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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

2020-04-20 来源:星星旅游
托收承付

1.业务简介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开户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

托收承付金额起点每笔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为1千元。

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公司客户因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以及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异地款项结算,均可使用。

2.相关规定

2.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经济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2.4.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2.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

没有发运证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托收:

2.5.1.内贸、外贸部门系统内商品调拨,自备运输工具发送或自提的;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强的商品,以及电、石油、天然气等必须使用专用工具或线路、管道运输的,可凭付款人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粮食部门凭提货单及发货明细表)。

2.5.2.铁道部门的材料厂向铁道系统供应专用器材,可凭其签发注明车辆号码和发运日期的证明。

2.5.3.军队使用军列整车装运物资,可凭注明车辆号码、发运日期的单据;军用仓库对军内发货,可凭总后勤部签发的提货单副本,各大军区、省军区也可比照办理。

2.5.4.收款人承造或大修理船舶、锅炉和大型机器等,生产周期长,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分次结算的,可凭工程进度完工证

明书。

2.5.5.付款人购进的商品,在收款人所在地转厂加工、配套的,可凭付款人和承担加工、配套单位的书面证明。

2.5.6.合同规定商品由收款人暂时代为保管的,可凭寄存证及付款人委托保管商品的证明。

2.5.7.使用“铁路集装箱”或将零担凑整车发运商品的,由于铁路只签发一张运单,可凭持有发运证件单位出具的证明。

2.5.8.外贸部门进口商品,可凭国外发来的账单、进口公司开出的结算账单。

2.6.签发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2.6.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6.2.确定的金额; 2.6.3.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2.6.4.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2.6.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2.6.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2.6.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2.6.8.合同名称、号码; 2.6.9.委托日期; 2.6.10.收款人签章;

托收凭证上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2.7.收到和发出托收业务时,必须将托收信息录入到“支付信息手工录入子系统”的托收登记簿;在付款行付款和收款行收到的款项后,要根据实际付款和收款信息,进入“支付信息手工录入子系统”,对托收登记簿信息,通过补录交易,对原录入的信息进行补录。

2.8.发出、收到托收承付信息时,均应根据发出和收到的金额对表外账务进行记载。

2.8.1.收款人开户行发出托收承付时,应根据发出托收的金额,贷记“托收款项”表外科目;托收承付全额承付、多承付、无款支付和拒付时,应按原贷记的全额借记“托收款项”表外科目,部分承付时应根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托收款项”表外科目。

2.8.2.付款人开户行收到托收承付时,应根据收到托收的金额,贷记“代收款项”表外科目;托收承付全额承付、多承付、无款支付和拒付时,应按原贷记的全额借记“代收款项”表外科目,部分承付时应根据实际承付的金额借记“代收款项”表外科目。

3.操作流程 3.1.基本业务流程

3.1.1.收款人开户行的处理

柜员受理审核客户提交的一式五联托收凭证及债务证明,按规定盖章后,将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连同有关债务证明一并寄发付款人开户行,同时进入“支付信息手工录入系统”对发出的托收信息进行录入(以下简称“录入系统”)。根据付款人开户行划回委托收款、无款支付和拒绝付款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并进入“支付信息手工录入子系统”对收到的托收信息进行补录(以下简称“系统补录”)。

3.1.2.付款人开户行的处理

柜员收到并审核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第三、四、五联托收凭证及有关债务证明,将收到的托收信息录入系统,分别对付款或拒绝付款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对付款或拒付信息进行系统补录。

3.1.3.托收凭证的编号

网点柜员发出托收和收到托收凭证后,除按规定将信息录入支付信息系统外,还应在留存凭证上手工编号。手工编号由9位数字组成,编排规则:1位识别码+2位月份+2位日期+4位顺序号。识别码1表示发出托收业务,2表示收到托收业务。系统控制凡业务类型选择1—5发出托收业务时,编号第一位为1;凡业务类型选择6—8收到托收业务时,编号第一位为2。网点同一年度发出、收到托收的编号不可重复。发出托收行在第二联留存凭

证上编号,收到托收行在第三联留存凭证上编号。

3.2收款人开户行受理托收的处理手续 3.2.1.凭证审查

柜员接到收款人填制的五联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及所附单证后,应审查以下内容:

3.2.1.1.收、付款人是否均属于准许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企业单位;

3.2.1.2.托收款项是否符合托收承付结算方式规定的范围、条件、金额起点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3.2.1.3.托收凭证必须记载的各项内容填写是否齐全、清晰、正确;

3.2.1.4.有无商品确已发运证件。若提供的证件需要取回的,收款人是否在托收凭证上注明“发运日期”及“证件号码”。采用验货付款的,是否在托收凭证各联上明显加盖“验货付款”戳记;

