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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浅析

2023-09-16 来源:星星旅游


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浅析

摘要:人类的繁衍长期是以自然生育方式进行,而随着科学的发展,人工生育的方式应运而生。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问题,对现有的婚姻法律提出了挑战。文章从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现状入手,以保护人工生育子女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来分析工生育子女的亲权归属问题。

关键词:人工生育子女;合法权益;亲权归属;法律地位 一、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现状

1985年,英国政府开始探讨试管婴儿技术的成果与潜在发展的伦理意义,并于1990年颁布了《人类授精和胎胚法》。除了国家立法外,也有涉及人工生育的国际公约,如《欧洲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中就肯定了新生儿享有的权利与其生殖方式无关。 我国最高院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另外,我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禁止了代孕技术的实施。 二、人工生育子女合法利益保护

生育不仅是人的本能,也是人的社会责任。人工生育技术发展带来的价值冲突,影响着人类本身的生存与发展。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可借用在人工生育子女的权益保护上。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原则上保护人工生育子女的权益: 首先,将人工生育技术定位为生育辅助手段,用法律将其限制

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内,并要严格明确适用的主体资格,不鼓励无限制的推广,更不能使之成为取代自然生育的手段。

其次,确定因人工生育技术而形成的父母子女之间与自然、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之间,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双方及第三方的一致同意,使用第三方的精子、卵子、子宫出生的子女应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尤其在受抚养权、受监护权方面。如:父母对人工生育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随婚姻关系而变化;人工生育子女享有法律所保护的胎儿利益;在成年后不得变更其亲属关系等。 再次,人工生育子女与捐赠者除受法定血亲禁止的约束外,不产生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确定保密原则,人工生育子女无权知道、要求会见捐赠者;但同时应建立备案制度,如用于防治遗传病和近亲繁殖等需要可获知捐精者的遗传信息。 三、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的确定 (一)基本观点

亲子关系一般分为两种:一是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二是本无血缘,但法律上确认的拟制亲子关系。人工生育子女在解决生育烦恼的同时,带来了亲子关系认定的难题,致使传统的婚姻家庭立法体系被打破。从技术层面上来说,一个人工生育的子女可能有5位父母。然而最终能被接受的只有一父一母。因此,必须确定人工生育所生的子女的法律地位,否则可能引发纠纷,造成争夺或推诿。 人工生育子女的亲权归属,当今世界有四种主要观点,即“血

缘说”、“分娩说”、“契约说”和“子女最佳利益说”。分别强调自然血统、生理联系、意愿和成长环境。

笔者主要赞成第三、四种观点结合,即:有契约,原则上从契约,并兼顾子女的利益。在亲子身份认定上,夫妻双方实施人工生育的目的是愿意成为法律上的父母,则自然应认定为法律上的父母。这样才能既保护不孕夫妇的权益,又不违背捐赠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又切实地贯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有助于其健康成长。 (二)分类确定

1.人工授精。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确定,不论方式如何,理念上都不是以精卵来源作为子女法律地位的绝对认定要素,而是强调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1]。且不论是应该被视为,还是可以推定为,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亲权都应属于夫妻双方。 2、代孕。1988年,美国州立法制定委员会会议通过了《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地位统一法》,对代孕问题提出了两套方案。美国于2000年修订的《统一亲子法》,增加了对代孕相关问题的规定,承认代孕有偿合法,并规定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至今并未就代孕问题做出规定。

笔者认为,婚姻法本身具有着强烈的伦理性和道德性,代孕行为应属于婚姻法调整的范畴。代孕存在的法理基础是生育权中的生育方式自主选择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尽管代孕强烈冲击着传统伦理和法律秩序,但毕竟为不能生育而想生育的人提供了一个行使生育权的机会[2]。因此,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只要利

害关系人自愿,法律应允许一定条件下的代孕行为。为了保障既定事实下的代孕子女的权益,必须要确定代孕子女的亲权归属,而认定代孕契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关键所在。从法律上看,委托人在行使自己的生育权时制定的代孕契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自由选择的结果,并未侵犯任何一个当事人的权利,更谈不上会损害社会或国家利益[3]。因此,代孕契约的效力应当得到法律上的肯定。但是,并不非任何代孕契约都可以,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代孕契约,不仅有悖道德,也亵渎了生育权,应当被严格禁止。即:在代孕契约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代孕子女的亲权应该按约定属于委托方,而与代孕及捐赠人均不具有法律上的亲子关系。不履行代孕契约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因涉及人身权利不适用继续履行。

综上所述,在立法中必须要正视: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而社会是不断发展的。不论我们以何种眼光看待,存在即有其合理性。不论一个人是通过何种生殖方式来到这个世界,都应拥有生而为人的基本权利,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正如很多饱受争议的行为后最终会被承认一样,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人工生育也会在社会和法律上获得认可。 参考文献:

[1]冯建妹.生殖技术的法律问题研究[m].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

[2]张田勘.“代孕”—— 挑战伦理底线[j].生命世界,2007.

[3]石林特,王永卫.医学助孕-试管婴儿[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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