,乙方承担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8)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私自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所有的设计变更需甲方确认后方可执行,否则责任自负。
29) 甲方根据销售、展示及施工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和整修、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无条件给予配合执行,并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0.00元违约金,并限时完成指令。
30) 合同约定由乙方完成或给其它分包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甲方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实际发生费用(另加100%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月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31) 在施工过程中做到工完场清,垃圾清运至总包/甲方指定地点。工程竣工验收前30天内现场清理完毕达甲方要求,因工程施工所留下临时便道,各类路、场基材料全部清理干净,如乙方不能按时或拒绝清运,则甲方将安排第三方清运,由此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另收20%的管理费)由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32) 自行解决本工程所需所有资源,包括施工所需足够量的设备、材料,并自行进行妥善看管,丢失、损坏由乙方自理。
33) 临时停水、停电、二次搬运、施工场地不足、在场外食宿、成品保护等所需措施的一切费用和工期乙方已充分考虑,并已考虑了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增加的费用。
34)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竣工保修期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0000.00元违约金,从乙方工程进度款或保修款中扣除。
35) 乙方接到甲方或监理任何指令或设计变更时,应无条件执行且按时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哄抬价款或停滞施工;否则每次支付甲方违约金1000.00~10000.00元,甲方有权选择其他单位完成该项指令(乙方不得干预他人施工),且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2倍实际发生金额。
36)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遵守甲方制订的“样板引路”制度,进场后20天内提供施工样板计划并报监理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样板经监理、甲方确认后方可大面积开展。
37) 工程施工实行样板引路制,包括重要的部位、关键的节点、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等,特别是关于渗漏方面的必须实行样板引路制。主要步骤如下:
(1) 明确工艺流程
样板制作之前由甲方项目经理部、监理单位牵头,甲方工程管理部、乙方协助,根据设计要求、施工技术细则、相关的规范、法规等明确工艺流程和质量标准。
(2) 制作统一样板
甲方项目部将根据工程情况,在开工前明确需要制作样板的清单。制作样板所需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3) 样板做法
施工工艺流程明确后由乙方编写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要点,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和质量检查标准,经审核后由乙方实施,制作样板时要显示每道工艺的结果,由一系列样板组成,而不仅仅是显示完成面的情况。
(4) 样板确认
样板作好后必须经甲方及监理确认,并办好书面手续。
(5) 样板交底
样板确认以后,由乙方技术负责人对施工班组进行交底,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并作好书面记录。
38) 甲方委托监理单位分阶段提交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样板引路监理细则,由甲方代表进行审核。
39) 在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甲方将委托监理单位审核乙方的技术交底情况,检查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各种材料的质保书、出厂合格证、取样复试,机械器具的准用证。
40) 乙方在甲供料管理上的义务:由乙方编制需求计划、联系、现场管理协调,对材料质量验收进行把关。乙方对甲供料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卸货后,需书面与供料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所有材料损伤、丢失均由乙方负责。
41) 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42) 施工期间,乙方人员及乙方分包单位人员不得与甲方、监理相关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如发生,甲方有权给予乙方5000元/次违约处罚;乙方人员及乙方分包单位人员不得封堵工地大门、阻止车辆出入、暂停工地用水用电、围堵、破坏甲方、监理办公室及售楼处等场所、损坏工程产品,如发生,甲方有权给予乙方5万-10万元/次的违约处罚;乙方人员及乙方分包单位人员不得有至政府部门上访、静坐等行为,如发生,甲方有权给予乙方10-20万元/次的违约处罚;乙方施工期间因工人工资问题引起政府部门出面协调解决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20万元/次的违约处罚;乙方人员及乙方分包单位人员对外散布本项目相关信息引起公众对甲方或本项目产生负面影响的,甲方有权按30-50万元/次予以乙方违约处罚;乙方人员及乙方分包人员对外散布相关信息导致媒体报道的,甲方有权给予乙方50-100万元/次的违约处罚。以上违约金可以累计。
乙方人员及乙方分包人员出现上述情况,甲方除按规定给予处罚外,视情节轻重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如造成甲方负面影响特别严重的除给于50万~100万处罚外,备案合同及本协议视为终止,甲方有权将工程另行发包。
43) 为确保甲乙双方沟通顺畅,乙方不得拒收甲方的整改通知、处罚通知等所有书面函件,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函件24小时内书面回复甲方,如无回复,视为乙方认同并接受甲方的处罚。如收到甲方的整改通知,乙方不及时整改,乙方向甲方按500元/次承担违约金。
