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及其解决路径●赵宗亮(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摘 要:在人权普遍性的视野下,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人权是主权的存在目的,主权是人权的实施保证。人权的实现不可避免要受国家主权的影响,两者关系问题的正确解决方式是谋求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均衡与协调。为了避免人权问题被严重意识形态化,健全人权法治全球化机制,对国际人权干预的行动主体、管辖范围、依据及程序等事项做出必要的制度安排就成为必要。东、西方人权观念的对向性发展为调处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提供了必要条件。 关键词:人权;主权;体制安排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世界经济政治一体化进程的深入,人权问题也已经普世化了。如今,人权的价值得到国际社会的充分肯定,而主权的存在也是不争的事实,这样一来,国际人权保护就面临着在人权普遍性的视野下,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之间关系的重要问题。具有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关于人权问题的分野,除了国内的革命历史与国际的政治斗争掺杂其中之外,归因于它们当时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人权理论或者人权思想,即西方的人权思想和东方的人权思想。两者在历史上有着旷日持久的争论,前者以个人主义为本位,后者以集体主义为本位。实际上,语境上的差异决定着“人权”与“主权”的孰轻孰重,在一国内部,人权是主权的合法性基础和存在的唯一目的;在国际领域,主权独立是处理国际关系的首要原则。但是,当两者发生冲突的时候,国际社会很容易产生错综复杂的分歧,这是一个颇具政治敏感性,同时又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弄清这个问题,是将“保障人权”与“侵犯主权”区别开来的关键。本文拟就这一问题作些分析,以期讨论。
二、人权与主权关系的探讨人权作为一种理论、制度与实践的结合体[1],它的历史经历了一个从诞生、异化到复归的过程,与人权密切相关历史、人文等环境又各式各样,加上人权概念本身往往因为价值观念与学术立场的不同而多变,因此,人权的理论与实践是极其复杂的。当下,虽然人权已经踏上复归之路,但是理想尚未完全实现,远没达到广泛的和谐状态。在这种情形之下,就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在人权实践与理论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其中包括:在全球化的视野中,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以避免属于全人类美好理想的“人权”再次遭受扭曲。关于人权的概念,通说认为:是现实中的人作为“人”而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国家主权,是国家的固有权利,指的是一个国家独立自立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最高权力。没有人权,人难成其为“人”,同样地,没有主权,国难成其为“国”。人权是主权的存在目的,主权是人权的实施保证。人权的实现不可避免要受国家主权积极抑或消极的影响,两者关系问题的正确解决方式是谋求主权与人权之间的均衡与协调。人权为主权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论基础与逻辑前提,而且是主权存在的唯一目的,是现代宪政民主政治制度设计与安排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主权对人权具有促进与保护的功能,人权的制度化保护与实现离不开主权国家的积极作为。一个国家人权保障的发展和人权状况的改善,是一个因国而异、循序渐进的过程,它归根到底要靠本国的积极努力,其他国家和国际社会无法越俎代庖。主权的存在对人权的保障与救济是必不可少的,如果主权弱化,法治社会就必然难以维持,进而使人权得不到有力的保障。甚至在一定意义上讲,国家在保护人权方面有“优先权利”,因为当一个国家内部有侵犯人权事件发生时,按照国际惯例,只有在当事国国内的补救措施已经全部用尽而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时,国际人权机构才享有对此类事件的管辖权。在一个政治社会中,人权问题与国家之间是无法脱离关系的,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人权不能直接提供给个人享受,必须“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予以贯彻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就是作为特定社会的成员依据该国家的法律所享有的权利的主要形式。从这一意义上来讲“,主权高于人权”是可以成立的,但如果超出这个范围,此种命题就值得商榷了,因为依此理论,只要拥有主权,任何国家,包括法西斯国家都可以成为保护人权的工具[2]。所以需要有一种比国家更高一级的法律秩序以便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评判和制止。国家促进和保护本国所有公民及在其国内外国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是一种不可推卸责任,以主权原则、内政问题为由拒绝国际社会对其人权问题的关注也是不恰当的。因此,我们不能绝对地、意气用事地强调“人权高于主权”或“主权高于人权”,在存在国家主权滥用的情况下,由国际社会进行干预就成为一种必要了。在对待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跳出在此问题上的方法论视角,而取世界观视角。也就是要在信仰的层面上来把握这一问题。特殊性是永存的„„但在人权问题上,蓄意强调其特殊性,就在有意无意中强化着文化间的对垒。”[3]随着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入,人类在的共同利益在不断扩大的同时,面临的危险和
