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湖北省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室内装饰工程费用定额》,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至,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3、工程内容:
4、装饰建筑面积:2
5、承包方式:
6、合同签订地点:
第二条 工期
1、开工日期:日 工程概况
2、竣工日期:年日
3、工期总日历:天
第三条 合同价确定方式:按市场信息价编制工程预算,甲、乙双方在预算范围内协商确定工程总造价。
第四条 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第五条 付款方式:
第二章 双方责任
第六条 甲方代表
1、甲方驻施工现场全权代表姓名:
2、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作任应负的责任和承诺。
第七条 甲方的义务
1、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开工前消除障碍物,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3、无偿将施工所需水、电接至施工现场,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4、向乙方提供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网线路等建筑施工图,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如变更设计,材料和配套用品需书面通知乙方。
6、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
7、负责以上所办手续费用。
第八条 乙方代表
1、乙方驻施工现场全权代表姓名:2、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甲方。后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和承诺。
第九条 乙方的义务。乙方应负责以下工作,如造成延误,由乙方负责所造成损失的责任。
1、竣工验收后负责整理全套资料。
2、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有关规定,按图纸组织施工。
3、向甲方提供工程进度及施工计划报表、工程事故报告。
4、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进、出口交通、环境卫生、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5、保持施工现场整洁,符合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
6、施工期间负责建筑物、构筑物及施工人员的安全工作以及周边工农关系的处置。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条 因甲方原因延误工期,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因乙方原因工程不能按期竣工,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每延误一天由责任方按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赔偿给对方。
第十一条 甲方如要求乙方按合同竣工日期提前竣工,应为乙方提供提前竣工的方便条件。并承担提前竣工所发生的经济支
出,每提前一天,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奖给乙方。
第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应顺延工期。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3、甲方不能按约定的时间提供资金;
4、因停电或停水达12小时,按一天顺延;
5、经甲方同意的其它情况。(经双方施工负责人签字为证)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与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及室内装饰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方便。
1、施工中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乙方预检后,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组织室内装饰质监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办理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手续后,乙方才能继续进行施工。
2、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对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通知后,48小时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甲方应予认可。
3、施工中经检查、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按行业装饰质量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其返工、修改的费用。
非乙方责任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五天,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和以下资料二套。
1、增、减设计变更的文件和工程协商记录;
2、外购材料及配套用品的合格证;
3、隐蔽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记录等有关资料;
4、工程竣工图;
5、甲、乙双方自检工程质量表;
6、工程决算报告。
第十五条 甲方在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五天内,应与乙方联合邀请装饰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验收。如甲方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且又提不出修改意见,乙方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甲方批准,可按期请质监部门验收。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竣工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竣工工程质量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装饰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直到达到全国室内装饰质量的标准。并承担返工、修改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章 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均须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第十九条 在施工中,甲方提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应向乙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乙发变更通知进行施工。因变更导致的费用和乙方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工程相应顺延。
第二十条 因乙方施工责任导致设计变更。应经甲方同意,方可变更设计,所发生的费用和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主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乙方按有关规定,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在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甲方支付工程决算款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他条款即告终止。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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