3.2.1.5.托收凭证联次是否齐全,所附单证张数是否相符; 3.2.1.6.托收凭证第二联上是否有收款人的签章,其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3.2.1.7.必要时,还应查验收、付款人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否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3.2.2.办理托收 3.2.2.1.加盖有关印章

在托收凭证第一联上加盖受理凭证专用章和柜员名章,退收款人。收款人向银行提交的发运证件需要带回保管或自寄的,应在托收凭证上加盖“已验发运证件”戳记后,将证件退收款人。在托收承付第三联凭证上加盖结算专用章。本行如不办理联行业务,还应在托收凭证的各联备注栏加盖“款项收妥请划收××行号转划我行”戳记。

3.2.2.2.根据托收凭证第二联,将发出托收的信息录入系统,并在托收凭证第二联上手工编号,按受理日期、编号顺序或委托人专夹保管。

3.2.2.3.将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连同交易单证一并寄发。 3.2.2.4.柜员填制记账凭证,按托收金额贷记“托收款项”表外科目账务。

3.2.4.收费

按规定通过现金管理系统收费交易,收取相应的费用。 3.3.付款人开户行承付的处理手续 3.3.1.审查凭证

柜员接到收款人开户行寄来的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和单证时,将收到的托收信息录入系统,并按以下内容审查:

3.3.1.1.是否属于本行应受理的凭证。对误寄本行的托收凭证,要及时转寄正确的付款行,并将情况通知收款人开户行,如无法确定付款行的,要注明原因退回原托收行。

3.3.1.2.所附单证的张数与托收凭证上的记载是否相符。 3.3.1.3.托收凭证第三联上是否加盖结算专用章。采用验货付款的,是否在各联加盖“验货付款”戳记。

3.3.1.4.托收凭证各联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正确、清晰。 3.3.2.处理凭证

3.3.2.1.在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上填注收到日期,并按验单或验货付款不同承付期的规定,在凭证上填注承付日期。

3.3.2.2.在托收凭证第五联上加盖结算专用章,根据与付款人签定通知方法的协议,由付款人在客户签收凭证上签字后,将托收凭证第五联连同单证一并及时送交付款人。

3.3.2.3.在托收凭证第三联上手工编号,同时将托收凭证第三、四联与客户签收凭证按承付期先后顺序专夹保管。

3.3.2.4.柜员填制记账凭证,按托收金额贷记“代收款项”表外科目账务。

3.3.3.办理付款

3.3.3.1.全额付款的操作比照委托收款付款方式付款人为开户单位的付款处理。

3.3.3.2.部分付款

①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账户只能部分支付的,付款人开户行抽出专夹保管的托收凭证第三、四联,填注付款日期和扣收金额。填制三联记账凭证,在转账原因栏注明“部分付款”字样及原托收号码及金额。比照委托收款付款人为开户单位的足额支付操作程序办理付款。将一联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和柜员名章作支款通知交付款人。

②将该笔托收承付的付款日期、付款金额进行系统补录。 ③柜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备注栏注明“部分付款”,根据实际承付的金额借记“代收款项”表外科目账务。

④托收凭证第三、四联按付款人及先后日期单独保管,作为继续扣款的依据。

3.3.3.3.提前承付

①在规定的承付期满前,受理付款人提交的提前付款公函,要立即办理付款,比照委托收款付款人为开户单位的足额支付操作程序办理。在托收凭证第三、四联备注栏分别注明“提前承付”字样。

②将该笔托收承付的付款日期、付款金额进行系统补录。 ③柜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备注栏注明“提前承付”,根据承付金额借记“代收款项”表外科目账务。

3.3.3.4.多付款

①付款人如因商品的价格、数量或金额变动等原因,要求对本笔托收多承付款项一并划回时,付款人应填制四联“多承付理由书”(以拒绝付款理由书改用)提交开户行。开户行审查受理付款人提交多承付理由书各栏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准确、清楚,是否加盖付款人预留印鉴。在托收凭证第三、四联备注栏注明“多承付”字样及多付金额,凭多承付理由书第二联(托收凭证第三联作附件)办理付款,比照委托收款付款人为开户单位的足额支付操作程序办理。凭多承付理由书第三、四联(托收凭证第四联作附件)办理划款。通过联行划款的,须在划款后,将第三、四联多承付理由书寄交收款人开户行,并登记《收到发出信息登记簿》。多承付理由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处理讫章和柜员名章作支款通知退付款人。

