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世纪华庭外墙、内墙用保温材料的供货,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
第一条 材料型号、数量及价格
注: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单价包括所有费用;
2、结算时数量按甲方要求的实际供货数量结算,但因乙方不能保证每吨保温材料外墙能施工50平米、内墙能施工100平米所增加的材料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支付此部分货款,如因总承包单位施工方法不得当所造成的浪费或施工厚度外墙超过4cm、内墙超过2cm,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 交货日期
1、计划供货日期:各楼保温材料根据工程进度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5日内运抵甲方工地现场指定地点卸车交货。
2、交货时间除不可抗力外不得顺延。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每到工地100T保温材料支付一次货款,每次支付至该批已到货款的70%;
2、全部保温材料到齐、总承包单位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办理结算,结算定案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定案结算价款的90%;
3、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二年)满后经甲方复验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四条 交货方式、运输及费用结算方式
1、 交货地点:烟台市莱山区世纪华庭小区工地现场。
2、 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3、 包装方式:乙方自行确定,但是必须足以保证货物安全和适于长途运输和装卸。
4、 风险及其承担:货物交付、验收合格之前的一切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乙方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中相关的各种保险。
5、 材料装卸车及费用承担: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第五条 质量标准与要求
1、符合《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和《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等国家质量标准,必须负责通过地方质检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综合验收。现场抽样送检必须达到合格标准。
2、要求:
(1)材料配比为:粉料1公斤:水2公斤;
(2)①外墙保温材料厚度为4cm,施工方法三遍成活;每平米成品外墙面保温材料费46.8元/平米,此单价已包含合理损耗2%;
②内墙保温材料厚度为2cm,施工方法二遍成活;每平米成品内墙面保温材料费23.4元/平米,此单价已包含合理损耗2%;
(3)如果总承包单位按照乙方所提供的配比、方法进行施工,乙方派人指导施工。即每吨材料可施工外墙50平米、内墙100平米,如不能保证每吨保温材料外墙能施工50平米、内墙能施工100平米所增加的材料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总承包单位施工方法不得当所造成的浪费或施工厚度外墙超过4cm、内墙超过2cm,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乙方不承担责任。
⑷ 必须满足65%建筑节能保温要求及通过墙改办验收。
第六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 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及时接收和验收货物。
2) 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应付款项。
2、乙方责任
1) 乙方应保证合同货物符合国家最新颁布的质量标准;乙方应提供给甲方发票;材料试验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应派专人在总包单位施工期间现场进行监督和指导。
3) 乙方所供材料必须具有山东省墙改办出具的产品外墙外保温系统认定证书,具有烟台市墙改办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具有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4) 乙方应及时回答甲方提出的有关技术问题,并提供材料合格证等有关资料。
5)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返还甲方已支付合同价款;
6) 若因乙方产品原因造成质量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 乙方发运货物48小时之前,应当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尽可能的方式通知甲方,以利于甲方安排人员进行货物接受和验收,如果乙方没有及时通知,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质量保修期
1. 总承包单位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经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书之日起计算质保期为二年。
2. 质保期内属于乙方所供材料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并且保证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如甲方未按期付款,则按应付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责任
2.1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达20日或者合同生效后,乙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交付货物之义务,或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合同产品转由他人制造,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在收到甲方终止合同通知书5日内返还已付货款和按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1)甲方可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类似的产品,乙方应对购买类似产品超出的价格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2)合同履行后甲方可以获得的经济利益。
2.2乙方提供的产品在总包单位施工期间或在质保期内经发现存在质量缺陷,乙方应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即时派人到达现场予以无偿更换,因更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返修或无力修复,甲方另择他人返修的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仍应承担质保期内质量保证责任。
2.3乙方提供的产品在总包单位施工期间或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缺陷,虽经返修或更换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同意甲方提出的如下一项或多项的索赔要求:
(1)乙方赔偿甲方因产品质量缺陷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含甲方另购类似产品所增加的费用及甲方预期利益损失)
(2)如甲方同意接受该产品,则应根据产品质量偏差情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情况,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产品价格。
(3)如甲乙双方就降价事宜达不成协议或者甲方不同意接受该质量不合格产品,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在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书5日内返还货款,接收退货,并按合同总价款的50%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全部损失(含可得利益损失)时,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4 如果在甲方发出终止合同或索赔通知书5日内,乙方未做答复,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甲方将从应付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第九条 质量与验收
1、乙方须提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国家颁发的3C认证等有关资料。所供材料的型号、产地、数量、性能、指标必须与合同相符。对验收不通过的材料,乙方必须在5天内更换。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2、货物运抵现场库房乙方卸车后,由甲方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乙方按规定对材料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数量、性能等按国家现行的质量标准共同验收,签证办理手续,但不应将其视为最终定论。最终验收定论和验收须总包单位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达到相关部门检测要求。
第十条 附则
1、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履行完各自权利和义务后即告终止。
3、合同签订地点:山东省龙口市南山工业园。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___年____月____日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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