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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师专校字[2003]78号 - 菏泽学院科研处

2020-03-27 来源:星星旅游


菏院政字〔2012〕126号

菏泽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经费管理,确保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要本着勤俭办事的精神,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专款专用。

第三条 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管理和监督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 科研经费指实际拨到我校财务处的科研经费,不包括合同中规定必须的代购设备费、过路费等。

科研经费的来源主要有:

1.纵向经费: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研项目经费; 2.横向经费: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课题经费;

3.科技成果转让费;

4.自筹经费:学校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及纵向课题的匹

配经费;

5.其它渠道争取的项目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仅限于与项目研究工作有关的支出,其主要支出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业务资料的打印、复印费,论文版面费及印刷费,学术会议费,学术刊物订阅费,学术著作出版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水电费,仪器折旧费;

4.科研协作费;经单位批准的劳务费;

5.课题论证及科研成果的评议、验收、鉴定等所需费用; 6.聘请校外专家来校举办各种形式的咨询、讲座所必需的讲课费;

7.必要的通讯费、交通费; 8.科研管理费; 9.必要的招待费等。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分配与管理

第六条 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由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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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帐户,办理经费立户手续,每个项目一个帐户,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项目负责人应保证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性,不得擅自改变经费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挤占、挪用或截留项目经费。

第七条 学校科研管理费的提取,严格按照课题下达部门的相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管理办法规定不明确的,科研处提取5%作为科研管理的业务开支和奖励优秀的科研管理人员,其余经费作为研究经费拨入课题组帐户。

第八条 成果转让(含技术入股)经费到位后,学校提取30%,科研处和项目承担单位各提取10%作为管理费,课题组提取30%作为劳务费,20%作为在研项目研究经费。

第九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匹配、奖励按《菏泽学院科研工作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劳务费的支出,严格按照相应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管理办法规定不明确的,其劳务费的支出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5%(不包括立项奖和结项奖)。被支付劳务费的人员须是非课题组成员和无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不允许有工资收入的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经费中提取劳务费。

第十一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当年结余部分,由财务处结转下年,与下年科研经费合并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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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下达后,课题组负责人应根据经费总数,制订研究工作开支的年度预算计划,在科研处和财务处的指导下,严格按计划开支。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我校科研经费 管理程序支配使用,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科研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研究等所需要的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由科研处会同项目单位、资产管理处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购置、管理、使用。由项目经费形成的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学校。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所购置的原材料、试剂等由所在单位保管员负责登记、保管,办理有关手续,单据必须有保管员签字。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由项目负责人写出书面报告,经科研处审批并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能借款和报销。

1.拨给协作单位的科研协作费;

2.成果鉴定评审和现场验收专家酬金及项目论证费; 3.科研临时用工的工资;

4.2000元以上实验室的简单改装费。

第十七条 向校外协作单位拨付合作研究经费,须经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出具合同书,科研处审核后由财务处拨款,凭收款单位正式单据记账。凡不按学校规定私自转移科研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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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单位和个人,除勒令追回全部外拨经费外,暂冻结其私自外拨的经费,待消除影响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要求撤销、未进行或中途停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写出书面材料报科研处。属学校科学基金项目的,科研处审核后,学校收回资助经费;属校外科研项目,科研处审核后报项目下达单位,其经费由项目下达单位处理。

第十九条 按时完成的各类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写出完成报告,并做出经费决算表,连同其他结项材料一并报送科研处。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提供科研经费。 1.项目负责人因病或已故无法继续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而又无合适人选承担该项研究。

2.项目负责人长期脱岗。

3.正式调离我校的人员,且项目的知识产权不属于我校的。

4.项目组在科研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5.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6.按研究计划已到期而未完成研究任务,且不向科研处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准;获批延期仍未按计划完成者。

7.无正当理由更改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科研处和财务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挪用、浪费或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视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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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校级以上科研项目招待费支出,严格按项目下达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校级项目招待费支出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菏泽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菏院政〔2005〕41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菏泽学院办公室 2012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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