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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城乡清洁工程”实施细则

2021-08-23 来源:星星旅游
XX镇“城乡清洁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美丽橘州后花园”,创建整洁、文明、优美的

市郊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粤府函[2000]21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宜居城乡和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4号)、中共茂名市办公室文件茂办发[2011]1号《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城乡清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共XX市委办公室化发办[2011]2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城乡清洁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城内所有镇村区域。圩镇范围内按城市环境卫生要求管理,其余地区按农村环境卫生要求管理。

第三条 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以“全镇统一组织协调、属地管理负责为主、单位(部门)各司其职、社会群众共同参与、公众舆论监督、实施督查问责”为原则,构建镇村(单位、部门)管理网络,做到“有机构、有制度、有措施、有监督、有问责”。具体由村(居)委会、机关单位、镇直各部门负责实施,各机关单位、镇直各部门、

学校、村(居)委的党政领导负总责。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工作成效,列入各村(居)委会、机关单位、镇直各部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第四条 XX镇“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城乡清洁工程”的组织,指导检查考评工作。具体日常工作由圩镇办组织实施,镇党政办、规划办、工商、物业、派出所、卫生院等单位配合。 第五条 “城乡清洁工程”的基本要求。

1、确保圩镇卫生整洁,做到无乱摆摊、乱张贴、乱涂画、乱搭建、乱堆放、乱晾晒;

2、确保村道及村庄主要道路卫生整洁、无垃圾堆积、无污水囤积;

3、确保圩镇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主要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污积、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无杂土;

4、确保按标准配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整洁。

第二章 部门管理和责任要求

第六条 各机关单位、学校、居委会要根据职责分工和市容卫生规范及“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要求,负责圩镇区域范围内“城乡清洁工程”的相关工作。

(一)各机关单位(部门)、学校对卫生责任区内的卫生负总责。

具体要求:

(1)、每天要对卫生责任区的卫生清洁、摆买秩序实施检查和监督;

(2)、每月要对本单位及责任区进行一次以上的卫生大清洁; (3)、检查监督卫生责任区域内的干部、职工、居民、业主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并保管好卫生用具;

(4)、实行“门前三包”(包清洁卫生、包绿化美化、包镇容秩序)。 (二)各中、小学校要定期对卫生开展环境卫生宣传和教育,从小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和社会意识,并通过“以小带大”的办法动员和教育全镇人民参与“城乡清洁工程”建设,全镇上下形成讲卫生爱清洁的良好氛围。

(三)对在圩镇居住、经商的住户、业主要实行定点、定时投放生活垃圾。建筑物垃圾由户主(业主)在办理建房手续或办理营业执照时,首先与圩镇办签订“建筑垃圾处理责任书”,方可办理建房的有关手续和营业。商(店)铺门前不得私自设置固定檐蓬遮阳布,凡设置檐蓬遮阳布必须经圩镇办所批准,按规格设置。

第七条 各村(居)委会、机关单位、学校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把组织机构报镇圩镇办备案。

第八条 要建立镇、村环境卫生综合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管理巡查制度、工作岗位责任制度,门前“三包”责任制度,检查考评通报制度,督查和问责制度。

第九条 圩镇办负责镇容环境卫生的整治。 (一)负责“城乡清洁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指导和检查督促各机关单位(部门)、学校、村(居)委会按照责任要求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促使上下联动共同推进;

(三)完善卫生管理的各种制度,加强环卫工人的管理,确保垃圾日产日清,天天保洁;

(四)落实居民住户、固定及流动摊档业主卫生签约工作; (五)实施对违反《卫生清洁制度》和《XX镇“城乡清洁工程”实施细则》的行为处理。

第十条 镇“城乡清洁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党政办、派出所、规划办、工商所、物业所、卫生院、圩镇办等部门对问题复杂、整治难度大的区域采取联合执法进行专项整治。整治圩镇及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以及广告乱贴、乱挂,临时摊档、流动摊档随意占道摆买和未经审批搭建、搭建法建(构)筑物,影响镇容镇貌,道路交通和居民生活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党政办负责组织、协调全镇“城乡清洁工程”的各项主题活动,做好会议会务、宣传教育、评比先进、情况通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所负责市场摆买秩序管理工作,完善市场设施、确保市场摆买有序、整洁卫生。

第十三条 卫生院负责卫生、健康宣传教育和公共场所、食品的卫生指导及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派出所负责治理圩镇及主要交通要道的车辆停放管

理和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影响城乡交通秩序的行为。确保交通道路畅通无阻。负责完善社会治安防控和公共安全保障体系。配合圩镇办对违反《XX镇“城乡清洁工程”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镇规划办要配合圩镇办做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 (一)加强对圩镇范围内居民厕所、公共卫生厕所封闭式化粪池的建设管理和街道排水沟的治理、确保周边无污水囤积、无臭味。

