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加强和规范处方管理,保障合理用药,维护患者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方管理范围包括医疗机构内的处方管理、处方电子化建设及处方审核与监管。
第三条 处方管理应坚持合理用药原则,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用药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处方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申请、审核、发放、核查、留存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
第五条 处方应在医师执业范围内合理开具,必要时应当经过多科联合讨论。
第六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注明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诊断、用药量和使用方法等必要信息,并签名审核。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处方进行及时审核,确保处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处方系统,提高处方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医师应当保护患者隐私,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得泄露患者处方信息。
第三章 处方电子化建设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进行处方电子化建设,推广电子处方的使用,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处方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第十一条 电子处方系统应当具备合理的界面设计、流程引导和药品信息查询功能,方便医师开具处方和患者使用电子处方。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电子处方系统的监管,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
第十三条 医师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电子处方系统,不得恶意篡改处方信息。
第四章 处方审核与监管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开具的处方进行审核,并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进行警示和纠正。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处方管理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处方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 对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弘扬正能量,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处方管理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