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委托人(甲方)
贷款受托人(乙方)
借 款 人(丙方):
保 证 人(丁方):
丙方为购买自住住房,特向甲方申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甲方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委托乙方向丙方发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明确各方的责任,恪守信用,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 根据丙方的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并经乙方审定,甲方委托乙方利用其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向丙方发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大写
第二条 贷款用途。丙方贷款将用于购买座落于 市 区(旗、县) 小区(街、路) 栋(座) 单元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借款期限约定为 年( 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拨款借据时间为准,拨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丙方申请的贷款期限,确定贷款利率标准为月利率‰,利息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时,并于下年初
开始执行新的利率,并重新确定月均还本付息额,甲、乙方不再另行通知丙方。
贷 款 发 放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授权乙方通过转帐的方式将丙方所贷的购房款一次性划入丙方单位、借款人配偶单位或售房单位帐户。甲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方向。
贷 款 偿 还
第六条 甲、乙、丙各方约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等额还款方式偿还贷款。丙方必须于每月合计每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等额本息法:即每月还款额相等,在每月还款额中包含的本金偿还先少后多,利息偿还先多后少。借款人偿还贷款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一)柜面还款方式。即丙方在每月的还款日前到甲方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方式还款。丙方前期如有拖欠贷款的,应将所有拖欠款项和当期还款额一并交纳。
(二)丙方所在单位根据与甲方签订的委托代扣协议,负责每月从丙方工资中代扣并到甲方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
(三)丙方在 银行开立储蓄卡或储蓄存折帐户,帐号为 。丙方授权甲方通过乙方每月从此帐户中扣款偿还每月应还的贷款本息,直至丙方全部还清贷款本息为止,扣款结果在丙方的储蓄卡或储蓄存折上反映,不另给凭证。
第七条 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载 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第八条 甲方委托银行扣款日为每月 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丙方保证在每月扣款日之前,帐户内的资金不得低于当月还款额,由于未及时存入还款资金,造成贷款逾期等因素时,甲方将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收取逾期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所有拖欠款项甲方将在下期扣款日同当期扣款额一并扣收。
第九条 丙方如中途或到期清还贷款本息时,须直接到甲方的还款大厅办理还款手续,甲方应提供给丙方贷款本息对帐单。
第十条 如丙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扣款指定帐号,须提前10天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办理新帐户的变更起用手续。
第十一条 在委托扣款期间,如甲方指定的帐户发生挂失、销户、冻结、止付或扣款额超存款额度等情况而造成甲方无法扣收贷款本息的,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新的还款帐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否则由于扣款不成功造成违约罚息等均由丙方负责。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的有关质量、配套设施、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十三条 丙方如因解聘、辞职等原因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应由丙方本人在贷款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 丙方如要求提前归还贷款的,应提前10天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确认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须经甲方审核确认,丙方未有拖欠贷款本息及以还清当期贷款本息后,可到甲方还款大厅提前还款,贷款余额的还款期限不变,月还款额可作相应调整。
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丙方可到甲方还款大厅 办理还款手续,甲方则不计收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贷 款 担 保
第十五条 为保证甲方按时收回贷款本息,丙方应向甲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即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做为保证人,或由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做为保证人,当丙方出现违约行为时,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
第十六条 丁方自愿同意为丙方做保证人,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丙方出现违约责任时,同意为丙方偿还贷款本息及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贷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及实现贷款债权的费用。
第十八条 丁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不因丁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丁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丁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丁方对丙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人不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或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丁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丁方应在接到乙方《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要求代偿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清偿义务。
第二十条 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丁方如果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丁方对丙方的借款用途,使用情况、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等借款条款项下的规定负有督促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保证期内,甲方有权对丁方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丁方应如实提供。
违 约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丙方及(或)丁方立即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罚息),否则,甲方有权扣留丙方或丁方在中心帐户存有的住房公积金或担保保证金,并要求丁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丙方或丁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
(二)丙方连续六个月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或贷款到期逾期六个月,仍未还清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丙方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后无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四)丙方在本合同期满之前迁出本市(镇),不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五)丙方或丁方发生的其他可能影响归还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中“借款条款”如发生争议,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如丙方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自愿接受法律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甲、乙、丙、丁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变更及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 甲、乙、丙、丁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经各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丁方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到丙方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甲、 乙、丙及丁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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