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
生产厂家
品牌品种等级数量
(吨)单价
(元/吨)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吨)
1月2月3月4月5月6月
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
注:本合同单价为双方签订时的出厂价,今后随行就市,以出卖人调价通知为准。
第二条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原则上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月均交(提)货。买受人提货量特殊时,应提前 3 天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尽可能满足买受人的需求;出卖人遇特殊原因(如设备大修、电力限供及其他重大因素)致使不能正常生产影响供货能力,不能完全按合同约定数量供货时,应及时通知买受人,双方对交(提)货数量进行协商调整。每天实际交(提)货数量,买受人提前一天电话或传真通知出卖人。
第三条 质量标准:水泥符合GB/175-20__《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 标的物验收:产品验收以卖方同编号出厂产品检验报告为依据,买方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同编号产品的封存样。买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须在交货后40天内向卖方提出,买卖双方将卖方保存的封存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如检验不合格,卖方将赔偿买方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检验费用;如检验合格,检验费等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五条 包装标准及包装物的回收:水泥包装符合GB9774-20__国标规定,包装物出卖人不回收。
第六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式:散装水泥以出卖人地磅计量实数为准;袋装水泥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不少于1000kg。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承运人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八条 交(提)货地点: 。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运费 按下列(1)款执行:
1、买受人自提,运费由买受人负担。
2、委托出卖人代办运输,运输价格 元/吨(随行就市),运费由 承担。
第十条 付款方式和时间:以现金结算或银行票据支付货款,先付款后提货。
第十一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存在以下情形的,本合同可予解除:
1、买受人不按约付款的;
2、出卖人不按约交货或买受人不按约提货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
3、买卖双方对水泥价格调整无法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在解除合同的七天内结清货款。为此双方互不承担调价产生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出卖人不能按约交货或买人不能按约提货的,按未履行交(提)货金额承担百分之 的违约金;
2、买受人不能按约付款的,按违约未付款金额承担每天万分之 的延期付款滞纳金。
3、守约方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三条 窜货特别约定:
1、本合同标的物仅限于双方商定的 通 道 区域(或工程)使用,买受人不得销往其它市场。
2、买受人以电汇或转账方式一次性向出卖人缴纳人民币 整(¥: )作为产品流向保证金。
3、出卖人将不定期对水泥流向进行抽查,买受人应配合出卖人做好流向抽查工作,经出卖人查证认定买受人存在窜货行为的(窜货认定依据包括现场水泥包装袋、发货单据、车辆运行轨迹、证人证言、相关现场照片等),处理如下:
(1)买受人的窜货数量按窜入地价格进行结算,且窜货数量不计入当月及年度折扣统计销量;
(2)按不当得利(窜货数量窜出地与窜入地价差)的5倍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在买受人流向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3)年度内发生3次及以上窜货行为的,终止合同履行或解除经销协议。
4、合同终止或结束且买受人没有违约时,出卖人在合同终止或结束后30天内无息退还流向保证金。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出卖人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附加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 卖 人
出卖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买 受 人
买受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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