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号
委托单位:房屋征收补偿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职务:乡(镇)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单位将乡(镇)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一、委托事项
1.协助编制、报批、公示征收补偿方案,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宣传、解释;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2.协助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听证等工作。
3.进行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登记;组织选择评估机构,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4.按照《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就征收补偿的具体问题与被征收人协商,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5.协助开展市政府下发征收补偿决定前的相关工作。
6.协助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并负责安全管理。
7.负责处理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产生的`信访维稳问题。
8.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补偿协议》落实安置还房。
9.其他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事项。
二、禁止事项
1.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2.不得贪污、侵占、挪用、克扣被征收人的补偿费用;
3、不得采取暴力、胁迫以及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4.不得拒绝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就本委托事项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5.不得从事其他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的禁止性行为。
三、期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从本委托书出具之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间委托单位有权撤销该项委托。
四、费用
受委托单位为履行本委托事项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委托单位负担,具体事项另行确定。
五、责任
1.委托单位对受委托单位在本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等责任。
2.受委托单位若发生以上禁止性行为,自行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等责任。
六、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方、受委托方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房屋征收补偿局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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