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因⼯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伤保险基⾦领取丧葬补助⾦、供养亲属抚恤⾦和⼀次性⼯亡补助⾦: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次性⼯亡补助⾦标准为48个⽉⾄60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对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欢迎阅读与参考!
⼀、建筑⼯地因⼯伤死亡赔偿标准
(⼀)丧葬补助⾦为6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
(⼆)供养亲属抚恤⾦按照职⼯本⼈⼯资的⼀定⽐例发给由因⼯死亡职⼯⽣前提供主要⽣活来源、⽆劳动能⼒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40%,其他亲属每⼈每⽉30%,孤寡⽼⼈或者孤⼉每⼈每⽉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之和不应⾼于因⼯死亡职⼯⽣前的⼯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
(三)⼀次性⼯亡补助⾦标准为48个⽉⾄60个⽉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平均⼯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备案。
⼆、建筑⼯地因⼯亡事故的处理1、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2、组织事故调查组3、现场勘察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第四⼗九条 ⽣产经营单位与从业⼈员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员劳动安全、防⽌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员办理⼯伤保险的事项。
⽣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员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员因⽣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产经营单位的从业⼈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产⼯作提出建议。
第五⼗⼀条 从业⼈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产⼯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员对本单位安全⽣产⼯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降低其⼯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的劳动合同。
第五⼗九条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政区域内的安全⽣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对本⾏政区域内容易发⽣重⼤⽣产安全事故的⽣产经营单位进⾏严格检查。
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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