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供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石油分公司
乙方:核动力运行研究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的标、数量
0号轻柴油:供应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有效期的约定总量内,乙方分歧均衡购买。实际购买量据实结算。
第二条 乙方若需超过本合同约定,数量和期限供油,属正常销售的,其数量、价格、期限经双方重新书面确认。
第三条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乙方委托甲方配送的,应提前两天书面通知甲方,所有权及风险自甲方将柴油送至乙方油罐中时转给乙方。
第四条 提油方式及期限
甲方在合同生效后乙方需在合同有效期内将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安全运送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第五条 油品验收
1、验收时间:若甲方配送的,乙方可现场监理,如有异议须有卸油过程中及时提出,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乙方自提的,须在乙方罐车或其他运输工具离开提货点前提出,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验收方式:由甲、乙双方委托一名相关人员对油品的数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确认。
3、有质量异议的油品由双方共同将提油油库封存的油样或甲乙双方封存的其它油样送往油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4、经双方确认,体积重量法、量空高、承载工具是油罐车的,发货油品数量误差超过±3‰之内的,以提油单(卡)载明的数量为结算依据。
5、油品质量: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若无国家标准的,则执行合同签订地地方标准或中石化标准。
6、检验费用:检验结果表明属甲方过错的,由甲方承担,甲方无过错的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结算
1、结算价格:按甲方武汉地区直销挂牌价减200元/吨结算。如遇价格调整,甲方文学艺术在将价格变动情况及时以书面方式(包括传真)通知乙方,乙方如有异议,应最迟于收到甲方价格变动通知的第二个工作之前向甲方进行书面答复,若不答复视为同意该价格调整。
2、结算数量:以双方在购油凭证签字确认或经双方加盖印章或授权的人员签认的送油单的数量为准。
3、结算方式:按送油日开始,3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交付油品时,必须由乙方盖章并由其收货人签字确认,乙方变更收货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不能构成违约的原因。
2、如因甲方供应的油品质量或未按时送至的原因造成乙方损失、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乙方直接、实际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延迟付款每日应按欠款总额的5‰。计付违约金。若乙方未能支付预付款时甲方有权中止供油因引导可能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以一切合法方式追收货款,同时自中止
供油之日起每日向乙方收取其货款余额[1%]滞纳金的权利。
4、有以下情况下,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并不负违责任; 乙方不能按照结算:
有证据证明乙方已失去偿债能力;
5、甲方延续交货每日按欠货款总额的[5%]计付滞纳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3%]。
6、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条款; 第九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暴乱,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理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同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例如合同约定标的物在相当区域范围内的脱销缺货而造成的合同履行不能。
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开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15天内特快专递邮寄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其他各方审查、确认。
第十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选择人民法院或 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
第十一条 需要双方明确的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认识已达成安全的一致。
2、为保障本合同的履行,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第三方为
乙方提供担保,则由甲方和乙方或第二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附件,对甲乙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3、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交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
4、(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所有油品均应当在甲方处采购。 (二)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向乙方供油。
(三)甲方应由符合相关的人员采用合格运输车辆运行油品运输进入乙方园区应遵守乙方相关限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成立。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谈判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意向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一律以合同为准。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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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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