②将该笔托收承付的付款日期、付款金额进行系统补录。 ③柜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备注栏注明“付款”,按原贷记金额借记“代收款项”表外科目账务。

3.3.3.5.逾期付款 (1)账户无款支付的处理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账户无款支付的,抽出专夹保管的托收凭证第三、四联,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逾

期付款”字样。同时填制三联“托收承付结算到期未收通知书”(支付结算通知查询查复书代),第一、二联加盖结算专用章寄发收款人开户行,并登记《收到发出信息登记簿》,第三联与托收凭证第三、四联一并专夹保管。

(2)扣付款项

①当付款人账户有款时,按规定的扣款顺序,及时将逾期未付款项和应付赔偿金扣划给收款人。扣款的操作程序比照部分付款操作程序办理。一次扣付的,在托收凭证第三、四联上注明“扣清”字样,分别作相关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其余比照委托收款付款人为开户单位的足额支付操作程序办理。

②将该笔托收承付的付款日期、付款金额进行系统补录。 ③柜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备注栏注明“部分付款”,根据实付金额借记“托收款项”表外科目账务。

3.3.3.6.逾期付款扣款期满账户仍无款支付

①逾期付款期满,付款人账户不能全额或部分支付该笔托收款项,开户行填制“索回单证通知书”一式四联(支付结算通知查询查复书代),第一联加盖行名业务公章、经办人名章交付款人。第二、三、四联与第三、四联托收凭证一并专夹保管。收到付款人在规定期限内退回的托收凭证第五联及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书,与专夹保管的托收凭证第三、四联核对。在托收凭证各

联备注栏分别注明单证退回日期和“无款支付”字样。计算赔偿金并填制两联记账凭证,在各联上注明原托收号码及金额和相应扣付赔偿金的金额,操作同3.3.3.2.部分付款。

②如付款人账户当时不足支付应付赔偿金的,应在托收凭证第三、四联备注栏填注应扣付赔偿金金额。

索回单证通知书第三、四联和托收凭证第四、五联及有关单证寄收款人开户行,并登记《收到发出信息登记簿》。索回单证通知书第二联与托收凭证第三联一并专夹保管。

③将该笔托收承付的付款日期、付款金额进行系统补录;柜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备注栏注明“无款支付”,根据托收金额与已付金额的差额借记“托收款项”表外科目账务。

3.3.3.7.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处理

从发出通知第三天起,至退回单证日止每天按照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比例收取罚款。

填制三联记账凭证,并在“转账原因”栏注明“单证未退罚款”字样,选择现金管理子系统“贷记过渡”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在通用核算子系统选择“借记过渡”交易,录入相关要素,交易成功后,打印另两联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一联作支款通知交付款人;同时暂停付款人对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为止。

3.3.3.8.扣付赔偿金

(1)逾期付款天数的计算。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营业终了前,账户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支付部分,应当算作逾期1天,计算1天的赔偿金。在承付期满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逾期付款赔偿金的天数计算相应顺延,但在以后遇法定节假日应当照算逾期天数)营业终了前,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支付部分,应当算作逾期2天,计算2天的赔偿金,以此类推。

(2)赔偿金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赔偿金金额=逾期付款金额×逾期天数×万分之五

①每月单独扣付赔偿金

②每月末营业终了时,对尚未支付的款项,按在当月实际逾期天数计算赔偿金。

③次月3日内填制四联记账凭证,在各联上注明原托收号码及金额,在转账原因栏注明第×个月逾期付款的金额及相应扣付赔偿金的金额。

④比照委托收款付款人为单位的足额支付操作程序办理赔偿金的扣付。

⑤将另一联记账凭证加盖业务处理讫章和柜员名章,作支款通知交付款人。

⑥在《收到发出信息登记簿》备注栏注明第×个月扣付赔偿

金的金额。

⑦如付款人账户金额不足支付赔偿金的,应排列在销货收入扣款顺序的工资之前,并对该账户采取“只收不付”的控制办法,待付款人账户能足够支付该月赔偿金时,再及时办理扣付。

3.3.4.全部拒绝付款

3.3.4.1.审查。接到付款人填写的拒绝付款理由书、有关拒付证明及托收凭证第五联和所附单证时,应认真审查以下内容并查验合同:

(1)是否在承付期内。

(2)拒付理由书各栏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准确、清晰;付款人是否在各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3)拒付理由是否符合托收承付结算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对军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

①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②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而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③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④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⑤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

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⑥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⑦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误的款项。

(4)提供的有关部门检验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引证合同上的有关条款是否完整、准确。

3.3.4.2.审批

对符合全部拒付条件的,将拒付理由书和有关拒付证明、托收凭证及所附单证一并交会计主管复审,在拒付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并盖章。金额较大的,须报分管行长(主任)批准,并签注意见及签章。

