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 员工平时的表现 直接上级根据员工平时的表现,向行政及人力资源部提出对员工进行奖励和惩罚 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对得出的意见进行审核 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将审核的结果送交公司领导审批 重点 提出奖励惩罚 标准 真实、可靠 程序 行政及人力资源部根据审批结果,通知员工本人 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公布奖励或惩罚结果 行政及人力资源根据结果实施奖罚 将奖励或惩罚的结果存入员工档案 重点 实施奖励或惩罚 标准 准确公正 任务程序、重点及标准 时限 平时 随时 1个工作日 《奖惩管理1个工作日 规定》 相关资料 《奖罚通知单》 奖惩管理制度
节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五章职场纪律第二节奖惩管理 1.奖惩原则
1.1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使全公司员工尽心尽责,自觉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工作标准,实现行为的规范,保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有效运行。 1.2坚持鼓励、沟通引导同行政管理、经济奖惩相结合,实行奖惩严明原则。
1.3本规定是公司各项具体考核奖惩细则/措施制订的依据。各直线部门据此制订的考核奖惩细则/措施须报公司审批后实施。 2.奖励 3.1奖励形式
3.1.1考核奖励:月度考核、年度考核。
3.1.2特殊奖励:表彰、加薪/晋级、奖励性旅游、奖励培训、奖励性休假。 3.2考核奖励
对日常或年度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直线部门负责人可在月度或年度绩效考核时提出奖励建议。
3.3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公司将按不同形式给予特殊奖励。 3.3.1获得政府或行业专业奖项,为公司争得重大荣誉者(市级以上); 3.3.2对公司业务发展有重大贡献者; 3.3.3个人业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优秀者;
3.3.4对突发事件、事故妥善处理,防止或避免了可能发生的事故或损害公司事件; 3.3.5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有实际成效者; 3.3.6为公司节约大量成本支出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3.3.7顾全大局,主动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的团队协作精神者; 3.3.8培养和举荐人才方面成绩显著者。 3.4奖励操作程序 3.4.1考核奖励
由直线部门负责人根据月度/年度考核结果提出奖励标准,并填写《员工月度/年度考核评价表》,报公司批准执行。 3.4.2 特殊奖励
可由公司直接提名/评选或由直线部门负责人提出奖励建议,并填写《员工奖励审批表》,报公司批准后给予嘉奖,并获得相应奖励。 4.违纪处分 4.1 违纪处分种类
4.1.1 轻微行为过失:口头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4.1.2 行为过失:书面警告,同时给予50元—1000元经济处罚;
4.1.3 重大行为过失:解除劳动合同。 4.2 违纪行为处罚形式
4.2.1 轻微行为过失-----提出口头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
4.2.2 一次行为过失或二次轻微行为过失---提出书面警告,同时处以5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
4.2.3 一次重大行为过失或二次行为过失(不限于同一方面的问题)----解除劳动合同。 4.3有下列行为之一(以下并未列尽轻微行为过失的例子,但不表示其它的不诚实/或失当行为可以不导致采取上述纪律处分),属轻微行为过失,给予口头警告或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处罚金额将视情节、认识态度不同由直线部门提出)。 4.3.1 对一些与日常行为有关的责任、守则的轻微疏忽; 4.3.2 对一些与日常工作职责、规章制度等有关的守则轻微疏忽; 4.3.3 未经主管同意,擅离工作岗位、擅自换班、调班的; 4.3.4 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处理私人事务的; 4.3.5 忽视安全危险警告标示的; 4.3.6 其它方面的轻微行为过失等。
4.4有下列行为之一(以下并未列尽行为过失的例子,但不表示其它的不诚实/或失当行为可以不导致采取上述纪律处分),属行为过失,给予书面警告,同时处以50元—1000元经济处罚(处罚金额将视情节、认识态度不同由直线部门提出) 4.4.1屡犯(二次)轻微行为过失的;
4.4.2在工作场所吵闹、饮酒、赌博等行为的; 4.4.3工作中发生意外却不及时上报主管领导的;
4.4.4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行为,造成轻微事故、安全隐患(指使事故将要发生的)或造成损失的(经济损失指低于3000元以下,含3000元);
4.4.5试图掩饰其他员工所犯的行为过失或过错,对其他员工所犯的行为过失或过错提供不真实的情况的;
4.4.6工作不负责,造成公司财产不必要浪费或损害,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指低于3000元以下含3000元);
4.4.7未经许可擅自对外披露和提供公司信息资料;
4.4.8违反工作场所安全管理规定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4.4.9不服从公司工作管理或工作安排的; 4.4.10旷工一天以上的; 4.4.11其它情节的行为过失等。
4.5有下列行为之一(以下所列并未详尽无遗或意味没有其它导致立即解聘的不忠实和故意出错的事例),属重大行为过失,将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4.5.1 屡犯(二次)行为过失的;
