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乙方承揽位于市区号的【项目/小区名称】(下称“项目”)建筑垃圾清运事宜,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服务期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具体开始时间以甲方“进场通知书”为准)。
其中,服务期限前天为考察期。考察期内,如甲方认为乙方服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甲方可立即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而无需向乙方说明任何理由,自甲方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终止,双方按乙方实际清运量结算建筑垃圾清运费,除此之外,甲方无需承担其他任何费用或责任。
具体服务频次以及每次开始时间由甲方以书面形式另行通知乙方。
二、清运费计价标准及付款结算
1、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建筑垃圾清运费(含税率为的增值税)为元/车(车载重为吨,车身长米,宽米,高米)。该计价标准在合作期内不作调整。
上述建筑垃圾清运费(下称“清运费”)单价包死,已包含人工、利润、税金、材料费、服装费、车辆使用费、油费、建筑垃圾拆解破碎费(含政府主管部门征收费用)等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建筑垃圾清运服务及其他约定义务,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全部费用。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向乙方或第三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清运费按【□月 □季度 □半年】为一个付款期。
每个付款期届满日内,乙方向甲方报送由甲方代表签字确认的建筑垃圾清运票,供甲方审核;甲方根据审核的结果在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结清上一期清运费。
3、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乙方收款银行账户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行:
帐 号:
4、发票条款
(1)本合同项下所指“增值税发票”均为增值税发票:①专用;②普通。(请结合具体业务选择对应发票类型)。
(2)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法足额且经甲方认证通过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责任。甲方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3)如乙方开具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免除乙方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
(4)如本合同适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不超过30天,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2日内,向甲方缴纳人民币元的履约保证金。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赔偿金或违约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追偿。服务期限届满后7日内,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余额。
四、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协调确保业主将装修垃圾及其他建筑垃圾放在小区内集中存放点。
(2)协调确保乙方装运汽车进出入道路的畅通便利。
(3)有权检查、督促乙方的清运服务并提出整改意见,对乙方拒不整改的情形进行处罚。
(4)应按约定支付清运费。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办理建筑垃圾清运等相关报批手续,须严格遵守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从事建筑垃圾清运工作,建筑垃圾倒入市政指定的位置。如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或进行干涉,由乙方全权处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并督促其遵守本区域各项管理制度,所使用机械须经资质单位检验合格,并交纳第三者责任险,机械操作人员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并按机械操作的技术规程操作,确保交通及人身安全。如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致本区域人员人身伤亡和财物损失的,均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责任。
(3)乙方工作人员及车辆在进出本区域时,应接受门岗安全员常规盘查,配合甲方检查车装载情况及签字确认。乙方不得私自更改为非指定吨位车辆进行清运,一经发现,甲方将不予结算清运费。
(4)在合同期间,乙方应确保每次清运在12小时之内完成,包括运出全部建筑垃圾并清理场地。
(5) 乙方在清运过程中应注意文明操作,严禁散落、洒落。一旦发生散落、洒落,由乙方立即进行清理,达到甲方要求为止。建筑垃圾清运出本小区后,由乙方自行处理,如处理不当,所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6)乙方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处理。
(7)乙方在建筑垃圾清运过程中应做好噪音控制,如影响甲方业主生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控制清运时间、采用人工装卸等措施。
(8)乙方应依法与其员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保证该劳动合同关系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合法存续。甲方不承担任何乙方与其员工劳动合同项下责任,乙方处理与其员工劳动纠纷不得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乙方及其员工作业过程中造成第三人伤亡和财产损失,概由乙方负责;乙方人员涉及伤亡的,概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乙方清运服务涉及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责任。
五、违约责任
1、如乙方作业过程中沿途发生遗洒、散落而未及时处理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元违约金。
2、甲方工作人员如发现乙方清运车辆未装满,甲方有权扣除结算费用,首次装载不满不予结算,再次出现装载不满现象扣除三车费用。
3、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时间开始建筑垃圾清运工作,或完成建筑垃圾清运及场地清理工作超过甲方要求时间,每逾期四小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元违约金。
4、乙方未按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服务,不能及时清运造成堆积,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每发现一次扣除乙方100元作为违约金。因堆积造成业主投诉的,扣除乙方200元作为违约金。超过3次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可选择其他公司接替乙方工作,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5、乙方在小区进行装运时应避免对公共设施设备造成损坏,如造成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或业主财产损坏,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6、发生如下情况,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1)乙方逾期履行建筑垃圾清运超过三日。
(2)乙方清运工作存在瑕疵,导致甲方被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处罚。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允许,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清运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4)乙方作业过程中,因乙方过错导致人员伤亡、严重财产损害(≥人民币3万元)。
(5)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经甲方提醒、超过三次仍未纠正的。
7、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被解除的(包括甲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形),乙方除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0__元的违约金。
8、无论任何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乙方均应按甲方要求限期撤走全部人员和设备,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元滞留违约金。
9、本合同项下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任何一笔款项及乙方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六、业务联系人信息
1、为便于履行合同,双方各自指定对接人壹名,具体信息如下:
(1)甲方对接人
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编:。
(2)乙方对接人
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通信地址:;邮编:。
2、甲方对接人有权代表甲方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管、纠正乙方违约行为、督促乙方付款、收发函件。超出前述授权的,须甲方加盖公章确认。
3、乙方确认本方对接人有权代表本方收发函件、协调沟通合同履行事宜、参加会议、签署会议文件、确认事实及违约责任、提出建议和整改方案等。
4、各方均确认:对方按上述信息均能有效送达信函,因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无法接收信函的,一切后果由信息提供方承担。
5、如上述信息确需变更的,变更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因未通知变更信息导致变更方无法收到有关函件的,一切后果由变更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八、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项下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款、补偿款、道义资助款、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文印费以及其它必要支出等。
3、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为《建筑垃圾清运合同》签章页)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署日期:年月日 签署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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