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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2022-05-21 来源:星星旅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发电厂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在发电生产运行管理工作中的行为,提高发电企业的运行管理水平,健全责任制,保证发电设备能够在安全,经济,可靠,环保的良好状态下运行,根据发电企业的生产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直属,全资,控股发电企业(发电厂或发电公司,以下全部简称“发电厂”)。

第三条 发电厂运行管理的任务与目标

*电力生产的安全和效益,主要是通过发供电运行实现的,运行工作是电力生产的第一线。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都应坚持检修为运行服务,各项工作为生产服务的观点。

*运行管理是发电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发电厂运行管理工作就是通过发电厂对运行生产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保证发电生产的安全、经济、可靠、环保,实现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最大化。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调动和发挥发电厂运行人员的积极性,合理利用资源,努力降低消耗,保证电能、热能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用电、用热的需要。

第四条 发电厂运行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 有一个政令畅通,密切配合,求实高效的运行生产指挥和管理系统。 (二) 有一套健全、行之有效、符合现场实际的运行规章制度和完善的基础工作。

(三) 有一支政治觉悟和文化、技术素质高、热爱运行工作,相对稳定的运行队伍。

(四) 有一个文明、良好的运行生产工作秩序和环境。

(五) 运行各项安全、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型设备的先进水平。力争达到国际同类型设备的先进水平

第二章 运行生产指挥系统和管理系统

第一条 各发电厂厂长对本厂的运行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必须重视运行工作,经常深入现场进行督促和检查,掌握主要设备系统的运行情况及存在问题,掌握运行方面领导人员和主要技术骨干的配备情况及存在问题,参加生产调度会议,及时协调全厂各部门为运行生产服务。

第二条 各发电厂生产副厂长是运行生产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其职责分工由各企业自行制订)。并配备一名运行副总工程师,主抓运行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其职责、权限由各厂明确制订)。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应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一) 贯彻电力生产的方针、政策,批准运行生产方面的各项规程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和督促实施。

(二) 健全以值长为首的现场生产指挥系统,批准其职责和权限,并及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三) 主持生产调度会议,全面掌握运行生产情况,及时指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解决生产上存在的问题。

(四) 经常深入现场,掌握主要设备的运行情况,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夜巡、特巡和监督性巡视。

(五) 经常了解生产管理部门及运行车间(部)对运行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予以评价和做出改进工作的指示。

(六) 每月主持召开一次运行分析会议,每半年主持召开一次运行管理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工作情况,部署下阶段的工作任务。

(七) 参与审批运行工作的领导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及主要岗位的值班人员的调配,主持对值长的独立值班考试。 (八) 审批运行生产计划、运行方式和全厂性的系统图,审批重要的热工及厂属继电保护与自动装置整定方案,审批重大的特殊试验方案,并主持该项试验。

(九) 审批运行年度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实施,审批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方案,并主持进行演习和做好总结评价。 (十) 主持重大的或复杂的运行情况调查分析和全厂性的安全大检查活动。

第三条 各企业生产技术部门都要承担运行生产技术管理的职责。生产技术部门应做好以下重点工作。

*参加生产调度会议,汇报运行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的指示,组织、协调有关生产车间予以完成。

*组织编制、修订、审核现场运行规程、运行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全厂性的系统图等,划分运行各专业的设备管辖范围及职责分工,并督促执行。

*组织编制、修订、审核现场岗位运行日志及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和内容,并对主要记录和数据每天审阅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组织编制运行生产工作计划。

*参加运行方式和热工、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整定方案的审查。组织制订和审核重大的特殊试验方案,并参加该项试验。

*组织全厂性的运行分析会议,运行管理工作会议,主持专业性的运行分析会议,并提出分析报告。

*编制或审核电厂的运行月报和总结报告,审核各种运行技术专题报告。 *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写出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或审核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方案、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现场培训计划、省煤节电措施计划等,并组织或参加实施。

*经常深入现场,掌握主要设备的运行状况及缺陷状况,检查指导现场运行规程和技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指导运行车间(部)和运行现场,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并负责考核。 第四条 发电厂应建立和加强以值长为首的现场运行生产指挥系统。在调度业务和运行操作上,值长接受电网调度人员的和指挥,在行政和技术上,值长受本企业厂长、生产副厂长及总工程师(或运行副总工程师)的领导和指挥。在夜间或紧急情况下值长可代表厂长行使生产指挥调度权。(各发电厂应具体明确规定值长的职权和权限)。

第五条 各发电厂的运行车间(部),不论实行哪种体制,都应明确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运行管理工作,并配备运行专责技术人员负责运行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其职权和权限由各企业自行制定。