44) 若甲方做样板房、景观样板区、售楼部等,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做好该区域应由乙方完成的各项工作。
45) 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营销思路进行工程进度安排、施工场地布置、文明施工布置等。
46) 工程所有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弱电、电梯、空调等)调试及试运行,乙方负责自身施工范围内系统的调试工作,并负责调试过程中的维修工作。
47) 施工期间,需要由甲方代乙方缴纳的费用,甲方在代缴前由甲方项目部下发催缴通知,通知中要标明缴费期限、缴费地点、缴费名称,超过缴费期限的,甲方有权直接代缴,并按实际缴费在最近的一次工程款支付中扣回,乙方需提供该部分费用的有效发票,甲方不负责提供该部分原始缴费凭证原件,乙方如有需要,甲方提供该部分凭证的复印件。
48) 退场前应完成现场及生活区的清理工作,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派人清理,并按实际发生费用的三倍向乙方收取。乙方应在5天内完成清理工作,以及人员、材料、设备、工具及乙方所有其它物品的撤离工作。
九、 施工组织设计
9.1 乙方收到施工图后,应在十日内做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甲方及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工程施工总体部署和施工安排;施工总平面布置;施工总进度计划;工程资源等配置、需求及进场计划;劳动力组织及安排;各类保证体系和组织技术措施;总承包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内容。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具有针对性,能够切实实施。甲方接到监理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各工期节点不得迟于合同工期节点规定)后七日内组织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不按时送审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甲方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否,甲方可按照现实情况给予乙方1000.00~500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可拒付相应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应有:
1) 施工技术方案及具体的施工方法说明书;
2) 施工区域平面布置;
3) 项目管理组织结构和技术力量配备;
4) 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确保计划实施的具体措施以及需要甲方配合的工作;
5) 保证工程质量及现场安全文明的具体措施;
6) 施工难点分析及应对措施;
7) 施工机械数量、类型清单及进出场计划;
8) 劳动力供应计划、来源,劳动力不足的补救措施。
9.2 若因设计变更、客观情况引起施工顺序变更,乙方须及时修改施工组织设计。如乙方未及时提供施工组织设计造成甲方无法判断工程进展顺利与否,甲方可拒付相应部分工程进度款,责任由乙方承担。
9.3 本工程的进度计划按经甲方审核确认的合同附件《工程进度计划》执行,如《工程进度计划》出现变动乙方应于正式开工前7天内上报甲方和监理审批;该进度计划应包括开工准备、工程施工至竣工验收、现场清理和移交的全过程。该计划除用网络图、表格表示外,还应用文字加以表述。甲方认为乙方的进度计划不符合总进度计划要求或与总进度计划有冲突,应书面要求乙方修正,否则视为甲方对进度计划的认可。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的该进度计划所确定的关键线路的总工作时间将成为考核乙方工期是否延误的依据。
9.4 乙方必须按照经审批通过后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当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确认后执行。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任何价款、费用要求,若因此导致工期延误的,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5 乙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的正确性、完善性承担责任,甲方、监理工程师不对施工组织设计本身的正确性、完善性和可实施性承担任何责任。施工过程中除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导致需要修改施工方案、调整技术措施外,乙方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等进行的任何调整,均不得要求甲方增加工期和/或追加合同价款。
十、 安全文明施工
10.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有关管理规定,接受现场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而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因乙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不力而引起的第三方事故,其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10.2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程》及其它相关法规、规范。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导致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10.3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配合甲方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审批手续。因乙方违反此类规定引起罚款、索赔费用等由乙方负责承担。
10.4 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10.5 乙方不能按监理、甲方要求实施安全保护措施,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维护,由此所发生费用另加20%管理费均由乙方承担。