问题也越来越多,如恐怖主义、环境污染以及国际犯罪行为等,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各个国家在人权与主权关系问题上采取公正和理性的态度,加强在人权领域的对话和合作。英国学者詹宁斯·瓦茨认为,在人权的国际保护问题上应当遵循四个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同的原则:“第一,在特定环境下,一个国家内部的人权实践已不再必然地纯属国内管辖事项;第二,一国的尊重人权义务不仅适用于外国人待遇,也将正常地适用于本国公民的待遇;第三,虽然还有些具体的争议,但许多人权义务已经作为国际习惯法而在通用;第四,保障人权的义务应该成为一切国家所负之义务。”[4]
三、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关系的体制保证为了避免人权问题被严重意识形态化,以及伴随国际人权干预而产生人道主义灾难,健全人权法治全球化机制,对国际人权干预的行动主体、管辖范围、依据及程序等事项做出必要的制度安排还是必须的。“在维护人权时必须尽量谨慎,以免人权被用来作为侵犯各国基本国内管辖权、破坏各国主权的跳板,滥用这一原则是制造无政府状态的最灵验的方法。”[5]否则,人权很容易被“国家实用主义”偏颇和异化为维护一国之私利的工具,造成利用人权→侵犯主权→谋求霸权→侵犯人权的恶性循环。在实施干预的行动主体、依据方面,根据《联合国宪章》的相关规定,只有联合国安理会才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措施的机关,除此之外的任何国际法主体采取行动都与法无据。另外“,人权国际保护的实体标准(应该)是侵犯人权的行为要存在度的限制,即要达到严重的程度”[6],《联合国宪章》第41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第42条接着规定: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由此可见,《联合国宪章》对安理会采取行动措施的条件界定为:“破坏了国际和平与安全”。所以,在管辖范围方面,只有在发生诸如种族主义、殖民主义、种族灭绝、侵略行为等严重违反国际法或国际强行法所保护人权的行为时,而且这些在大规模侵犯人权问题的事件已经或可能引起国家、地区的动荡并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况下,联合国安理会才可以就此采取强制措施、经济制裁或集体军事行动做出决定,进行干预,从而使人权问题成为联合国所强制解决的问题。如果情势还没有严重到这般程度,通过动员整个国际社会的道德共识,纠正某一国政府出现的弊端,向当事国家政府施加压力的方式可能会更妥当些。利用缔约国定期报告及审查制度、处理来文及和解制度、个人申诉制度或者由相关国际人权机构对当事国提出意见或建议以引起国际社会对被侵犯人权的关注。制裁应该是作为一种备用的政策工具,只有当得到普遍的国际社会支持的时候,并且在联合国人权保障机制的框架内才能实施。因为从以往的制裁结果来看,制裁带来的严重后果往往由当事国家无辜的人民大众来买单,干预的“公开目的”与取得的实际效果产生了天壤之别。所以在联合国安理会(并且只有联合国安理会才有这种法定权力)做出干预甚至制裁决定之前,应当遵循联合国有关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先由联合国大会进行充分讨论和酝酿,对被制裁国家人民大众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作慎重评估,尽最大的努力来降低该国人民最起码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受损程度。2005年3月,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在其题为《大自由:实现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以较小规模的人权理事会取代人权委员会”的主张,用合作与对话取代政治对抗和不信任。安南在报告中指出,创建这个理事会将赋予人权问题更崇高的地位,符合人权在《联合国宪章》内所占的首要位置。2006年3月15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设立以“促进在全球范围内尊重和保护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为职责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取代已运行60年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决议规定,人权理事会应以公正和非选择的方式处理人权问题,避免双重标准和政治化,促进人权领域建设性的对话与合作。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于2006年6月19日至30日,在日内瓦召开了其成立以来的首届会议。会上中国代表作了题为《和谐合作开创国际人权事业新局面》的讲话,提出保护人权的五项主张并获得广泛认同:享受人权需要和平的环境、享受人权需要可持续的发展、享受人权需要和谐包容的社会、享受人权需要建设性对话与合作、享受人权需要有效的机制保障。人权理事会的成立,是国际社会根据时代的要求而做出的共同选择,是联合国人权保障机制的一次重大改革。它使人权交流与合作得以在相对有序的轨道上运行并发展。当然,新生的人权理事会能否不辱使命,全世界正拭目以待。
四、加强国际人权对话与交流是正确处理人权与主权关系的路径选择如前所述,人权与政治、经济、道
