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本网讯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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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公告如下:
一、 对开发建设并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仍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 对开发建设并销售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
三、 对开发建设并销售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1%调至2%。
四、 对开发建设并销售非普通住房(含别墅)和非住房(包括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现行的2%调至3%。
五、 普通住房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不同类型的房地产要按规定分别核算,依不同的预征率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源〔2010〕2号)第二条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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