第三章 运行计划管理

第一条 运行工作应实行计划管理。运行工作计划是生产计划和其它组织技术措施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运行工作计划应按年度、季度、月度,实行自下而上的汇总编制,自上而下的下达执行。

第二条 运行工作计划应将指标和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科(部,处)室、运行车间(部)、运行值、班组及个人,使所有运行人员都担负起执行计划的责任。并应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评比活动,将计划完成情况与考核、评比、奖励结合起来。在计划执行中,要定期进行检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注意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三条 运行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运行调度方式及变更;

(二)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调整;

(三) 运行反事故措施及季节性反措工作; (四) 省煤节电及节水降耗措施; (五) 运行现场培训工作;

(六) 其它运行生产及管理工作。

第四章 运行规程、制度的管理

第一条 运行工作的技术管理主要体现在有关运行生产的各项规程、管理制度以及其它基础工作上。各企业应根据集团公司的统一要求和运行管理的实践经验,结合推广应用现代科学管理的方法,以实用有效为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运行规程和制度,使之达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二条 运行现场和运行管理部门应具备的规程、制度、原始记录及技术资料按集团公司颁发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现场运行操作规程应以国家有关电力生产的技术管理法规、典型规程、制造厂设备说明书及设计说明书的要求为依据进行编写,经厂总工程师批准,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条 新设备投运以前三个月,应完成运行操作规程(包括临时规程)的编制、审批和印发工作。

第五条 运行设备系统发生变更时,应对规程及系统图予以补充或修订,并在此设备系统投运前,将修订后的规程及系统图发至运行人员中进行学习。

第六条 现场运行操作规程应根据已发生事故暴露的问题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随时予以补充和修订。

第七条 每3-5年应对现场运行规程进行一次全面修定,设备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

第八条 运行现场应严格执行原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电厂应制定详细的工作票、操作票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运行车间(部)应会同生技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执行“两票”全过程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两票”制度的问题。

第九条 运行车间(部)每月应对已执行的“两票”进行整理和分析,并按“两票”标准和合格率统计办法,进行统计和考核。每季厂部应对运行车间(部)的统计进行抽查核实,并注意发现和纠正带有普遍性、习惯性违章的问题。

第十条 各企业应根据设备系统的情况,针对重要操作和复杂操作制订防止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并严格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运行工作中的电气操作、机组启停及单项重大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制。操作人填写操作票,经班长、单元长、值长审查批准后进行操作。监护人任务应明确,严禁代替操作人操作。

第十二条 机组大、小修后的重大试验,应有厂部、运行车间(部)主管领导和技术人员在场监护进行。

第十三条 交班人应事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接班人应提前30分钟到达生产现场,按规定进行接班前检查,查阅有关记录,了解设备情况,掌握运行方式。

第十四条 接班前,应召开班前会,然后按岗位在现场正点、全称签名交接。 第十五条 处理事故或进行重要操作未告一段落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第十六条 交班后应召开班后会,总结本班工作。

第十七条 运行人员应按岗位需要,配备手电筒,听针、测温仪等必要的检查工器具。

第十八条 巡回检查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路线、项目、周期进行。厂部、运行车间(部)应定期检查实际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对于夜巡、特巡、监督性巡查以及事故后巡查,要具体规定巡查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因巡查不到位、不认真,应发现而未发现的设备缺陷造成的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及时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防止了事故发生的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设备的定期试验与轮换,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项目、周期(时间)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运行影响较大的试验、轮换工作,应安排在适当的时间和运行方式下进行,并做好事故预想和处理异常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试验与轮换工作情况应及时记入岗位运行日志和专用的记录薄上。

第二十四条 运行车间(部)、生技部门要经常对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

(一) 事故信号和报警装置的定期试验;

(二) 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安全阀的定期试验; (三) 水电厂大坝的定期监测;

(四) 汽轮机自动主汽门、调速汽门、抽汽逆止门、各种超速保护及交直流油泵的定期试验、真空严密性试验;

(五)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通道的定期试验;

(六) 消防水泵、事故照明、柴油发电机等的定期试验;备用变压器、备用母线、备用开关、备用励磁机、备用交直流电源、备用水泵、备用磨煤机、备用冷却器等的定期轮换。

(七) 重要设备定期试验与轮换工作项目如不能按时进行,应经总工程师(或运行副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五条 岗位运行日志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运行方式及变更;

(二) 调度命令和上级指示;

(三) 运行操作和设备启停、试验、切换;

(四) 设备异常、事故现象与处理经过,包括灯光音响、信号、主要参数变化、保护和自动装置的动作和投退等情况;