德、伦理等密切相关,世界各国由于经济发展、社会制度、宗教信仰、历史文化传统等诸多差异,甚至在不同的语境下,“人权”会体现出不同的意味,所以各国的人权状况及人权观必然呈现多样化的特点, 正因为有这些差别,才需要国际人权的对话与交流,才需要各国共同努力推进国际人权的发展。人权是全体人类共同追求的崇高事业,“在人权问题上,坚持对话,就会减少分歧,化解矛盾,扩大共识,增进理解,这是国际人权交往的惟一正确的途径,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世界进步潮流和发展方向。而坚持对抗,则会增加分歧,扩大矛盾,延伸误解,这是国际人权交往中的一股逆流,已经为世界人民所唾弃,也必然被历史所淘汰。”[7]无论是对东方还是对西方而言,两种人权价值观的对抗与分野都是独断主义“真理一元论”在国际人权领域导致的后果,实际上,集体主义人权与个人主义人权完全可以而且应该相容相济,这两类人权价值观虽然时常出现争议,但弥合与协调并不无可能。国家之间在人权领域的对话与合作可以不断充实国际人权制度规范,并引导着各国人权的发展方向。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和国际人权的进步,特别是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后现代主义①法学达到了鼎盛时期,致使东、西两方的人权思想观念出现相互融合的趋势,“西方个人本位的思想受到了理论上的批判和实践的冲击,有些法学家提出了社会本位思想,强调个人对社会与国家的责任。”[8]于2000年通过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就放弃了“天赋人权”经典的二元论叙述方式,并且不再以假设的自然状态中的人,而是以社会中的人为基础来确立人权制度。例如:其在最后一个自然段中指出“„„享有这些权利意味着对于他人、:对于人类共同体及对于后代的责任和义务”,这与西方传统的个人主义权利哲学具有明显差别。而以集体本位为传统特征的非西方国家,也根据时代的发展,在传统的民族文化结构中注入了尊重个人的要素,引起了传统集体主义人权理论和观念的嬗变。东、西方人权观念的对向性发展为调和不同人权价值观的尖锐对立,从而为调处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提供了必要条件。2006年10月26日,中、法两国领导人在北京签署了《中法两国联合声明》,强调:“加强在人权领域的建设性对话,促进和保护人权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人权的普遍性,认为各国有义务在考虑到本国特殊性的前提下,促进和保护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9]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两个国家做出这样的声明,再一次有力地证明在国际人权领域“合作与对话”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1]齐延平.论普遍人权[J].法学论坛,2002(3).[2]吕世伦,薄振峰.论人权的几个对应范畴[J].金陵法律评论,2004(1).[3]齐延平.人权与法治[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35.[4][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M].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1000.[5]刘楠来.发展中国家与人权[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42.[6]郑君芳.论人权国际保护之界限[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7]高连升.当代人权理论[M].军事科学出版社,2004.291.[8]徐显明.文化与人权的主体[J].王家福,刘海年,李 林.人权与21世纪[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49.[9]中法两国联合声明[EB/OL].中国外交部网:http://www.fmprc.gov.cn/chn .① 后现代主义(postmodernism)是一场在世界范围内影响极其深远的艺术、社会文化与哲学思潮,孕育于上世纪50年代的西方国家,流行于70年代。后现代主义法学对于现代人权观念既有积极的作用也不乏消极的影响,其积极作用下文将述及。其消极作用在于它的无定性,对法律理性、个人权利、社会契约、法律正当程序这些现代法治核心要素的批判是破坏性的而非建设性的。所以有学者严厉的认为:后现代法学在拆解了现代法学的基础大厦之后,仅仅为人们留下一堆废墟,似乎人类的历史将要在此废墟上终结。这为后来兼具解构性与建构性的哲学诠释学(或曰本体诠释学)的兴起提供了契机。 简论人权与主权之间的关系■李云龙
【提要】国家主权原则是世界各国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处理国家间关系的重要准则,是当代国际关系的基础。人权是人类自我意识不断发展、尊严和价值不断提升的结果,是国家主权的最后来源。人权与主权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国家主权原则没有过时,国际人权没有否定国家主权原则。不能借口人权干涉别国内政。
【关键词】人权国家主权干涉内政
长期以来,西方国家一直在人权与主权关系上做文章,利用人权干预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为了澄清西方某些势力制造的混乱,有必要阐明人权与主权之间的真实关系。
一、国家主权原则没有过时主权指的是在一定领土和居民范围内的最高权威,也就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观念产生于16世纪的法国。欧洲国家在30年战争之后,于1648年缔结了《威斯特伐里亚和约》,首次引入了国家主权原则,确认一块领土上的统治者是最高权威的合法拥
有者,其他国家必须给予足够的尊重。法国大革命以后,人民主权成为国家主权的基础和后盾,成为国家主权合法性的来源。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亚洲和非洲民族解放运动的发展,亚非殖民地半殖民地人民纷纷取得独立,获得了主权国家的地位,在政治上同西方国家平起平坐,从而使主权国家体系扩展到全世界。当代国际体系是近代世界各国长期互动的结果,它充分吸取了两次世界大战的教训,确立了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国际行为体之间的相处规则。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当代国际法体系,其前提是主权国家的存在。国际法的产生,就是要解决互不隶属、各自拥有最高权威的主权国家相互交往中遇到的问题。可以说,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础。当代国际法一再重申国家主权原则,规定每个国家都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性的管辖权。