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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2020-06-07 来源:星星旅游
股份转让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股份转让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股份转让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xxx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二0xx年九月二日经公司股东决议对公司章程内容做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二章第七条原文为: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两个: 1、股东姓名:章xx

股东住所:广东省xx市xx区xxxx苑蓝天阁19H 股东身份证号码:44030xxxxxxxxxxxxxxx7

2、股东姓名:李xx

股东住所:广东省xx市xx区xxxx苑蓝天阁19H 股东身份证号码:2109xxxxxxxxxxxxxxx2”

修改为: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一个: 1、股东姓名:李xx

股东住所:广东省xx市xx区xxxx苑蓝天阁19H,股东身份证号码:21090xxxxxxxxxxxxxxx2。”

二、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的原文为: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1、股东姓名:章xx 出资额:人民币5.1万元 出资比例:51% 出资形式:货币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5.1万元 2、股东姓名:李xx

出资额:人民币4.9万元 出资比例:49% 出资形式:货币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4.9万元” 修改为: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1、股东姓名:李xx 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 出资比例:100% 出资形式:货币

首期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 三.第四章原文为: “股东会” 修改为: “股东”

四.章程第四章第十六条原文为:

“第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修改为:

“第十六条 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为最高权力行使人,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五.章程第四章第十七条原文为: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修改为: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原文为: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表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修改为:

删除第四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七.第五章第二十三条原文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 会权利。”

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股东权利。”

八.第五章第二十四条原文为: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修改为: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九.第七章第三十二条原文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修改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责任人不得兼任监事。”

xx市xx有限公司

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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