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沙河小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保障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的《中小学财务制度》和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学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依法取得,财政拨款,国家物资投入,资产经营,接受捐赠等渠道形成的一切财产(包括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三条
第四条 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拥有所有权,并依据有关法规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具体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只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并负有维护管理责任。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按照本规定,对所占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保障资产安全。
第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投资(包括利用无形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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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对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均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教体局纳入此类标准管理的
第八条 对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非大批同类资产均作为流动资产进行管理。学校可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按资产性质一般分为六大类,即房屋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及不够固定资产单价起价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中小学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校誉、由单位组织获得的师生荣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要重视和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适时建立完整的无形资产档案依法合理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和其他单位的投资。投资形成的各类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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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学校要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范围,要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报县教体局备案。
(一)登记制度。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学校不论其资产来源渠道如何,都必须对资产存量、分布和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的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对大型设备、贵重精密仪器要逐件(台)建立技术档案,做到物物上帐,物帐相符。
(二)资产管理组织和岗位责任制度。学校必须设有国有资产专职或兼职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学校领导离任要进行资产移交,人员调动要进行资产清理。
(三)学校要建立资产购置、入库、领用、保管制度 (四)
(五)学校要建立资产的报废、报损、调拨、审批制度。
(六)学校要建立资产的损坏、损失的赔偿制度。对造成资产损坏、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属于责任事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所占用资产从事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参股、联营、承包经营、出租固定资产等经营活动,必须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教体局。审批转入经营的资产数额,并办理授权占有手续。
第十五条 各用于经营的资产必须保持国有性质,不得转为集体或帐外资产。保障资产的完整和实现增值。经营性收入应主要用于弥补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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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权指资产的报损、调拨和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的处置权限及审批程序。
(一)房屋、土地、车辆及专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由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5000元以下由县教体局审批,年终报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其他资产原值在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由县教体局审批,1000元以下的由学区审批,报县教体局备案。
对一些单价较小,但批量大的资产处置以其原值总额计算,按上述权限审批。
(三)资产报废、报损,由占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报废、报
第十九条 学校改变隶属关系及合并、撤销,其资产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学校改变隶属关系的,其占用资产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 (二)学校合并属同一预算级次,同一系统,同一性质的,实行无偿调拨,否则实行有偿调拨。
(三)学校撤销,其占用资产由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清算小组对资产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县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后进行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学校占用的闲置资产,要及时登记造册,上报县教体局,由县教体局调济处置。
第二十一条 学校资产不提倡对外捐赠、扶贫。如确因社会工作需要,资产对外捐赠、扶贫,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处置权限及审批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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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学校涉及联建、拆迁改造等情况引起的固定资产转移和灭失,应由占用人提出意见,报教体局批准后实施,并同时登记资产变更帐务。资产残值上解县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计价,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车辆购价内。
(二)自制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
(三)房屋、建筑物的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实际开支费用计价,局部拆除的,按拆除部分的原值调减。 (四)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取得第二十三条所列固定资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后,应在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帐册的同时,在会计处计入固定资产基金之中,保持与财政预算管理相衔接,并明确使用人使用、维护该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超过半年以上由个人领用的,应办理借用或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占用的大型资产变动,要按照要求,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固定资产的年报每年年底向县教体局报出。将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帐册。固定资产管理帐务,报表实行计算机管理。
年报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帐物相符,及时汇报并对资产
第二十七条 县教体局对学校的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有责任进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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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一)学校是否建立了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二)学校对占用资产是否登记齐全,帐物相符,新增固定资产是
(三)
(四)学校占用资产是否做到合理、有效、节约使用;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有无被侵蚀流失现象。
(五)学校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应评估的资产是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爱护国家财产,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占用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管理混乱的校园,将给于通报批评,缓拨或停拨相应经费,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对因渎职,失职而造成资产损失浪费的,教体局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给于行政处分或岗位责任追究。对于资产长期被个人占用不还或故意损坏,偷窃、贪污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条例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所得款项收缴县教
第三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隐瞒、转移、私分国有资产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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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沙河小学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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