由于主权国家都是最高权威的拥有者,所以它们一方面相互独立,另一方面也是相互平等的。主权国家之间既然不可能存在从属关系,那就只能是平等关系了。《联合国宪章》规定,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1[]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进一步明确规定:“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各国不问经济、社会、政治或其他性质有何不同,均有平等权利与责任,并为国际社会之平等会员国。主权平等尤其包括下列要素:(a)各国法律地位平等;(b)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c)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d)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e)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2[]这是国家之间主权平等的比较全面的规定,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承认。在当代国际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国家事实上遵守着国家主权原则。主权国家是国际政治的基本单位,是国际政治的主要行为体。每个国家都小心地捍卫自己的国家主权,竭力防止本国主权受到侵犯。欧洲联盟是世界上公认的整合程度最高的国际组织。即使在欧盟范围内,各成员国也不愿意轻易出让本国主权。这一点正是欧盟共同安全与外交政策难以取得很大进展的原因,也是《欧盟宪法条约》被否决的原因。美国也以国家主权为理由,至今都不加入联合国通过的几个主要人权公约。无论从法律层面看,还是从事实层面看,国家主权原则都没有过时。联合国宪章的第一个原则就是各国主权平等原则。民族国家拥有最高权威,这是联合国宪章的出发点。所有国际法文件的权威和合法性都来源于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家主权原则。尽管世界正变得越来越开放,各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多,相互影响越来越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消失了。随着世界的变化,国家主权必然要改变自己的形式。如何在外来影响和约束很大的情况下确保国家利益和国家统一,是当代每个主权国家都必须研究的课题。只要没有实现世界大同、天下一家的理想,只要没有统一的世界政府出现,世界就要分为不同的政治实体,就会不同的利益和不同的权威者。这种行使最高权威的政治实体,就是主权国家。有共同的语言文化传统、有共同的历史记忆和长期共同生活经历的民族国家,仍然是最适合于行使主权的单位。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东西能够取代以民族共同体为基础的主权国家。在目前情况下,国家主权原则仍然是最为有效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如果否定国家主权原则,就会摧毁现有的国际社会秩序,导致天下大乱。世界大多数国家和人民都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人们坚信,只有坚持国家主权原则,世界各国才能有效地维护和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国际正义。因此,国家主权原则仍将是调节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二、人权不能凌驾于国家主权之上把人权与主权对立起来,用人权否定主权,是一些西方国家常用的手段。事实上,人权与主权之间不存在谁高谁低的问题。《联合国宪章》特别强调国家主权,但它同时也提出了人权问题,“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并把“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列为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同时强调主权与人权,目的是要在主权国家和平相处的国际体系中发展人权,同时又通过促进人权来维护世界和平、防止第二次世界大战那样的历史悲剧重演。根据当代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人民主权理论,人权是主权的最后来源。同时,在当代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单位的国际体系中,主权国家是实现人权的主要形式。从另一个角度说,国家主权也是一种基本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一个共同的条款,规定了自决权:“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自己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3]对于没有取得独立或者主权受到严重侵犯的国家来说,国家主权甚至是一种最重要的人权。国际人权法不是超越主权国家、命令主权国家的东西。世界上各种全球性和地区性的国际人权法种类繁多,但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这些法律的主体都是主权国家。一个国家参加了国际