10.6 发生重大伤亡及安全事故,乙方应按相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0.7 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标识,各工种之间安全帽应有区别,所有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10.8 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清理和妥善安排所有材料、设备、工具、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槽运输到地面,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以上材料、设备等在不需用时应按监理、甲方要求清理出工地;若乙方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甲方有权请第三方代为处理,由此所发生费用另加20%管理费均由乙方承担。
10.9 甲方将严格按国家及地方现行相关规定进行检查,达不到安全文明标准的,甲方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工期不予顺延。需要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的,由此发生的费用及造成政府部门的罚款均由乙方承担。如违反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时间施工,造成周边居民投诉,则每次有效投诉,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元。
10.10 现场所有临设的搭设及布置必须经过甲方审核批准,并在甲方的统一安排下进行布置。严禁乙方人员在在建建筑内住宿。
10.11 乙方须对本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并向其操作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安全生产装备和防护物品。乙方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教育,并应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因乙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乙方和其他承包人身伤亡和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0.12 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遵守总承包人关于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在使用总承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设备时,不得损坏其安全性能;不得损坏总承包人现场设置的安全设施。否则由此引致的发包人、乙方和其他承包人的伤亡与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
10.13 每当发包人或总承包人有要求时,乙方应编制专项的安全施工方案,得到发包人及总承包人审批前乙方不得进行施工。
10.14 乙方应在合同金额中考虑必要的加班费用及夜间进行工作之额外费用,以保证工程能在不迟于合同文件要求的竣工日期前竣工;除非合同文件中另有约定,在整个合同履约期内,乙方不得以加班为由,提出任何相关费用的索赔。
10.15 乙方对工作时间的安排、工作条件的设置、雇用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劳动工资待遇等,必须遵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乙方雇用工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任何费用支付都由乙方负责。
10.16 乙方现场用水、用电按甲方和监理指定位置对接,铺设线路应符合规范。
10.17 乙方工地现场严禁住宿(值班人员除外),严禁有儿童进入工地现场。
10.18 严禁高空抛物,禁止污染负责范围的外围环境。
10.19 工地严禁生火做饭,就餐应在生活区域。
10.20 严禁在楼宇内随地大小便,小便允许接临时PVC管,并及时清运。
10.21 严禁在装修房屋内墙面上乱图乱画。
10.22 现场材料堆放整齐,堆放重量应符合规范。
10.23 施工现场禁止赌博、禁止斗殴。
10.24 现场应保持清洁,做到工完料清。
10.25 乙方工人应统一着装,佩带胸卡,进出工地主动出示证件。
10.26 对于施工垃圾,应当天清理堆放指定地点,并及时清运出工地现场。
10.27 乙方对成品、半成品及时进行全面保护,产品保护材料应符合环保及有关规定的各项指标。产品保护后及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到场验收查看。对恶意损坏产品,视现场情节严重收取违约金。
10.28 乙方违反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的,甲方视乙方违约情节轻重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每次对乙方处以500元及以上的违约处罚,此违约处罚可以累积。
十一、 材料设备供应
11.1 甲供材料设备
1) 甲供材料/设备是指由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由甲方与供应商直接签订的合同,货款由甲方直接支付。甲供材料/设备之暂定金额不计入工程承包合同价款。甲供材料/设备内容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甲供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已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2)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当约定甲供材清单,作为合同附件。清单包括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净数量、损耗率、应供量、质量等级。
3) 乙方应在进场10天前向甲方提交材料进场计划(包括品种、规格、数量、进场时间、地点及分批次数量等);因乙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数据有误,造成材料设备供应不及时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需要补充或修改采购计划,应在该材料设备进场前5天提出。因乙方原因造成供应商多次供货,甲方有权处以乙方违约金,用于支付供应商相应损失。
4) 甲供材由供货商运至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场地(机动车所能到达的位置)。由乙方负责卸货并堆放整齐,乙方需负责这些材料/设备的施工安装、辅助材料以及发生的现场内搬运、码放、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及二次以上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吊装就位、检验试验和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所有乙方负责的工作均由乙方承担费用并已在报价中综合考虑;