(五) 设备检修、维护工作、包括工作票的开工、间断与终结 (六) 与有关岗位联系的事项;

(七) 其它运行记事。

第二十六条 以上记录依时间顺序,准确记录各项记事的开始,发展与终了时间。

第二十七条 运行值班人员在交接班时应认真查阅本岗位的运行日志,并根据记事内容查阅其它有关记录,对要求签名的予以全称签名。

第二十八条 运行人员填写运行日志及其它记录应实事求是详细认真,做到字迹清楚,按规定的标准和内容填写,并保持其清洁完整。运行日志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运行表单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如填写有误,应按差错进行考核,如有弄虚作假,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按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运行车间(部)运行主任和运行专责技术人员应定期查阅所有岗位的运行日志及其它记录的填写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应签署要求改进的意见。在收回日志、记录时,应进行系统地检查分析,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组织督促落实。

第三十条 各企业主管运行的领导人员和技术人员、安监人员,都有权在运行日志上签署意见。

第五章 发电出力、供热及燃料管理

第一条 各企业的机组最高出力应达到额定铭牌出力,最低出力应达到制造厂提供或通过试验可以保证安全稳定运行的出力,如因设备问题限制了出力应及时申请修改出力计划,并尽快消除影响出力的设备问题。

第二条 设备长期达不到额定出力,应认真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条 各发电厂每年应按当地电网公司的要求提出下一年度的发电出力计划,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如遇外部条件影响或内部条件限制,使全厂综合出力受阻,应提出技术分析报告。

第四条 火电燃煤机组最低出力和调峰能力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 50MW及以下凝汽式机组,低谷停机调峰; (二) 100MW机组低谷带50%负荷和停机两种方式; (三) 200MW及以上机组低谷带50%负荷; (四) 机组不允许超出力运行。

第五条 热电厂每年应根据本厂供热设备及系统的能力和外网供热曲线的要求,核定机组的供热能力。

第六条 为确保对用户的不间断供热,热电厂应留有适当的备用余量和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七条 热电厂应在供热季节前使供热设备和系统处于完好状态,确保对用户的供热。

第八条 用户要求的供热曲线(由热力公司提供)经厂部审定后交值长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九条 停用的供热设备应做好保养工作,各厂的化学车间专业人员对保养的热力设备要定期进行抽检和监督。

第十条 各厂燃料管理部门应根据集团公司年度生产任务的要求,订购符合机组设计要求的燃料,并做好燃料的调运、贮存、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 煤场应按不同的煤种分堆(罐)存放,防止存煤自燃及减少自燃损耗,每月应进行一次准确的盘点,盘点前按要求进行煤堆整形。

第十二条 加强入厂、入炉煤计量、化验管理,要认真做好配煤工作,保证入炉煤质量,现有的混煤设备应正常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现有清除燃煤中的铁、木、石块的分离设备应正常投入使用,确保制粉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进厂燃料的过衡率和检质偏差应符合集团公司有关燃料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 运行分析及经济运行管理 第一条 运行分析是通过对设备状态、操作监视、异常现象和运行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等进行专题或综合分析,及时发现和找出运行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运行工作的措施和对策,不断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的重要运行管理活动。各企业都要大力加强并普遍开展运行分析工作。

第二条 运行分析首先要认真做好运行经济指标的计划统计工作。厂部应按年、季、月编制计划下达给运行车间(部),并按实际运行数据分类进行统计,编制运行生产日报。运行管理人员要经常分析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及时提出改进运行方式和操作调整的措施,并指导和督促实施。

第三条 运行人员都要加强运行表单的分析,指导运行操作和调整。运行分析和重点内容是:

(一) 设备的主要运行参数和运行方式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合理性;

(二) 运行生产的技术经济指标;

(三) 重大和频发性的设备缺陷;

(四) 运行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及技术监控情况;

(五) “两票三制”、值班纪律及文明生产的执行情况; (六) 运行操作、调整及运行规程执行情况; (七) 设备检修质量、试验状况及设备的健康水平;

(八) 热工、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仪表的指示情况。 第四条 岗位分析:运行值班人员在值班时间内对仪表指示、设备参数变化、设备异常和缺陷、操作异常等情况进行分析。并将分析和处理情况记录在运行分析专用记录薄内。岗位分析记录由班长、运行车间(部)运行专责技术人员审核。

第五条 专业分析:由运行车间(部)运行专责技术人员负责,每月将运行记录整理加工后,对运行方式及影响机组安全、可靠、经济、出力等各种因素进行系统地分析。并将分析情况报运行车间(部)和厂生技部门,做为月度运行分析活动的资料。

