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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2023-04-10 来源:星星旅游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Policy Plan [编者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7年8月31日发布第98号局令,于当日公布并正式实施《食 品召回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共五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管理体制;食品安全信息管理;食 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 处理,以及法律责任。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表示,这一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我国不 安全食品的召回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通过规范程序要求,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对不安 全的食品通过更换、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减少和消除不安全食品可能导致的危害。 食品 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 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 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 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 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 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 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等法律法规,制定 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本规定。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 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 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 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 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 第九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 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 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 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 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 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全、不明确的食品; 第十条 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 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 全要求; 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 活动。 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 (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 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 (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 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 (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橘rf1椅被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钉),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供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 5 ■ 笨祝刈 Policy Plan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 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 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 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 第二十二条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 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 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 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 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 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 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 回计划。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 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 主要内容包括: 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 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 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 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 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 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 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 果的决定。 第十七条 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 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 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 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 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 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 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 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 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 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 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 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 食品。 第二十条 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 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 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 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6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 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 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 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 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 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 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 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 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第二节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 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 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 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 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一)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 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 (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 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 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 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 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 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出通知。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PolicyPlan 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 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 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 后,立即实施召回;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品生产者应当修改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 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万元以下罚款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 (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 二十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 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 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 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 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 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 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 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 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 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 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 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 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 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 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 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 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 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 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 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 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 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 (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 全危害调查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 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 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 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 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 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 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 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 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 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 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 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信息发布、文书 格式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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