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XXXXXX要求及XXXXXX,为规范集团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集团领导)公务用车管理,健全职务消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领导配备公务用车(专车)岗位为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纪检组组长、总会计师。
第三条 配备公务用车标准:
(一)总经理:配车标准为2。5排量以下(含)、购车价格(不含购置税)不超过38万元(含);
(二)副总经理、纪检组组长、总会计师配车标准为2.0排量以下(含)、购车价格(不含购置税)不超过28万元。
(三)其他各级岗位配车按《集团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执行。 (四)集团领导应当按照不超过1人1车的编制配备公务用车。不得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配备的车辆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第四条 配备公务用车原则
(一)配备公务用车应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于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
(二)配备公务用车的集团领导离退休后,不再按编制配备公务用车;调离本企业后收回所配备的公务用车。
(三)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仍能正常使用的,
应当继续使用。
(四)现任岗位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报废标准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新任岗位配备公用车或者现任岗位更新公务用车,应按本规定配备标准,从现有公务用车中调配。确无适合车辆的,可为其购置(租赁).
第五条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一)集团领导公务用车的保养和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燃料费、停车和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者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方式进行管理.应当如实审核和报销运行费用,不得弄虚作假。
(二)集团领导公务用车应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保养和维修费用不得以货币化方式发放给个人;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采取年度限额管理的,运行费用超出年度限额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结余部分不得发给个人.
(三)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
(四)集团领导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和公司车辆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执行,不得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补贴;配备公务用车后不得以任何名目发放交通补贴;已采取发放交通补贴方式保障公务活动交通需要的,不得配备公务用车,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扩大发放交通补贴范围。
第六条 集团领导不得采取向下级单位调换、借用等任何方式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向下级单位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
用等。
第七条 加强集团领导公务用车的预算管理,每年编制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报国资委和本企业监事会备案。同时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专项预算方案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定期分析预算方案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八条 加强企业内部审核和监督机制。将集团领导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制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纳入司务公开范围。每年将车辆预算、使用、处置、更新等管理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民主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监督,并纳入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国资委XXXX以及巡视组的监督检查内容。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XXXXX》、《XXXX》、《XXXXX》执行。
第十条 参照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办法,以下行为违规: (一)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二) 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三) 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四) 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一条 集团领导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国资委“切实加强集团管控能力,全面规范公务用车管理”和本规定要求,并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参与制定)各级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各二、三级企业建立和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集团领导公务用车的配备(购置、更新、租赁)、运
行管理(保养、维修和日常使用)和处置(报废、变价出售等)、安全管理等,以及公司下属机构的公务用车管理等未尽事宜,按《集团车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按《集团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纪检监察室、行政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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