人权公约,不等于放弃了国家主权。参加国际人权公约,主动承担起维护人权的国际义务,正是主权的表现。在国际人权公约中,主权国家被看作是保护人权的主要力量,主权国家对本国人权负有最重要的责任。国际机构的职责在于协助、促进主权国家保护人权。人权问题涉及国内政治制度、经济结构和司法体制等诸多方面,这些方面恰恰是《联合国宪章》中所谓“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国际组织或其他国家无法越过主权国家直接干预一国人权问题。国际人权法首先把保护国内人权的责任交给各国政府,要求各国政府根据国内法程序保护本国人权。从人权保护的实践看,人权主要属于一个国家内部管辖的问题。改善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归根结底要靠该国政府和人民的努力。首先,各国必须维护本国的独立,实现国家强盛,不受外部势力侵犯。其次,各国政府必须努力发展民主与法制,使人民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得到充分实现。再次,各国必须大力发展经济,为本国人民创造良好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条件。这些都只能在主权国家的范围内实现,其他国家无法越俎代庖。国际社会所能发挥的作用是主要是道义作用。国际社会主要依靠鼓励、规劝、监督、批评等措施,推动主权国家政府改善国内人权状况。国际人权法像任何其他国际法一样,只有在主权国家自觉遵守的情况下,才能发挥效力。一个国家之所以加入国际人权条约,首先是因为该国有发展和保护人权的强烈愿望。我们知道,主权国家是一个有强大凝聚力的命运共同体,它们有效地化解了内部的离心倾向,同时也有力地阻止了各种外部渗透。主权国家有责任为全体国民提供安全、秩序、医疗、教育和社会保障,并由此获得了国民的效忠,从而使主权国家成为有国际国内行为能力的基本政治单位。不可能绕开主权国家实施国际人权法。国际人权法规定,国际人权保护首先要用尽国内救济程序,优先依据国内法律保障人权。即使是经过国际程序的人权案件,最后的落实和补救也仍然要依靠主权国家政府。国际人权法实施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提出意见,但具体怎么执行、怎么补救,还是要根据当事国的国内程序来解决。如果没有国家主权,或者国家主权遭到削弱,国家实施国际人权的能力必然降低。事实上,在大同世界尚未实现的情况下,“世界共同体”不可能存在。撇开主权国家的“世界共同体”,有什么力量保障世界人权呢?人权不能凌驾于主权之上。同样,主权也不应凌驾于人权之上。对于少数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国际社会应当进行干预和制止。这些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种族歧视、种族灭绝、种族隔离、贩卖奴隶以及由殖民主义和外国侵略、占领造成的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等,这些行为已经违反了国际强行法的规则,构成了国际罪行,从而超出了一个国家国内管辖的范围,成为国际社会关注并应解决的事项。但是,国际社会对人权的正当关心和合法干预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规定;要有合法程序,得到联合国的批准和授权;要尽量排除政治干扰,防止某些国家利用人权问题追求其他政治目标。
三、不能借口人权干涉别国内政人权是世界各国人民共同追求的美好理想。让每个人都享受各项基本人权和自由,免受饥饿和贫困的折磨,使他们得到符合人的尊严的地位,是一项我们所有人值得为之奋斗终生的事业。几百年来,世界各国涌现出了大批捍卫人权的斗士,有力地促进了人权的进步和发展。从废除奴隶制到取消种族隔离、从取得民族独立到实现男女平权,我们随处都可以看到世界人权发展的成就,感受到人权维护者对世界历史的重大贡献。长期以来,国际社会就存在利用人权干涉别国内政、谋取一国私利的现象。19世纪欧洲盛行的“人道主义干涉”理论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对本国人民施行残暴迫害,剥夺了他们的基本人权,那么,其他国家就有权进行干涉,包括使用武力手段。从当时人道主义干涉的实践看,几乎没有一次干涉行动是以人权为唯一目标的。每一次行动都掺杂着国家利益的成分,都在人权的名义下追逐国家利益。此后,国际人权领域一再重复上演这样的戏码。如果没有国家利益的强力驱动,很少有哪个国家愿意对国际人权问题采取行动。只有当维护人权同有关国家的利益一致时,这些国家才会采取行动。冷战结束以后,西方国家提出了新干涉主义理论,认为如果一个国家内部发生了侵犯人权的现象,即使它丝毫没有破坏国际和平,西方国家也可以动用武力进行干涉。在西方国家拥有经济、政治和军事等方面绝对优势的条件下,人权成为它们控制国际事务、干预其他国家内部事务的方便借口。借口人权干涉别国内政,严重损害了人权的国际信誉,玷污了人权理想的纯洁性,因为干涉内政是一种国际不法行为,受到国际法的禁止。国际法规定,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不得以专横方式干预一国内部事务,不得迫使被干涉国违背自己的意志改变政策或做它不愿意做的事情,如改变本国宪法和法律、牺牲本国利益等等。一个主权国家拥有对本国内部事务的最高权威,此种权威不得受到否定或干涉。《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本宪章不
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4]《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进一步规定:“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并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之利益。又,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煽动、资助、鼓动或容许目的在于以暴力推翻另一国政权之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另一国之内争”[5]不干涉内政原则已经得到大量国际法文件和国际政治实践的支持,成为一项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阻碍了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无助于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只有摆脱国际人权政治化的倾向,让人权回归其本来面目,才能有效地推动国际人权发展。
注释[1][2][4][5]王铁崖、田如萱编:《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863页;第8页;第864页;第5~6页。[3]董云虎等编:《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972页。(作者简为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教授)责任编辑魏静茹国际视野59 理想与现实的交互:全球化背景下的人权与主权林宏宇
