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受托方):
乙方(委托方):
根据相关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国内航空货物运输服务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式及运输范围
1.1乙方负责将收集的航空货物从盐城机场出港,现有北京、广州、长沙等多条航线。运输方式:航空运输。
1.2 乙方对甲方的北京航班、广州航班、长沙航班等(航班以实际运行时刻为准)出港货实行承包制,每天出港货量需达 吨,(北京): 吨;广州(珠海): 吨;长沙(张家界): 吨;全年货量至少达 吨。
1.3北京 元,广州 元,长沙 元,放给乙方运行。乙方需向甲方交纳 万元押金,今年未能达到合同指标时, 万元作为补偿金,补给甲方,如乙方按量完成,甲方给予乙方货物运输补贴每吨 元。货款结算方式:按月结算。
1.4当货运旺季时,甲方必须确保乙方货物正常运输。不得拉货,因拉货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1.5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春节等), 乙方需短期暂停执行包量协议时,至少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包量协议短期内暂停执行。
第二条 货物交接及验货
2.1乙方应在先前一天晚上 之前向甲方预报第二天货物的重量、件数和体积。乙方托运的货物品名、包装、体积等应符合甲方相关要求,甲方分别负责将包舱吨位(体积)范围内的货物全部装载当天的盐城-北京;盐城-广州;盐城-长沙等航班。
2.2 甲方应在装货前根据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书上列明的货物名称、重量、件数、目的地等信息与实物进行核对,并检验货物的外包装。
第三条 运输质量及服务要求
3.1乙方不得托运危禁物品或在货物中夹带危禁物品,禁止托运货物与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易污染等危险物品以及混装。甲方应对所托运货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不使货物受潮、受热、受损、丢失等,确保所托运货物的安全。
3.2因乙方所报货物品名与实际品名不符或因乙方所托运的商品涉及危险品、禁运品,所造成相关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全权承担。
3.3乙方交运的货物超过包舱吨位的,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在舱位许可的情况下保证给予优先发运权。
第四条 装卸责任和方法
4.1 乙方货物到达盐城机场后,由甲方负责装卸。
4.2 凡是在上机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摔、碰、损伤或损坏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应按航空公司相关规定赔偿。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自甲方从乙方接货之时起至该货物被乙方指定收货人签收之时止,货物发生丢失、短少、污染、损坏等现象时,除本合同其它条款另有约定外,由甲方按照航空规定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2甲方如将货物错运到非到货地点或非接货人,应无偿运至乙方指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另赔偿乙方相应经济损失。
5.3如遇天气原因,机械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航班取消,双方互为免责,但需提前通知乙方,取消货物运输。
5.4如遇国家政策、法规及航空公司运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市场油价等因素发生较大变化,双方可协商进行议价,但需提前通知乙方,进行运价或舱位调整,并签署书面确认函,如不能确认,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解释、执行等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若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其他
7.1 本合同的附件与主文部分的内容发生冲突的,除附件中已约定解决此类冲突的具体办法的之外,悉以合同主文部分的内容为准。
7.2 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7.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4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开户行:
账 号:
甲方 (公章):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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