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委托方(甲方):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优化美术作品事项,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简称本合同),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本合同委托作品的要求:
(1)设计作品的内容(如填写空格不够,可另作附件):附件一:《进阶》.xls
(2)设计作品的交付时间:xx年xx月xx日提交拼图稿件
(3)甲方对乙方主要设计工作人员的要求: 配合附件一要求进行二维场景资源制作和三维场景资源制作.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提出新的设计要求,双方可就设计费的调整、设计成果的交付时间等相关事宜另行签订协议。
3.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设计作品具有独创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瑕疵,否则因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而需要使用他人作品的,应保证得到该作品著作权人的有效授权。
4.甲乙双方指定之项目联系人,负责本合同的履行、项目跟进和沟通工作:
甲方指定项目联系人为 ,邮箱:
乙方指定项目联系人为 , 邮箱: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基础资料清单:附件一:《进阶》.xls 需求列表
(2)提供时间和方式:附件一:《进阶》.xls时间表
(3)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前述基础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
2.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基础资料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瑕疵,否则因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
3.乙方在收到基础资料后应立即检查签收。如乙方认为基础资料不符合本条要求,应向甲方说明理由,要求甲方尽快重新提供。
4.在设计过程中,如果乙方发现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或前后不符的情况,必须于一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如确属甲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或前后不符而产生的延误及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三条 [工作计划]
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 3日内向甲方提交设计工作计划。设计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乙方应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1)第一阶段 原画设定
(2)第二阶段 模型制作
(3)第三阶段 修图阶段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应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提交书面工作进度报告,以使甲方及时了解设计工作的阶段性进展。
3. 乙方向甲方提交每阶段的工作成品进行验收时,必须由甲方验收通过后,乙方才可进行与上一阶段有延续性的下一阶段工作,否则因甲方未确定而乙方自行进行下一阶段工作所产生的额外成本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成果转让]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甲方交付委托设计的作品及与本作品之关联信息,以任何理由转让给第三方。
第五条 [交付方式]
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委托作品:
1.交付时间:。
2.交付地点不限。
3.交付的载体为电子版本;
第六条 [评审验收]
1.双方同意将验收委托设计作品的评审标准、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程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一:《进阶》.xls
2.双方同意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甲方应在收到后[ 2 ]日内将评审意见提交乙方,如甲方认为不符合要求,应提供书面修改意见。双方另行约定完成修改并交付的时间,届时再次评审。对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如甲方在收到后[2 ]日内未提出评审意见,即视为该阶段的设计成果已通过验收;如果评审确认设计成果不符合要求,双方另行约定完成修改并交付的时间,届时再次安排评审会议。
(3)其他 。
第七条 [权利归属]
1.设计完成作品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范围内使用该作品。
第八条 [合同价款]
1.甲方按以下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设计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权归甲方所有的,价款总额为人民币:伍万圆整(大写),即RMB:50000(小写);
2.甲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支付订金40%人民币:贰万圆整(大写),即RMB:20xx0(小写)。剩
第九条 [诚信保密]
双方应遵守的诚信义务和保密义务如下:
(1)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对本合同的内容、双方的合作关系、来往的任何协议、文件、信函、通知中的内容及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予以保密。双方同意,即使是本方管理人员和员工,也只能是在为履行本合同而必须知道的基础上知悉上述信息中所涉及的部分内容;
(3)双方同意,在甲方足额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前,甲方应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成果严格保密,除为评审设计成果外,甲方不得使用,也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在接受委托作品设计过程中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否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迟于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的,每日按应支付价款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迟于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委托作品的,每日按未交付作品应收价款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乙方迟于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委托作品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返还未交付作品所已收取的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3)如一方违反其义务、承诺和保证,则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以及另一方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
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补充均应由双方另行签署书面文件,变更和补充后的内容若与原合同有冲突的,以修改后的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合同解除]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乙方延迟交付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经甲方催告后[15]日内仍未履行的;
(2)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设计成果未经甲方同意披露给第三人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目的的。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非因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甲方延迟交付任一阶段的设计费,经催告后[15]日内仍未履行的;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为评审设计成果以外的目的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设计成果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披露乙方设计成果的。
第十三条 [项目联系]
1.双方之间的所有联络均可通过项目联系人进行,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严格执行按照项目计划需求;
(2)保持联系畅通;
(3)保证设计质量的把关和审核。
2.联络信息如果以邮寄方式发送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以专人送达方式发送,交收件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联络信息如果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发件人应立即用其他联络方式通知收件人。除非收件人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收到该传真或电子邮件,该联络信息视为未送达。
3.任何一方如更改项目联系人、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提前7天通知另一方。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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