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了,我感到几天的学习受益匪浅,增加了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感觉一部好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也是一场革命,它是国家进步的支撑点,也是社会前行的铺路石。《劳动合同法》恰恰是在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根据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开门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强资本,弱劳工是最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正是劳动者、弱者的权益,但也绝对不是但方面的保护和过度保护,而是通过恰当、适度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动关系双方面都保护的同时,倾斜保护劳动者。
二是扩大了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对事业单位做了灵活处理,规范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强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定立中的责任,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处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遏制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而解决了因劳动合同不稳定,造成劳动者心态不稳、素质低、质量低、用人单位不愿培训等弊端,从根本上解决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关系,对于推动企业以及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研究过程中,本人有一些心得体会,即这部法律的重心在强调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立法的天平是向劳动者利益这一边倾斜的。如下是我研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的几个亮点: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一: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如何保护这部分非企业劳动者的利益,在以往的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有了创新性的规定,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1)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3)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二: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学习心得,不当之处请谅解。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