5) 甲供材料/设备进场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运到现场后,卸车由乙方完成,费用包含在合同中;甲供材料的场内倒运由乙方负责,费用由总乙方承担。乙方应在货到6小时内组织并完成三方验收;乙方应在接收甲供材时与供货方、甲方核对接收数量,并在相关单据上签字盖章。
6) 验货后,乙方须负责保管、由中转场地至工地的二次搬运、从储存点运至安装点及安装。若甲供材料因乙方自身原因进场30天后仍未使用,甲方有权收取相应材料费1‰的停滞金。
7) 所有甲供材料/设备尾料及残值部分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不得擅自处理,如乙方擅自处理,甲方将按材料/设备价值的1.2倍对乙方进行处罚,相关费用从当月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8) 如乙方将甲供材料/设备偷换变卖,并以次充好的,一经发现立即要求乙方停工并进行核查。对于已完工程进行检测,如检测合格的,该部分工程可以保留;检测不合格的,该部分工程需按设计要求进行拆除后重新施工。无论检测是否合格,甲方都有权追究乙方责任,所有检测、拆除、重新施工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所延误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已到场该种材料价值的20%作为违约金。
9) 甲供材料设备量的结算:乙方领用量超过按竣工图计算的结算量(含合同规定的损耗量)的材料设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不对超用部分支付保管费,乙方领用量低于按竣工图计算的结算量(含合同规定的损耗量)时,甲方不补偿节约的甲供材费用。施工单位上报结算资料时,须提供竣工对账后的甲供材明细台账。
10) 甲供材扣减规则:若乙方超过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结算量(含损耗),超用量部分按原价的1.2倍扣减。
11.2 乙供材料设备
1) 此部分材料在招标时,甲方给出了一定品牌、系列、参数或产地范围,乙方据此自主报价。施工过程中乙方须严格按合同约定限定品牌范围内采购,如不能够采购到相应品牌材料,需提前向发包方提出变更品牌认定,经发包方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购,甲方限品牌材料设备(除另有约定外)对应清单子目综合单价结算时不予调整。
2)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合同、规范要求采购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书,材料标准以甲方确认封样的实物为准。乙方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二十四小时以前通知甲方/监理检验。
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5) 已经送抵工地的材料、设备,乙方不能擅自取走,并对它们的遗失或损坏负全部责任。
6) 乙方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规定的或是乙方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保证该材料、购配件、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的。乙方被视为保证其所供应的物料使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并完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7) 乙方的材料及样品必须得到甲方审批认可才可用于本工程内。
8) 若甲方有所要求,乙方须立即向其提交其要求之工程设备和物料的订购单以证明自己已按进度表订购所需之物料/设备。
9) 如果甲方提出要求,乙方须在七十二小时内提交任何材料/设备及本工程的所有发票、凭单或收据、采购和分包合同、试验报告、证件、完税文件及已缴纳政府收费之文件等。
10)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由乙方原因造成的材料代用并引起费用增加的,责任应由乙方承担。
11) 甲方、监理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由乙方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材料采购进行招投标,乙方不得无故拒绝。
12) 乙方负责材料的验货、收货、搬运、仓储、安装及成品保护,若有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乙方应按有关规范要求或供货厂方技术要求进行安装,并接受厂方技术人员的指导。
13) 乙供材料需要甲方批价的,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编制《全景批价计划》,批价应在事前进行,对于先施工后批价的,甲方有权拒绝认可。批价应优先在甲方提供的直采供应范围中选择,超出范围的乙方必须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书面说明并征得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该单项分包总价20%的处罚。甲方完成批价并通知乙方后,乙方超过20工作日未订货,此后该材料因市场原因涨价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甲方给与批价意见后乙方在3天内未予以回复,视为同意甲方的审核意见。
14) 乙方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应符合环保要求,危害人体健康、造成人身伤害的,乙方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及相关法律责任。
15) 材料/设备规格、品牌、产地、质量、包装等详细要求详见合同附件(如有),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更改。原装进口的材料/设备需提供以下原件:原产地证明、装箱单、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明、合格证、海运证明书。
16) 所用材料/设备须符合合同、双方共同确定的样板及乙方报价文件的各项承诺和相关规定。材料/设备进场时乙方须报经监理、甲方验收,包括材料/设备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测检验报告等。参与验收各方在材料/设备清单上共同签字,填写验收合格证明(参与验收方各持一份),但此等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
17) 凡材料/设备未经进场验收/送检直接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且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次,相关损失概由乙方承担。