3.3.4.3.处理凭证

①在托收凭证第三、四联备注栏分别注明“全部拒付”字样。拒付理由书第一联加盖结算专用章和柜员名章,作为回单退付款人。拒付理由书第二联连同托收凭证第三联一并留存备查。拒付理由书第三、四联连同有关拒付证明、托收凭证第四、五联及单证一并寄发收款人开户行。

②将该笔托收承付的付款日期、付款金额进行系统补录。 ③柜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备注栏注明“拒绝付款”,按原贷

记金额借记“代收款项”表外科目账务。

3.3.5.部分拒绝付款

3.3.5.1.受理付款人填写的拒绝付款理由书和有关拒付证明、拒付部分商品清单。

3.3.5.2.拒付审查和审批按照全部拒绝付款的操作程序和要求办理。

3.3.5.3.在托收凭证第三、四联备注栏注明“部分拒付”字样及拒付金额。

3.3.5.4.对承付部分比照委托收款付款人为单位的足额支付操作程序办理,拒付理由书第二联和托收凭证第三联附记账凭证后。

3.3.5.5.托收凭证第四联连同拒付部分商品清单及有关拒付证明及记账凭证交有关柜员办理划款;划款后,将拒付理由书第三、四联连同拒付部分商品清单及有关拒付证明一并寄发收款人开户行。

3.3.5.6.拒付理由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处理讫章和柜员名章,作支款通知退付款人。

3.3.5.7.将该笔托收承付的付款日期、付款金额进行系统补录,部分拒付时按实际支付金额录入。

3.3.5.8.柜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备注栏注明“部分付款”,

借记“代收款项”表外科目账务。

3.4.收款人开户行收款的处理手续

3.4.1.全额划回。比照委托收款处理款项划回操作。 3.4.2.多承付款划回

款项划回的操作比照委托收款。俟收到多承付理由书第三、四联后,第三联留存备查,第四联加盖业务处理讫章和柜员名章交收款人。

3.4.3.提前划回。比照委托收款处理款项划回操作程序办理。

3.4.4.部分划回

3.4.4.1.接到转来的划回款项的凭证时,与留存的托收凭证第二联进行核对。

3.4.4.2.比照委托收款处理款项划回操作程序办理收款。 3.4.4.3.在托收凭证第二联上注明部分划回的金额。 3.4.4.4.接到最后一次清偿划回款项的凭证时,做如下处理:

抽出留存的托收凭证第二联,在该凭证上注明“×月×日全部清偿”字样,并加盖“附件”戳记;比照委托收款处理款项划回操作程序办理。

3.4.5.被拒付的处理

3.4.5.1.全部拒付

收到转来的全部拒付理由书第三、四联,托收凭证第四、五联和有关单证及拒付证明。抽出留存的托收凭证第二联,在备注栏注明“全部拒付”字样和日期。

将全部拒付理由书第四联加盖结算专用章、柜员名章和托收凭证第四、五联及有关单证、拒付证明退收款人。全部拒付理由书第三联经收款人盖章后,连同托收凭证第二联一并留存备查。

3.4.5.2.部分拒付

接到转来的划回款项的凭证和部分拒付理由书第三、四联,以及拒付部分商品清单、证明,抽出留存的托收凭证第二联,在该联凭证备注栏注明“部分拒付”字样、日期及部分拒付金额。

划回款项比照多承付划回收款操作程序办理。

如部分拒付将部分承付金额分次划回时,对划回的款项比照部分划回操作程序办理,并将每次划回金额在托收凭证第二联上注明。

3.4.6.逾期的处理

3.4.6.1.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两联托收承付结算到期未收通知书凭证时,与留存的托收凭证第二联进行核对,在托收凭证第二联上注明“逾期付款”字样及日期,将托收承付结算到期未收通知书第一联附托收凭证第二联后一并留存备查,将托收

承付结算到期未收通知书第二联交收款人。

3.4.6.2.对于以后一次、分次划款或单独划回赔偿金的,比照全额和部分划回款项的操作程序办理。对于单独划回赔偿金的,还应在托收凭证第二联上注明第×个月划回赔偿金的金额。

3.4.6.3.无款支付退回凭证

在逾期付款期满后,接到付款人开户行寄来的两联无款支付通知书(即索回单证通知书)和托收凭证第四、五联及有关单证时,抽出留存的托收凭证第二联,在备注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将一联无款支付通知书连同托收凭证第四、五联和有关单证交收款人,一联无款支付通知书经收款人签收后,连同托收凭证第二联留存备查。

