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东政发[2004]6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3.09 【实施日期】2004.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东政发〔200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鲁政发〔2004〕13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 1 / 3
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从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政为民、建设“平安东营”的高度,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深化基层和基础工作(以下简称“双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3.奋斗目标。自2004年起,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逐年递减3.6%;到2007年,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防范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到2010年,力争全市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下降幅度居省内先进水平。 二、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
4.对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设立新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有关规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设立企业要于2004年底前向颁发机关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凡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和准予通过年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机关,烟花爆竹、 2 / 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5.严格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制定完善产业政策,严格执行控制高危行业的市场准入标准,逐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及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和道路客运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现有企业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证照,限期关闭。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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