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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调研报告

2021-02-03 来源:星星旅游
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一方面通过多方宣传、举办培训班、座谈会交流、大量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促进《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关政府部门的积极推动下,着力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监控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资纠纷,有力地促进了《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确保我国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某些地方、某些企业单位,仍存在不严格依照该法办事的情况,所以有必要进行一下调研,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我把本次调研的地点选在我家乡的一个印刷厂。通过半个月的深入工厂实践,我采用向工人发放调研问卷的方式,以及与工人面对面交流的方式,获得了很多信息,现将调研情况汇总如下:

首先,该厂对《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情况良好。全厂25名员工,已有20人与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剩余5人为临时工,该厂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该厂刚成立之初,除了厂长和副厂长,其余工人全部都没有与厂里签订劳动合同。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提高。

其次,该厂与工人大都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建立了较为稳固的劳资关系。这说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向长期化方向发展。 《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是从法律层面促使用人单位改变用工短期行为,考虑用工长期化。这一规定在该厂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再次,该厂工人通过劳动合同,明确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该厂也通过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把以前模模糊糊的劳资关系制度化、法律化,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时进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较好的遵守执行。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劳动关系日渐稳定,这表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了用人单位用工管理行为的不断规范。《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要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根本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内部管理行为和外部经营行为,从而有利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

在认识到该厂正确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其中的不足。

第一,该厂虽然积极响应《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仍有5人未与该厂签订劳动合同,这表明该厂对劳动合同的认识存在片面性。现实生活中,部分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观望态度,维持原有的用工方式,还未完全根据新法进行调整。还有部分规模较小、用工环境差,管理较差的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持消极态度,不遵守法律规定,严重违规用工。对于一些季节性增加用工和临时性用工,企业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也认为没有必要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第二,通过这次调研,我着重对那5名未与该厂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进行了沟通,令我惊讶的是,其中有4人是本身就不愿意与该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仍有部分员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员工有的是因为误解签订劳动合同后限制其自由流动;有的是因为不愿缴交社会保险费;有的是误以为不签订劳动合同,一个月后一年内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他们的这些观点都是严重错误的,完全误解了《劳动合同法》的初衷。

第三,虽然该厂与大多数工人都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部分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意愿不强。 据有的工人反映,该工厂对工人们有规定,如果不参加社会保险,每人每个月可以多发80块钱。这一现象让我反思,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现象,一是个别企业误导劳动者,使劳动者误认为参加社保会减少收入,造成劳动者参保意愿不强;二是当前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够完善,未能在全国范围内甚至全省范围内自由转移和接续,一些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对社会保险认识不足,认为不能在当地连续参保至享受养老待遇的最低15年参保年限,回原籍后社保关系又不能顺利转移,不愿参保;三是一些外来务工人员现实中离职后选择退保,觉得退保手续麻烦,而单位缴交的社保统筹金不能退还也不能迁走,主观上排斥参保。

第四,当地工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权威性不够,缺乏一定的执法力度。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没有执法资格,只能是对执法进行监督,而监督中发现问题只能提出意见和建议,能否得到采纳还是未知数,因而在职工群众中信任度不高。同时,监督组织建设不健全,监督作用发挥不好。虽然工会法律监督组织都有机构、有牌子、有人员,但是监督作用发挥不好,监督员履行职责不够,当然也存在监督员素质不高的问题,特别是企业工会法律监督员不能针对企业行政制定的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必须完善与《劳动合同法》配套的法规政策,以解决如下问题:

1、逐步解决社保转移接续问题。必须尽快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建议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问题。

2、明确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操作办法。主要是细化条例,明确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签订,经济补偿应如何计算;对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辞而别的,应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用工约束权等。

3、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加班工资待遇。年休假计算是否按员工的累计工龄,或是在现企业的工作时间;对于主动要求加班的,是否允许,应如何计算加班工资等。

4、明确细化劳动者的责任。对于劳动者自身主观原因没能及时签订合同,劳动者主动要求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形如何界定等,应制订明确细化的操作程序指导用人单位具体操作。

5、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健全监督机制。当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工会法》和1995年全总制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由于《劳动法》、《工会法》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规定比较原则,加之基层工会不敢对本单位行政劳动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致使监督成本较高。因此,尽快制定和出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法》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用法律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各项权力的实施,将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得以落实。同时,对地方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在劳动法律监督中的权利与义务、组织和人员设置、监督程序、监督时效、办公经费等都应做出明确规定,从而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法可依和具有可操作性。

6、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完善监督程序。一是坚持事前监督,运用协商协调机制稳定企业劳动关系,通过企业劳动合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规范企业劳动关系,从制度上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二是坚持决策监督,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由职代会行使审议权,这实质上是对企业内部管理从源头上进行监督;三是坚持高层监督,运用工会与企业行政联席会议、高层协商参与机制保证劳动法律监督及早发挥作用;四是坚持全过程监督,运用企业职代会、厂务公开、集体合同、民主测评、职工董事与职工监事等民主管理有效机制全过程参与进行监督,通过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最终保证源头监督的实施。

7、强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设监督队伍。建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队伍,为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监督创造良好条件。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工作的一个新的领域。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是工会履行劳动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执行者。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素质,关系着工会代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能的实现;关系着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把工作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部门人员,吸收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中。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人员培训,在培训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注重理论与实践、定期与不定期、集中研讨与业务自学三个结合,提高监督队伍素质。

通过本次调研,我深刻感受到了工厂工人的辛苦劳动,同时也为他们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而担忧,希望通过本次调研,让他们明白《劳动合同法》对保护他们自身权益的重要作用。希望他们能够充分发挥本法的作用,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希望相关企业能够真正、切实、认真地贯彻《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和实质。另外,也真切地期望工会组织能够充分发挥好维护工人切身利益的作用。而这次的调研实践,锻炼了我独立思考、独立完成任务的能力,提高了我与人交往、处理人际关系的能力。我愿意通过更多的类似活动,锻炼自己、改变自己、提升自己,争取做一名合格的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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