第六条 专题分析:由厂生技部门运行专责技术人员负责,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某些专题分析;如设备大修或技术改进前后运行状况的分析,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和其它专业性试验分析等。

第七条 事故及异常运行分析:根据事故和异常情况的性质、涉及范围,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监部门负责人、生技部门负责人、运行车间(部)负责人、值长、单元长、班长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在事故及异常情况发生后,及时对事故的经过、原因及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对策。

第八条 全厂性综合分析:由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负责,每年、季、月定期进行分析。生技、安监和其它运行车间(部)有关人员参加。重点分析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分析报告用以指导今后的运行工作。

第九条 各企业在运行分析的基础上,应做好运行工作的总结和报表工作。每年1月20日前,应将上一年度的运行工作总结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条 节煤节水节电是电力工业必须坚持的方针,各厂应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我国的能源政策,电厂要服从电网的经济调度,单台机组要服从全厂的经济调度。在服从电网调度和保证安全运行条件下,使全厂达到最经济运行方式。水电厂应配合电网调度管理部门实现水轮发电机组的最优组合和机组之间负荷的最优分配,使水电厂在耗水量和附加费用最少的经济方式下运行。

第十一条 运行人员值班时要全神贯注,精心操作,勤检查,勤分析,勤联系,勤调整,做到汽温稳、汽压稳、水位稳、负荷调整稳,保持各项参数在最佳状况下运行。

第十二条 搞好辅机的经济调度和运行,合理启停设备, 要最大限度地节约厂用电、节约点火及助燃用油,并加强考核。

第七章 设备维护、验收及缺陷管理 第一条 设备是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物质基础,运行人员是设备的主人,必须按照运行维护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二条 运行人员应提前介入新设备投运前的验收及试运工作。并重点检查验收以下项目:

(一) 图纸、资料、记录和试验报告;

(二) 设备及系统的整体性能;

(三) 运行监控系统及操作装置; (四) 安全设施及防护装置; (五) 运行场地、场所。

第三条 运行人员在设备检修和重大消缺后,必须认真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重点是:

(一) 工作现场已清扫、整理干净、工作人员已撤离现场;

(二) 检修交接记录齐全。内容包括:已处理的问题、存在的问题,设备改造和试验结果;

(三) 设备具备启运条件;

(四) 安全防护装置符合规程要求。

第四条 运行人员在检查验收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有权拒绝办理终结和竣工手续。

第五条 电厂应制定详细的《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设备缺陷分为三级:

(一) 紧急缺陷:性质严重,情况危急,即将可能发生事故,必须停机处理的缺陷。

(二) 重要缺陷:性质重要,情况严重,已影响安全经济运行及文明生产,需降负荷处理的缺陷.

(三) 一般缺陷:性质一般,情况较轻,对安全经济运行及文明生产有一定影响,机组在运行中可以处理的缺陷

第六条 运行人员通过监视分析和巡回检查发现的设备缺陷,均应记录在设备缺陷登记薄上(或电脑网络)或通知单上。

第七条 对紧急缺陷,应立即报告班长、值长、运行车间(部),值长应立即报告调度、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并通知生技部门和检修人员。值长应根据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运行副总工程师)的指示,向调度办理检修申请手续。在紧急缺陷未得到处理前,运行人员必须做好事故预想和防止事故的措施,并按现场规程处理。 第八条 对重要缺陷,应及时报告班长,班长应及时报告值长、相关车间,相关车间应及时组织检修人员消除。在重要缺陷消除前,运行人员应做好事故预想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

第九条 对一般缺陷,按现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条 生技部门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汇报紧急、重要缺陷详细情况和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运行人员应为检修人员处理设备缺陷创造条件,并做好安全措施,确保检修设备与运行系统可靠地隔绝。

第八章 运行培训工作的管理

第一条 运行人员应按照集团公司颁发的《发电厂生产人员技术培训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搞好日常和定期培训工作,提高运行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事故处理能力和技术理论水平,满足运行生产发展的需要。

第二条 切实加强对运行学习班的组织领导,运行人员无论采用何种倒班方式,学习班中的生产培训活动时间平均每轮值不得少于4小时。

第三条 学习班中的生产培训活动,应以实际操作技能(包括运行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和技术理论的学习为主,采取技术讲课,技术问答专题讨论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好学习班的时间。

第四条 运行车间(部)、生技部门的运行专责技术人员应会同生产培训专责人认真编制好年、季、月运行学习班的生产培训计划,下达到运行车间(部)、班做好准备工作,使运行学习班的生产培训活动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五条 具有单机容量200MW及以上机组的发电厂,每年应安排相关的主岗人员到模拟机进行培训学习。其它各厂可酌情安排学习。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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