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车险产品综述
(一)综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车险产品有主险和附加险两大部分。
主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特种车保险;摩托车;拖拉机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盗抢保险和机动车提车保险。
附加险包括:火灾爆炸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救助特约条款;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特种车辆固定机具、设备损坏扩展条款;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机动车污染责任险;新增设备损失险;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教练车特约条款;零配件更换特约条款;整车更换特约条款;代步车费用特约条款;车辆停驶损失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和附加车轮单独损坏保险。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6.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三)主要责任免除介绍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地震;
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3.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4.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5.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6.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7.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9.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10.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商业主险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责任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赔偿限额内协商确定的,分为5万、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100万。
2.机动车损失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3)暴风、龙卷风;
(4)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5)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6)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3.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机动车盗抢保险
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
(1)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2)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主要附加险及主要赔偿责任介绍
1.火灾爆炸损失险条款
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因火灾、爆炸(不含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2.自燃损失险条款
因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不包括引起自燃事故的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3.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进口或国产玻璃)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的损失,不包括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4. 车身划痕损失险
在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的保险金额内对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负责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5.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
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下列情况除外:
(1)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2)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3)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6)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而增加的;
(7)发生机动车盗抢保险规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而增加的;
(8)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9)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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