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源管理制度
1.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1)凡需要物业禁烟火区域内进行动用明火作业时,动火申请部门或业主需根据明火作业的具体范围,分别经公安局消防科或物业管理处保安部审批同意,并取得动火证明,方可在该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者必须负责落实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包括作业前清除可燃物,作业后检查并清理任何燃烧隐患。
(3)动火作业者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并需严格遵守“七不”、“四要”、“一清”的有关规定。
(4)动火申请者必须派动火现场安全监护人,由安全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消防安全的全面检查。
(5)动火申请者必须按照规定在现场配备专用灭火器材。
(6)保安部应及时派员到现场验看动火申请者是否持有动火证明,动火作业者是否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检查动火现场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动火作业者必须积极配合保安人员的检查。
2.规定吸烟场所的具体防火要求
如吸烟者吸烟时,要使用烟灰缸,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吸烟时要远离易燃物;不乱扔烟头、火柴梗等。
3.规定烟花爆竹,宗教活动的具体防火要求
物业居民楼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住户在走道、楼
梯、垃圾桶旁焚香、烧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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