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0.11.08
• 【字 号】皖政办秘[2010]148号 • 【施行日期】2010.11.0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招商服务联动工作机制的
通知
(皖政办秘〔2010〕14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省招商服务中心与各地、各部门的协作,实现招商服务信息共享、功能共用、前后互动、上下联动,为省级领导介绍来皖投资客商提供全程服务,确保招商服务“规范、阳光、高效”运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省招商服务联动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建立招商服务联动工作体系
各市指定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省直各相关部门(包括2个省直管集中区)确定1个业务处室,作为本地、本部门招商服务工作机构,与省招商服务中心下设的信息、政策咨询、接待服务、监督检查和综合秘书5个工作组协作配合,形成招商服务联动工作体系。各市和省直相关部门要在2010年11月底前,将招商服务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报送省招商服务中心(省政务服务中心)。
二、建立招商信息快速报送和发布工作机制
1.信息采集。各级招商服务工作机构负责建立信息采集网络,梳理本地区、本部门招商信息,及时收集招商政策、招商项目、投资环境、投资意向、招商动态、投资咨询回复等相关信息。
2.信息审查。各级招商服务工作机构建立招商信息发布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发布的信息来源及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等进行审查,确保招商信息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信息发布。各级招商服务工作机构根据要求将审查过的信息及时报送省招商服务中心。省招商服务中心信息组负责对信息进行汇总,对各单位拟对外发布信息内容是否重复、格式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核,经编辑后对外发布。
4.信息反馈。省招商服务中心负责将收集、整理的投资意向、投资客商信息等分类反馈给相关市和省直单位招商服务工作机构。各级招商服务工作机构负责对省招商服务中心交办的咨询、考察等招商服务事项,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并报告项目签约、审批服务、建设进展等动态信息。 三、建立投资客商咨询洽谈衔接机制
1.制订预案。省招商服务中心对通过相关渠道来皖投资客商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服务需求,制订接待预案,并通知可能涉及的厅、局和市做好咨询洽谈、考察接待等准备工作。
2.接待咨询。投资客商进入省招商服务中心,由省招商服务中心政策咨询组会同相关省直单位负责同志介绍投资环境,引导查询信息,提供咨询、洽谈服务;重要投资客商提出约见省领导,由省招商服务中心接待服务组提出约见方案报省政府,按内外宾接待有关规定办理。
3.引导衔接。投资客商确需进一步实地考察、洽谈,由省招商服务中心负责通知相关市招商服务工作机构。对事先无明确投资意向的客商,省招商服务中心根
据全省产业布局和各地比较优势,推荐适合承接该项目的备选地区,并根据投资客商的需要,联系协调相关市招商服务工作机构安排实地考察或咨询洽谈等活动。 4.跟踪服务。省招商服务中心建立投资客商服务档案,明确专人跟踪工作进展,及时向相关方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为投资客商提供相关服务,重大事项报请省招商服务协调小组予以协调。 四、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联动机制
1.绿色通道。省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省招商服务中心建立招商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机制,协调、引导办理省招商服务中心承接的重大招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各市政务(行政)服务中心应建立相应机制,负责各地招商项目审批服务工作。
2.联合审批。各级政务(行政)服务中心要建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和企业登记注册“一表通”等工作机制,精简办事环节,优化审批流程,为招商项目落地提供快捷高效服务。
3.上下联动。对需逐级上报的招商项目审批事项,实行绿色通道联动服务,各级政务(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督促相关窗口联合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五、建立招商联动服务考评监督机制
1. 全程监督。省监察厅对招商服务工作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通报招商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地、各部门规范高效地做好招商服务工作,推动投资项目落地。
2. 综合考评。各市及省有关单位的招商服务工作实绩纳入各单位政务公开(政务或行政服务中心)、政风评议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六、构建招商服务网上联动平台
省招商服务中心开发建设省招商服务网上平台,逐步实现各级招商服务工作机构业务系统、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各级招商服务工作机构通过网上平台,及时采
集、报送、发布招商信息,在线办理客商接待、信息咨询、洽谈衔接、项目审批、结果报告等业务流程,有序收集、整理、分流、对接、反馈和分析投资信息,动态跟踪项目推介、考察、签约、审批和建设进展情况,实现招商服务信息网上共享、协同办公、上下联动、全程监督。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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