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处理规定》的
通
各院、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学校要求,现将《云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知
云南大学201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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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处理规定
为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保证教学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以及我校教学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
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等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依其性质和造成影响的轻重程度,分为三类。具体分类及其处理规定详见附表。
第二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的校
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教学委员会、教学督导团、教代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我校教师及管理人员享有《教师法》规定的各项权
利,同时应当履行教学及管理工作的各项职责及义务,为人师表,自觉遵守教学规章制度,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教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第四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责任人所在院(部)或单位必须及
时核实情节,要求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填写“云南大学教学事故处理登记表”,根据事故类别签署处理意见,在三日内报送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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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处。
第五条
对于一、二类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并
发文执行;三类教学事故由学院及有关单位处理,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进行隐瞒,不处理及不上
报处理意见的,一经发现查实,单位负责人视为事故责任人,一并进行处理。
第七条
发生一、二类教学事故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度先
进集体的评选。
第八条
事故责任人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提出申诉意
见及理由,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上报教务处,由学校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临时仲裁机构予以调查和最后裁定。
第九条
在教学事故认定时,出现本规定未能列举且影响较
大的违反教学管理的行为,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提出认定和处理意见,报经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文件《云南大学本科
教学事故处理规定(试行)》(云大教〔2004〕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教学事故分类及其处理规定对照表
2.云南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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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学文印中心2016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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