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经2011年3月2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审计、年报资料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报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负责公司与独立董事在编制年报期间有关情况介绍、资料提供等日常沟通工作,负责向董事会就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及时汇报。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度审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及时安排独立董事与年度审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形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在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审查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所提供的会议文件是否充分,如发现召开董事会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所提供的会议资料不足以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补充会议资料的意见,公司应遵照执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聘请审计机构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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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和内幕交易发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与会计师沟通、核查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详细的解答,对存在的相关问题应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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