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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法学2

2023-12-03 来源:星星旅游
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或教育法律学,它是研究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现代教育立法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一)零星立法时期(约从16世纪至19世纪上半叶)(二)义务教育立法时期(自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三)广泛立法阶段(一战后至二战其间)(四)综合立法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德国教育法学的发展与现状德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义务教育立法普及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师范教育的国家。其教育法学的研究也较早开展

1954年,“全美教育法问题研究会”成立,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个专门研究教育法学的学术组织。早在1957年,联邦德国就出版了西德国际教育大学法律系教授赫克尔和希普合著的《学校法学》。1963年,由兼子仁所著的《教育法》一书出版,这是日本第一本阐述教育法学基本原理的权威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尤其是《教育法》的颁布,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标志着我国的教育工作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

一、研究教育法学是健全教育法制的需要 二.研究教育法学是全面依法治教的需要 三、研究教育法学是增强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需要 四、研究教育法学是完善教育法学学科体系的需要

教育法的本质与法的本质是一致的,他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在培养人方面的意志的体现。 教育法它体现了统治阶级整体的教育意志。我国的教育法是社会主义的教育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在培养人和受教育要求方面的意志体现。

五、教育法的特征 一)主体的多元性(二)适用范围的广泛性1.教育对象的广泛性。 2.教育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3.法律关系的多样性4.法律后果的特殊性 六、教育法的作用 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

(二)教育法的社会作用1.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2.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3.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4.明确规定和保障与教育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5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

二、法律规范的构成 法律规范一般说来由三部分构成,或称之为三要素,即法定条件(假定)、行为准则(处理)、法律后果(制裁)。 法律规范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一)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按照主体之间的相互地位可以划分为隶属型的法律关系和平权型的法律关系。前者已行政法律关系最为典型,后者已民事法律关系最为典型。主体,亦称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指的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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