3.4.7.对收到的承付信息进行系统补录。

3.4.8.柜员填制记账凭证,在备注栏注明逾期处理信息,根据承付的信息借记“托收款项”表外科目账务。

3.5.重办托收

3.5.1.收款人开户行的处理

3.5.1.1.受理收款人提交的三联“重办托收理由书”(托收凭证代)和购销合同、有关证据和退回的原托收凭证第四、五联及单证。

3.5.1.2.经审查确属对方无理拒付。

3.5.1.3.抽出原留存备查的托收凭证第二联,并在该联凭证上注明“重办”字样。

3.5.1.4.将一联重办托收理由书与托收凭证第二联一并保管,将另两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加盖结算专用章,连同托收凭证第四、五联、单证和有关证据一并寄发收款人开户行。

3.5.1.5.将发出托收信息录入系统。

3.5.1.6.柜员填制记账凭证,按托收金额贷记“托收款项”表外科目账务。

3.5.1.7.收费。

3.5.2.付款人开户行的处理

3.5.2.1.受理交来的两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和托收凭证第四、五联、交易单证及有关证据。

3.5.2.2.抽出原留存备查的托收凭证第三联,同托收凭证第四联核对,确属本行拒付,重办托收金额与原托收金额一致。

3.5.2.3.在托收凭证第三联上注明“重办”字样。 3.5.2.4.在两联重办托收理由书上填注收到日期和承付日期。

3.5.2.5.将一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付款人在客户签收凭证上签字后,连同托收凭证第五联、单证和有关证据一并交付款人;另一联重办托收理由书和托收凭证第三、四

联及客户签收凭证一并专夹保管。

3.5.2.6.将收到的托收信息录入系统;柜员填制记账凭证,按托收金额贷记“代收款项”表外科目账务。

3.5.2.7.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没有提出拒绝付款的,比照付款人为单位的足额支付操作程序办理。

3.5.2.8.如付款人仍提出拒绝付款的,比照有关拒付的操作程序办理。

3.6.查询查复 3.6.1.查询行的处理

3.6.1.1.对超过凭证传递正常期尚未划回的托收款项,又未收到逾期付款、部分付款、拒绝付款等项通知书,必须主动办理查询。

3.6.1.2.根据留存的托收凭证第二联,填制两联“支付结算通知查询查复书”。

3.6.1.3.交会计主管审查无误后,加盖结算专用章和柜员名章办理查询。

3.6.1.4.对于查询不复的,在必要时,应再次填制三联异地结算查询查复书办理查询,分别主送付款人开户行行长(主任)和抄送付款人开户行管辖行,一联留存与第一次查询书一并保管。

3.6.1.5.处理相关联行子系统的查复书。

3.6.1.6.对付款人开户行未收到托收凭证及单证的,查明原因,经会计主管审核,及时根据留存的托收凭证第二联照填一份(托收凭证第三、四、五联),在凭证上用红笔注明“补寄副本”字样,并在补制的托收凭证第三联上加盖结算专用章,与收款人另填制的一份交易单证一并寄发。

3.6.1.7.查复书与原查询书附在托收凭证第二联后一并专夹保管,俟款项划回时作有关记账凭证附件。

3.6.2.被查行的处理

3.6.2.1.受理查询书,必须按照查询的要求认真查明原因。 3.6.2.2.当日或次日查明原因后,填制两联异地结算查询查复书,交会计主管审核无误后,加盖结算专用章和柜员名章办理查询查复。

3.6.2.3.一联查询查复书连同留存的托收凭证第三联(未收到托收凭证除外)一并保存,俟款项付清后作有关记账凭证附件。

4.风险提示

4.1.未严格审查委托人提交的托收凭证及附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未予退回。

4.2.未分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托收承付方式提醒付款人及时付款。

4.3.未严格审查拒绝付款理由,对不符合拒付理由的受理拒付。

4.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未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5.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到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未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

4.6.付款人未在承付货款中,抵扣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款项。

4.7.逾期付款的,赔偿金的扣付未列为企业销货收入扣缴顺序的首位。

4.8.对于军需品的拒绝付款,银行不审查拒绝付款理由。 5.文件依据

5.1.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

5.2.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394号) 5.3.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综合应用系统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鲁农银发[2002]120号)

5.4.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172号)

5.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235号)

5.6.中国农业银行统一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农银发

[2005]224号)

5.7.关于停用跨中心汇兑系统的通知(农银鲁办发[2006]1066号)

5.8.转发《中国农业银行托收登记簿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托收登记簿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农银鲁办发[2007]277号)

5.8.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支付信息分析系统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银鲁办发[2007]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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