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要“知”与“行”结合。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这两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必须抓好对《准则》和《条例》的宣传学习,要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渠道,各种教育平台,广泛开展《准则》、《条例》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先学一步、深学一层;要逐条逐条学,原原本本学,全面、透彻、深入地领会其精神实质,正确理解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深刻内涵,自觉筑牢遵规守纪的思想防线。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特别是要有“怕”的意识。这里所说的“怕”,不是胆小怕事,而是要求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对党的纪律、对国家法律法规要从心底里敬畏,并用这种“怕”约束自己,在遇到可能违犯党纪政纪的时候,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我们一定要真信、真学、真懂,将学到的东西、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廉洁从政,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头维护党的纪律。
第二,要“德”与“纪”结合。把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与学习弘扬焦裕禄、杨善洲、孔繁森、谷文昌精神结合起来,深挖精神内涵,从中汲取滋养,加强党性教育,用理想信念宗旨涵养道德修养,用纪律规范言行举止,引导党员干部以其为镜、向他们看齐。纪律用来惩恶,是道德的坚强后盾和保障。《准则》坚持正面倡导,是“航标”,提供的是行动指南;《条例》开列负面清单,是“雷池”,是依规治党的重要利器、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只有纪律严明、令行禁止,才能保证全党上下同心、步调一致地向前进。党员守住纪律,才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才能真正把“德”立起来。德与纪,犹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
第三,要“自律”与“他律”结合。《准则》、《条例》执行力、约束力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遵守,以“自律”作为基础。自律就是遵循法纪,约束自我。要做到自律,就一定要常思己过,而不能常思己长。思过是提醒人们不论顺境逆境都不可放纵自己,不论有过无过都需警钟长鸣。作为党员干部,既要有“盛时常作衰时想,上场当念下场时”的忧患意识,更要有“闻过则喜、闻善则拜”的思想觉悟。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社会舆论特别是网络监督、干部群众信访举报等的监督作用,施加压力,让党员领导干部不得不遵守《准则》和《条例》。对于少数无视党的纪律,违反《准则》或《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严肃进行查处,绝不姑息,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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