18) 乙方如提出材料/设备代用,须经设计、监理和甲方书面盖章同意方可采用。因代用而导致的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乙方承担。
19) 乙方不按合同确定的材料/设备的规格、品牌、产地、质量、包装等供货,即为货不对板,即使所供材料/设备具备合法的许可证和采购渠道,甚至其质量相当于或高于合同确定的材料/设备,也同样认定为货不对板。发生货不对板(即使非乙方主观行为),乙方同意按下列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1) 材料/设备货到工地后,乙方须自检,如自检发现货不对板,无条件全部更换,工期不予顺延;
(2) 材料/设备货到工地施工前,乙方须通知监理和甲方验货,如监理/甲方发现货不对板,乙方除无条件全部更换,工期不予顺延外,并按货不对板材料/设备对应的合同价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材料/设备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完成后,如监理/甲方发现货不对板,乙方除无条件全部拆除、修复、更换,工期不予顺延外,并按货不对板材料/设备对应的合同价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 同样的材料/设备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货不对板,上述违约金加倍。
20) 如乙方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或材料/设备属于三无产品,经监理/甲方确认后,乙方按该部分对应的合同价的三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11.3 样品
1) 本工程所需样品的提供及保管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2) 对于在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需要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乙方在计划采购日期28天前,向监理人/甲方提交样品并附上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供检验。
3) 乙方应当按照监理人/甲方要求报送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乙方在报送样品时应当按照监理人/甲方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甲方应当及时签收样品。
4) 监理应当在收到乙方报送的样品后14天内,经甲方批准后,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乙方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令。乙方应当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令进行下一步工作。
5) 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收到样品后14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或指令,乙方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尽快批复。
6) 样品由甲方按工程需要决定由甲方\乙方\监理人负责存放。如果由乙方负责存放,乙方应当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因存放不当而造成样品的任何破损、变性、变形或灭失等均应当由乙方承担责任。
7) 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和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能随时进入样品存放场所。
11.4 检验、测试
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均应当符合合同文件约定且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2) 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经检验合格并获得监理人和甲方批准后,方可用于永久工程。
3) 如果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合同文件约定,甲方有权向总乙方主张赔偿,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予顺延。
4) 乙方应保证自行采购供应给甲方的材料、设备是全新及未使用过的,其质量应符合规范及协议书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的缺陷或其它缺陷。乙方应当就其分包人或供应商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问题向甲方负责,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所有责任。
5) 如因市场原因,需使用代用材料、设备或合同规定生产厂家以外的材料、设备的,乙方必须提前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审核同意,但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合同责任。未经甲方审核同意擅自使用的,视为不合格,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6) 如果存在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冲突的质量缺陷,或存在有可能给甲方、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它质量问题,即使乙方所交付的材料、设备与所封存的样板相一致,乙方所交付的材料、设备仍属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其修复或更换,由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所有责任。
7) 材料、设备进场后,乙方应按规范要求或协议书的约定,向工程师提出检验申请或将材料、设备报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材料、设备经检验合格且由甲方下发了材料设备使用许可证后,乙方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经检验后被确认为不合格的,乙方必须立即将相关材料退出现场。
8) 乙方应当为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装置和仪器及必要的协助。
发包方:
承包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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