内容提要 人权和主权都是历史的概念,它们都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它们既是“天赋”的,也是“人赋”的;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政治需要。它们都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仍会发生微妙的变化。在当前全球化背景下,人权挑战主权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国际社会和国际政治中的现实;同时,主权是人权的保障,人权是主权的目的,这是国际社会的理想。现实和理想的这种有机交互,就构成了全球化背景下人权和主权关系的全景图。 关键词 全球化 人权 主权
作者简介 林宏宇,国际关系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
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来看,人权与主权都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它们的提出有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人权与主权又都属于历史的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表述与侧重。在当今全球化方兴未艾的历史背景下,二者及其二者之间的关系都呈现出某种特定的内涵。一首先让我们简要回顾一下人权与主权的发展轨迹。按照目前国际人权研究的理论,人权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从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至马克思主义理论诞生之前。这一阶段以“天赋人权”说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个人有发表意见的自由、集会的自由和不受任意逮捕的自由。主体是突出个人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强调个人政治权利高于一切,其实质是对封建君主压迫和独裁的反抗。但是,这一阶段人权很少涉及群体、阶级或民族的权利。第二阶段从马克思主义诞生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一阶段人权突破了早期狭隘的“天赋人权”观,开始注重“人赋人权”,从社会和批判的角度看待人权,也就是由追求个人权利转而追求集体和阶级的权利。主要内容除了第一阶段人权内容外,又提出了工作权、休息权、医疗保健权、受教育权、普选权等。第三阶段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其主要内容除了第一、二阶段内容外,开始强调民族权和发展权。这主要是因为二战后新独立的亚非拉殖民地国家和地区出于发展经济和保障人民生存的需要,特别致力于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另外,从这一阶段开始,人权问题逐渐国际化,开始出现了所谓国际人权问题。不仅不同时期人权有不同的内容,而且不同国家对人权也有不同的侧重。以“三个世界”的国家来看,第一世界的国家强调公民权、政治权和财产权;第二世界国家侧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广大的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除了强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外,还特别强调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①可见,人权不是绝对的,世上没有永恒不变的人权和人权内容,也没有完全一致的人权概念,人权是发展变化的。最早提出国家主权学说的是16世纪法国思想家让·布丹和荷兰法学家胡果·格劳秀斯。让·布丹认为“国家必须有一个拥有最高权力的合法 政府,保护着家家户户及其私有财产”,主权是“对所有公民和国民行使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①胡果·格劳秀斯认为主权即“权力的行使不受另外一种权力的限制”,是一国处理其内部事务的最高权力。②可见,国家主权产生之初要解决的主要是国家内部的权力关系问题,不具有对外性。欧洲30年战争之后签定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初步确定了欧洲大陆各国的疆界,标志着民族国家即主权国家的诞生,从此主权跨出了一国界限,具有了处理国家间权力关系的功能,成为民族国家的重要标志。主权是一个国家固有的属性,一个国家只有拥有完整的国家主权,才能成为真正独立的国家。只要存在民族国家,就存在国家主权问题。国家主权具有最高
的权威性、排它性和合理性。然而纵观国家主权的发展史,我们可以发现主权的内容也不是绝对的,它也随着不同时期主导阶级和强势国家的政治需要而改变。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资产阶级理论家强调主权是为了反抗封建君主,他们强调主权的绝对性、独立性和不可分割性。但随着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和海外扩张,资产阶级出于瓜分和掠夺殖民地的政治需要,提出了主权可分割理论,开始鼓吹“民族主权过时论”,积极推行殖民政策。二战结束后,就连一贯强调国家主权的美国,也出于谋求世界霸权的需要,开始宣扬“主权观念过时论”。例如,1949年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雅克·马里旦在一次讲演中公开呼吁国际社会“必须放弃主权概念,建立所谓的“世界社会”。③同样,20世纪60年代中期,苏联出于称霸的需要,抛出了所谓的“有限主权论”和“社会主义大家庭论”。这种限制和干涉主权的霸权理论的极致体现在1968年苏联对捷克斯洛伐克的入侵。冷战结束后,世界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又面临严峻挑战。目前,这种挑战主要是要求弱化和让渡主权。二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人权和主权都是历史的概念,它们都随着社会的的发展而发展。