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方涉税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以对营改增政策
2023-10-05
来源:星星旅游
》 0 i 一 0㈠ E P 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方 涉税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以对营改增政策的解读为基础 摘要本文通过解读2016年发布的营改增相关政策,结合EPC总承包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的实 际情况,分析总承包方由于营改增政策的变动而带来的相关涉税风险,并针对风险提出合理化建 议,以规避风险。 关键词EPC总承包;涉税风险;风险应对 2016年5月1 13起,我国全面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业、建筑安装 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业等原营业税纳税人,由原来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 税,自此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EPC总承包合同中的建安部分也属于本次营改增的范 围,因此,对营改增政策的深入解读,有利于企业更好的应对涉税风险。 一、EPC总承包概述 EPC总承包(EPC:即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 (施工)的组合)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 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EPCI 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所承包的工程的安全、质量、造价、工期等负全面 责任,是我国目前推行最主要的一种总承包模式。其中,Engineering(设计)不仅包含 具体的设计工作,而且还可能包含整个项目建设工程的整体策划,以及整个建设工程 实施组织管理的策划及具体工作;Procurement(采购)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建筑设备 材料采购,而更多是指专业设备、材料的采购;Constuctrion(施工)主要包括施工、 安装、试验、技术培训等。 二、EPC总承包方涉税风险分析 (一)营改增后混合销售的风险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 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 E S T E R N F l》 ̄ ̄N C E A N D A e C O U N T l N G 圈胃 — 一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17%)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 (11%)缴纳增值税。 一 收账款,如果对预收账款不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一旦被税 务机关发现,企业首先要缴纳大额滞纳金,还会被处以大 额罚款。由此可见,企业收到预收账款应及时履行相应的 纳税义务,否则将会给企业带来极大的纳税风险。 由此可以看出,一是混合销售存在于一项行为中; 二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兼营 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而且此混合销售行为 以销售货物为主要目的;三是“其他单位”在《通知》中 并未作出解释,一般以提供服务为目的来判断,按企业经 营的主业确定,同时辅助以合同标准。 (三)采购环四流不一致带来的企业纳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 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中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 税劳务、服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 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 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一)》第 十三条规定:建筑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包工 由此可知,现有采购环节需符合增值税“票据、资 金、货物、合同”四流一致的规定,即开具抵扣凭证的销 售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与接受货款的单位及合同 协议一致。在实务中,随着社会经济形态以及商业模式的 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或若干 阶段的EPC工程项目,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EPC总承包项目以向业主提供施工建筑工程为主要目 的,根据以上营改增相关的规定,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销售 不断创新发展,四流不一致的情形越来越多,如果发生某 一项的不一致,将可能导致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无 服务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而总承包中的勘测设计部分是按照6%缴纳增值税的,如 法抵扣,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四)营改增之前开工的项目无法认定老项目的风 险 果按照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11%缴纳增值税,则会加重 EPC总承包方的税负。 《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一般纳税人为 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一般指:一是《建筑_T程施工 (二)预收账款未纳税的风险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 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 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 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 工程项目;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 _I二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13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 工程项目。 