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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2022-03-06 来源:星星旅游
青年与社会2014年11月中 第32期总第578期 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黄明友 代建华 I1 达州(达州职业技术学院, 9)635001) 【摘要】高校招生数量的增长导致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呈现上升趋势,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通常需要确定谁应当承 担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规定与民事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一般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并对具体情形做了分析。 【关键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民事法律责任;过错 20世纪末,随着我高等教育的大扩招,高校招生数量 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 不断增长,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时常发生。据统计,我国大 学生自杀现象呈现逐年攀升现象,2002年27起;2004年为 68起;2005年116起;2006年130起。2008年仅全国直属 高校就发生63起大学生自杀事件,分布于13个省38所高校, 达到历史顶峰。另据调查,在实习中,将近30%的大学生 有过不同程度的伤害,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选 择维权的仅占13.9%,忍气吞声者达86.1%。因为抢劫、盗 窃、校园暴力、食物中毒、化学实验、交通事故、自然灾害 等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尤其屡见不鲜。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一 旦发生,处理事故就必须确定谁承担事故责任。鉴于篇幅限 制,本文探讨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作为一种权利否定的事实或者后果, 其在性质上具有和其他学生伤害事故以及其他各类事故的共 同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违背高校意志。任 何高校都不希望事故发生。(2)违背教师及其他教育教学工 作者意志。全体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者均不希望事故发生。(3) 违背高校学生意愿。即事故发生违背事故中高校受害学生的 意志,一般也违背其他绝大多数高校学生意愿,以及高校学 生的监护人、亲友等的意愿。(4)违背社会意愿。亦即在广 义上全社会均不希望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二、民事法律责任与归责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 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构成民事法律责任的要件 包括主体(即违法者或法律责任承担者)、过错(即主观故 意或过失)、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事实(即人 身、财产或精神受到伤害)和因果关系(行为与损害之间的 因果联系)五个方面。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责任归属所必须依据的法律准则。归 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 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民事法律责任归责应当遵循 以下法律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发生 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 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 律规范预先规定。(2)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即责任擅断 和“非法责罚”。(3)在一般情况下要排除对行为人有害的 既往追溯。 (二)因果联系原则。其含义包括:(1)在认定行为人 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 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2)在认定 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 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 无责任的重要因素。(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 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三)责任相称原则。其含义包括:(1)法律责任的性 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 ・l0o・2014.V0L.578.NO.32 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四)责任自负原则。其含义包括:(1)违法行为人应 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 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 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 不枉不纵。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 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 关系依法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 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遵循 责任法定、因果联系、责任相称与责任自负原则,笔者认为 承担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民事法律责任通常适用“过错责任 原则’’,具体情形是: (一)高校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由于高校过失,未 尽到应有的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而造成的学生伤害,包括 由于高校制度缺陷、重大疏漏、宣传教育不力,所提供教育 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 未采取及时有效措施,教职工(包括外聘人员)在履行教育 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规定要求或操作规程,组织实习、实 训活动时未进行应有的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 施,等等,高校明显存在过错,高校依法应当承担全部或主 要责任。 (二)侵害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如因学生之间矛盾导 致的学生对学生的故意伤害或者斗殴等所造成的学生伤害, 学生明显违反学校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应由致害人或 者其监护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三)意外事故。如果因高校、学生无法预料、预料之 外的原因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因为不存在过错,因而任 何一方都不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总之,依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根据法律规 定,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必须依法、及时、 准确认定,坚决不允许以牺牲高校利益特别是教师的合法权 益为代价以求息事宁人,或者不愉当地维护高校或教师杈莽 导致事态难以收拾,或者使事故受害学生合法权益受到进・ 步的损害、受害学生的处境雪上加霜,真正实现依法治教。 参考文献 [1】孙重秀,高仁兰.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探析 . 临沂大学学报,2011(04). [2】吴文娟.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研究U1.湖北 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0(06). 基金项目:本文系达州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高校学 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研究》(项目编号:14DYZ26)的研 究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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