它们既是“天赋”的,也是“人赋”的;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政治需要。它们都不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仍会发生微妙的变化。在当前全球化背景下,人权和主权又都赋予了新的内涵和关系。全球化就是世界市场的统一化,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一个不可阻挡的客观历史进程。冷战期间,东西方两大阵营的对立,人为地将世界市场分割成东西两个国际市场。苏联解体后,原苏东国家间的市场无法再与世界市场的其它部分隔绝,并入了西方主导的国际市场,使得世界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同时,由于苏联解体导致计划经济模式失去政治吸引力,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放弃计划经济模式,转向市场经济,出现了所谓市场化浪潮。这股浪潮进一步加快了全球化的进程,于是出现了全球化进程加速现象。在此大背景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利用人权为工具,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主权提出挑战,就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国际政治现象。而且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已成为国际政治领域不可回避的重大理论问题。为什么说人权对主权的挑战是不可避免的呢?关于这点,我们可从人权和主权的历史发展轨迹中得到启示。即任何一种国际政治理论的提出都有特定的历史背景,而且往往是国际政治中主导阶级或强势国家的“杰作”,并为其所利用。从苏联解体、冷战结束以来,全球化进程加快,而在全球化进程中起主导作用的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它们是全球化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其它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的国家则处于被动适应的地位。也就是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当前国际政治中的强势国家,它们在“领导”世界、实现它们国家战略利益的过程中,必然要侵犯到别国的主权,也就自然会招致许多主权国家的不满和抵制。因此,它们需—53—理想与现实的交互:全球化背景下的人权与主权①②③唐连凤、刘顺吉,“对国家主权的再认识”,《社会科学探索》,1997(2)。(美)威廉·奥尔森等,《国际关系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22。乔治·H·萨拜因,《政治学说史》第三版修订本,霍尔特-莱因哈特出版公司(纽约),1916:405。要创造一种比以前赤裸裸提出的“主权过时”、“主权有限”更“成熟”些的国际政治理论,以遮盖它们强权政治和霸权统治的现实。于是,“人权高于主权理论”自然就应运而生了。现在问题的关键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为什么要选择“人权”这个工具来突破“主权”的屏障呢?这里面有其历史的必然。第一个必然表现在全球化日益把世界连成一个整体,进一步促进了世界各国人民的交往和沟通,这就为西方发达国家输出其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提供了极大便利。经济是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放弃计划经济的发展中国家在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接受西方国家的“民主”政治模式,于是冷战后世界上出现了所谓的“民主化”浪潮。在“民主化”过程中,西方发达国家在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中大肆宣扬它们的价值观,而“人权”正是这些价值观的核心内容。应该说,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当前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和经济实力,以及由此形成的暂时领先的物质文明,使西方的“人权”观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占有很大市场。这就为它们干涉这些国家的内政找到了很好的基础。所以,每当它们要干涉这些国家内政时,就自然以“人权”为幌子。第二个必然表现为二战以后以《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国际人权公约》等文件为代表,人权问题日益国际化。以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为代表的国际组织对近40个主权国家的人权情况进行过机密调查,①这就开辟了以人权为借口干预主权国家内部事务的先河,从而为全球化时代西方发达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公开干涉别国内政找到灵感与依据。第三个必然表现为全球化客观上增强了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的作用,从而相对弱化了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对传统的国家主权观念提出了严峻挑战,为西方发达国家以人权为突破口找到了极大便利。三人权对主权提出挑战,这是当前国际政治不可回避的现实。但从
