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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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单 位
建档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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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 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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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序号 资料名称 1 劳动者基本情况表 2 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3 4 5 6 7 8
日期 页码 既往病史(急慢性职业病史)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表 历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表 职业病诊疗情况表 相关材料粘贴处 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3
一、劳动者基本情况表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籍 贯 性 别 婚 姻 家 庭 地 址 民 族 文 化 程 度 身 份 证 号 嗜 好 二、职业史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
起止日期 单位名称 车间(部门) 工 种 危害因素 接触时间 防护措施 三、既往病史(急慢性职业病史)
病 名 诊 断 单 位 补 充 说 明 诊 断 日 期 是 否 痊 愈 4
四、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表
上 岗 前 检 查 情 况 检查日期 检查日期 检查日期 结 论 在 岗 期 间 检 查 情 况 结 论 检 查 机 构 结 论 复 查 项目 检 查 机 构 检查机构 复查机构 复查结论 应 急 检 查 情 况 离 岗 时 检 查 情 况 五、历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表
检 测 危 害 因 检 测 日 期 素 种 类 结 论 检 测 机 构 复测 复 测 日期 结 论 复 测 机 构 工 作 场 所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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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职业病诊疗情况表
诊 断 情 况 诊断日期 治疗日期 病 情 诊 断 结 论 治 疗 情 况 处 方 治疗机构 主治医师 诊 断 机 构 七、相关材料粘贴处
八、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1、历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表; 2、职业病(身体损害)诊疗等相关资料;
3、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原件(标明体检表编号); 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其他资料(包括门诊病例、辅助检查结果等)。 注:以上内容,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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