4.5.2采取任何过激方式,对其他员工或其他与公司有关的人员进行任何方式的人身伤
害,进行恐吓或以任何方式进行威胁或使用强迫手段的; 4.5.3 在工作场所进行赌博、相互殴打者; 4.5.4 连续或累计旷工达2天者;
4.5.5 伪造病假单证明或无病谎开病假证明者;
4.5.6 因个人过错被客户投诉、新闻媒体曝光,且查明情况属实,属责任性投诉的; 4.5.7 偷窃、涂改、伪造、毁损公司印章、相关资料的;
4.5.8 擅自对外披露和提供公司的信息资料,造成公司形象或利益受损的; 4.5.9 偷窃、盗用、藏匿任何与公司有关的财物;
4.5.10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行为,造成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隐患(指使事故将要发生的)或致使公司财物损失的(经济损失指大于3000元以上的); 4.5.11 违反公司工作场所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后果或经济损失的(无论金额大小); 4.5.12 利用公司名义或工作职务之便,未经批准挪用、隐瞒蒙蔽或以不正当手段,营私舞弊, 直接或变相的损害公司利益的(无论金额大小); 4.5.13 在职期间,兼职从事与本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业务;
4.5.14造谣惑众、聚众闹事、蛊惑人心、煽动他人、涣散军心等一切不利于内部团结和正常工作之行为者;
4.5.15 造成公司财产不必要浪费或损害,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损失指大于3000元以上的);
4.5.16 被公安司法部门劳教、判刑的; 4.5.17 犯有其它严重违纪行为的。
4.6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还应按规定赔偿公司损失。如触犯法律,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6.1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及经济损失的认定,由公司安委会认定;
4.6.2对造成安全事故、安全隐患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及经济赔偿标准,由公司安委会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4.7违纪行为处罚程序
4.7.1违纪处罚必须依据确凿的证据,根据《奖惩管理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严格、迅速、公正、公平的执行,并严格按照《违纪行为处罚流程》进行处理,每项违纪处分都应当通知受处分员工;
(1)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违纪行为处分,由分管业务领导或总经理提出,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2)部门经理以下人员的违纪行为处分由各直线部门提出,并将违纪行为处罚材料送行政人事部备案/审核;
(3)重大行为过失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各直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相关部门可提出建议),行政人事部审核相关材料并与工会沟通后,报总经理批准;
(4)重大行为过失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一律由公司正式发文通报。其它违纪行为
处分,由直线部门告知相关被处罚人。 4.7.2轻微行为过失
根据违纪行为,直线部门直接向员工提出口头警告,口头警告内容及经济处罚金额应记入员工《月度工作任务沟通评价表》,反馈并告知员工,以给当事人提供一个立即改正错误的机会。 4.7.3行为过失
(1)如属屡犯(二次)的轻微行为过失或行为过失,直线部门向员工发出《书面警告通知书》,指出其行为之过错及经济处罚标准,直线部门及被处罚员工在《书面警告通知书》上签字后将《书面警告通知书》复印件交行政人事部备案;
(2)如员工对违纪事实处罚有争议,拒绝在《书面警告通知书》上签字,直线部门经理须与员工进行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员工签字,并将谈话笔录、处罚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报分管领导审核后送行政人事部,如行政人事部审核后认为部门的处分意见正确并签字后,该纪律处分同样生效。如行政人事部对处分意见有异议,由行政人事部与直线部门经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后,由行政人事部将处罚处理意见反馈至直线部门及员工。 4.7.4重大行为过失
(1)如属接获《书面警告通知书》后屡犯的行为过失,或所犯为重大行为过失的,直线部门须就违纪情况与员工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并提出处分意见,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附违纪行为相关材料)报行政人事部,同时向被处罚员工发放《员工停职通知书》;行政人事部就提交的证据,违纪处分报告进行复查、审核并签署意见,必要时与员工谈话,同时取得工会支持,将谈话笔录、相关证据和处分报告报总经理审批后,按流程办理; (2)员工停职期间,须按相关要求接受调查处理。停职期间工资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4.8员工如有过失行为而未列入上述各类过失中(指其它违纪行为),公司有权决定其过失种类,有权区别其严重程度做出相应处理。
5.员工行政嘉奖、荣誉称号、特殊奖励、行为过失、重大行为过失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奖惩均应做好记录统一保管(直线部门/行政人事部),以备查阅,相关材料均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归入员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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