(二) 配合圩镇办做好建房户建筑垃圾处理责任书的签订。做到“施工不拢民、尘土不飞扬、污水不外流、建筑物不占道、建筑垃圾不乱堆。”

第十六条 工商所要对个体工商户开展卫生清洁教育工作,督促经商户做好“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订工作。

第十七条 中心学校要对辖区内的各中小学实施学校环境卫生检查监督,各中小学校要配合所在村委会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

第十八条 全镇上下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大力开展除“四害”(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工作,严格控制“四害”密度。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固定摊档业主要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方可营业。

第三章 村级管理责任和要求

第二十条 各村(居)委会的干部要按工作责任区域划定相应的

卫生责任区,包干负责。

第二十一条 各村(居)委会要加强村庄,环境整治工作,建立村级垃圾处理场和临时堆放点,实行垃圾收集处理的办法,逐步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输、市处理”的模式。

第二十二条 在村级没有设置垃圾集中处理场前,村委会要组织协调各自然村建立垃圾收集池、临时堆放点,并做好垃圾焚烧或填埋处理。为统一运输处理各村(居)委会、各自然村的垃圾,各村(居)委会或自然村应缴交一定数额的垃圾运输费到圩镇办,以解决目前经费紧张的问题,确保按时运输,防止垃圾堆积。

第二十三条 加大力度对农村环境卫生的宣传和整治,教育和引导群众讲卫生、爱清洁。定期开展全民环境卫生整治活动。抓好卫生厕所和禽畜的管理,建立村级垃圾处理场,利用村规民约对乱丢垃圾的行为进行制约,改变农村乱丢垃圾的习惯。

第二十四条 村委会办公大楼及辖区内村主干道的卫生清洁工作,由村委会组织清理保洁,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城乡清洁工程”各项制度的落实。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及资金投入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垃圾清洁、收集、运输和处理收费制度,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征收,并实行不交费不服务的原则,确保卫生经费的投入。

第二十六条 居住在圩镇范围内的各机关单位、学校、个体工商户、居民有责任和义务确保圩镇的环境清洁卫生,并要严格遵守“城乡清洁工程”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自觉缴纳卫生服务费,确保圩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七条 镇政府要加大卫生经费的投入,镇财政要安排落实专项资金、监督相关经费投入“城乡清洁工程”。完善卫生收费管理制度实行卫生费专款专用,确保卫生事业的发展和日常管理。

第五章 督查和问责

第二十八条 设立和公开卫生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群众投诉举报(电话:7770587),对群众举报的环境卫生问题,要按卫生责任区域和相关管理制度,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卫生问题被媒体曝光或群众投诉后仍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缓慢,整改不力的单位,根据《茂名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提出书面问责建议,报有关部门按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问责对象包括:

(一)各机关单位、及镇直各部门、学校的主职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二)各村(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分管责任区的村干部;

(三)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三十条各机关单位、镇直各部门、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主职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 对“城乡清洁工程”不重视,没有设立组织领导机构,没有落实人员和制度的;

(二)没有签订“城乡清洁工程”和“门前三包”责任书的; (三)责任区域内环境卫生“脏、乱、差”不按要求实行责任管理的,被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造成极大影响和后果的;

(四)不执行“城乡清洁工程”和“门前三包”责任要求,被责令整改而整改不力,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不能完成城乡市容环境卫生整治任务和指标又不按要求完成卫生费任务的;

第三十一条 村(居)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主职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没有建立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组织领导机构和实施细则,村干部没有明确责任分工的;

(二)村道两旁有垃圾堆积,不及时处处理的; (三)有群众举报或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四)辖区内出现卫生“脏、乱、差”现象,经群众举报或相关单位领导督促责令整改而整改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没有完成“城乡清洁工程”各项指标任务,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十二条 对相关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主职领

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查处摊点乱摆乱卖行为不力,影响圩镇市场公共场所环境整治和妨碍交通的;

(二)查处车辆乱停乱放、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不力,影响交通秩序的;

(三)查处广告乱贴乱挂行为不力,影响镇容镇貌的;

(四)对未经审批搭、盖违法建(构)筑物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影响镇容镇貌和居民生活环境的;

(五)整治垃圾乱堆乱放不力,圩镇垃圾堆积时间过长,没有按时运输处理,造成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严重的;

(六)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环境卫生、市场、秩序交通秩序整治不力,群众反映意见大和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村(居)委会可结合实际,把“城乡清洁工程”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创建精神文明村、文明户相结合,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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