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上述规定,建安类企业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点: 一实务之中,很多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就已经开始进场 施工,有的项目甚至在项目完工后才获得《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证》,或者才签订正式的工程承包合同,甚至整个施 是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其纳税义务时间为收 到预收款项的当天;二是与发包单位签订了书面合同,合 同中明确规定了付款日期,则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为 纳税义务时间;三是与发包单位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虽签 订了书面合同,但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则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 入款凭据(如:竣工结算报告)的当天。 因此,无论是预收账款还是营业收入,都存在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即企业收到了预收账款或营业收 工期直至竣工都只发生资金及结算往来,并且工程承包合 同也并不再补签。此情况下,根据税法规定,承包方存在 既无法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又未签订建筑工程 承包合同的情况,无法被认定为老项目,则需要按照新项 目1 1%缴纳增值税,从而为企业带来税负增加的风险。 (五)营改增后总包方扣缴义务被取消引起的纳税 风险 入,其纳税义务就产生了,企业应该及时履行税法规定的 纳税义务。但是,在实际会计处理中,企业故意隐匿预收 账款、推迟预收账款人账时间的问题确实存在,其主要目 的是为了通过推迟纳税义务时间,无偿占用应纳税款资 金。某一工程项目从开始施工到最终的竣工决算,时间跨 度较长,而且企业可能在项目施工开始前就收到了大额预 营改增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分包方可能无 法及时向总包方提供分包款发票,从而总包方无法完成税 款的及时申报抵扣。为了避免重复纳税,总包方在与分包 单位结算工程款时,可能直接将分包单位的税款代扣代 缴。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抵扣的严密性,总包方以往的 扣缴义务被取消,分包方的纳税行为得到独立,如果分包 本栏目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税政处支持开办 ◇ 方不能按时完成实际发票数据的提供,则在一定程度上总 包方相关的申报抵扣难以得到实质性的批准,从而给总包 方带来重复纳税的风险。 三、风险应对措施及建议 目”。 00 of { 0 (五)加强分包资质合同管理审核 营改增后总包方扣缴义务被取消,总包方应加强分 包方准入及选用管理,招标阶段对分包单位的纳税资格严 (一)明确规定EPC各分项金额,避免混合销售带来 的纳税风险 格审核,加强分包合同的价格管理;合同签订后,总包方 应积极督促分包单位办理结算,并在支付款项时要求分包 单位开具相应的发票,履行纳税义务,以降低总包方无分 包发票无法抵扣分包款的风险。‘ 四、结语 EPC总承包合同属于混合销售服务行为,理想方案如 下:工程总承包(包工包料包设备)按照I1%的税率,设 计咨询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该方案业主可能不同 意,总承包合同最有可能以兼营的形式执行。税法规定: 兼营不同税率(征收率)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应当分别核 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 的,按照从高适用税率(征收率)纳税。因此,在签订总 承包合同时对E、P、C分项金额明确约定;在合同中尽量 EPC总承包项目合同总价和工期固定,业主的投资和 工程建设期相对明确,有利于费用和进度控制;但同时总 承包方的责任重大,风险高,在承接总包工程时需考虑管 理投入成本、利润和风险等因素,尤其是审计税务风险, 稍有不慎,都有可能给项目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参考文献 [1]王伍仁.EPC.V--程总承包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 社,2008(5). 体现是以提供建筑服务为目的,以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二)不断适应预收款纳税时间的变化 针对预收账款纳税时间的规定,企业应不断提升自 身能力,并自觉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在预收账款实现过 程中,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避免滞纳风险,从而树 【2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 36号. 立良好的企业形象。5月1日之前分包单位开具的营业税票 在6月30日之前无法完成抵扣的,则总包单位应积极与税 务局沟通协商,首先说明证实该分包发票的真实性,并且 证明在6月30日之前是无法达到抵扣条件的,即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通过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尽量避免企业 的重复纳税风险。 【31廖洪伟,齐宏宇.EPC总承包项目的避险纳税筹 划.中国石油企业,2012. 作者简介 张晓丹(1985-),女,陕西西安人,毕业于西安交 通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专业,现任中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咨询西北有限公司财务资产部副主任。 责任编辑:一冰 (三)尽力实现企业四流一致 随着物流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实务的需要,合同执行 四流中的货物流很难达成一致,销售企业在发出货物的同 时,尽量保留所发货物对应的收货企业证明材料以及与第 三方发货的协议或委托合同,以避免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 专用发票;除合同中的物流很难一致外,在合同执行过程 中应尽量做到三流一致,即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的一 致。如存在委托第三方收付款而三流不一致的情形,为防 止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签订三方协议或者 委托合同,规避上述风险。 (四)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 对于既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又未签订建 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积极与税 务机关沟通,向其提供施工入场证明,如业主或者发包人 出具的开工证明、监理单位出具的入场证明、由业主签字 的领料单、开工单等证据,证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 前,则税务机关有可能承认标的项目属于“建筑工程老项 E S 匿R 《 l N A N e E A N D A C C 0 U N T l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