理想主义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角度思考人权与主权关系时,我认为它们不应该是互相排斥的,而应是相辅相成、不可偏颇的。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民族自决权、民族生存权和民族发展权是最重要的人权,而这两种权利的取得都离不开完整的主权保障。完整的主权一般应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的管辖权,对外具有独立自主权、自卫权和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只有这些权利不受侵害,不受干涉,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生存与发展才有保障,其国民的人权也才有保证。一个失去国家主权的民族只能类似于以前的殖民地民族,他们不可能享有与发达国家一样的人权。同时,从主权的理想化角度来看,真正理想的主权应是人民主权,即广大人民当家作主,享有最广泛的人权。主权不应成为落后国家政府专制独裁、压迫国内人民的保护伞与逃避国际社会谴责的庇护所。享有最大的人权是维护主权的目的。因此维护主权必然要尊重人权。人权高于主权不对,但主权高于人权也是不正确的,至少是不全面的。全球化使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主权面临挑战,发展中国家人民更应自觉地维护本国的主权,尤其在事关国家主权的原则问题上更不能有丝毫的犹豫和含糊。只有这样,才能最终维护自己的人权不受侵犯。当然,这并不是说主权就是僵化的。其实,只要符合国家的最高利益,而且在平等互利、自决自愿的基础上,部分主权的让渡或转让也是允许和必要的。它不是主权弱化的表现,相反正是独立行使主权的体现。因为让渡或转让部分主权是为了享有更多、更大的主权(如欧洲一体化进程)。总之,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当前全球化背景下人权挑战主权是不可避免的,这是国际社会和国际政治中的现实;同时,主权是人权的保障,人权是主权的目的,这是国际社会的理想。现实和理想的这种有机交互,就构成了全球化背景下人权和主权关系的全景图。
论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张浩(河北大学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人权与国家主权的位阶的界定,对于认识国际中日益频繁使用的人道主义干预的不足与缺陷,使之不断发展与完善尽快走出困境并成为能取代传统国际霸权的国际关系新规范模式有重要意义。本论文通过对国家主权、人权的概念进行阐述,以及国内外对于国家主权与人权位阶的观点来说明国家主权与人权并非对立的概念,他们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关键词:国家主权人权
1、人权与国家主权概述人权与主权是国际人权法中的两个基本概念。国家主权的概念是起源于近代欧洲的,被孟德斯鸠、布丹等著名的启蒙学者发展成为了系统的政治理论。我国学者绍津先生在其编写的《国际法》一书中定义主权是国家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地位。所谓的对内最高权就是指国家对其本国的统治权。它包括:对本国境内的人和物之属地优越权,对本国国民的属人优越权等。对外的独立地位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在于别国交往的过程中不受别国的管辖和支配,地位平等。人权是现代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是近代欧洲启蒙运动的产物,在与神权和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新兴资产阶级就把人权作为一个有力的政治武器利用并在获得政权后把人权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中。世界人权宣言提出这样一个概念:在公领域的人权是普世性的、不可分割的,并且是每个健全个人生命所与生俱来的。也就是说一切人,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区别,都有资格享有人权。这是人权的非常显著特征。 2、国内外关于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
2.1国外一些学者关于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早在16世纪,西班牙法学家维多利亚(1483-1546)就提出,按照国际法,对于拒绝给予本国臣民以基本人权的国家,可以进行干涉。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这样一种观点,即: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他们认为由于整个世界的互动性与相互依赖性的强化,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连结日益紧密化,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人权问题已经越出国家界限成为了全球问题。甚至还有些学者认为国家主权已经成为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人权的一个障碍,为了促进和保护人权,必须限制和取消主权。为此,有人主张把各国政府撇在一边,由\"世界议会\"通过立法,由\"世界政府\"保护人权。这是一种将人权与主权对立起来的观点。英国学者保尔.西格哈德认为如果一个主权国家政府对其统治下的人民残暴不仁,其忤逆足以\"震撼人的良心\"时,其他国家干预甚至武力干涉都不为过。
2.2中国国内关于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国家主权高于人权。他们普遍认为人权及其保护,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范围,一个国家和人民对内没有权威,对外不能独立,就不可能真正
地享有人权和人权保护。因此只有在坚持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国际人权才得以遵守和实施;也只有在坚持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国内人权也才能得以保障。笔者个人对邓小平先生的观点非常认同。邓小平先生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际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之际提出了\"国权\"之一概念。不仅重复了中国主权立场,还包含了更为深刻和丰富的内涵。国权的核心和基础是国家主权,但它不是其全部内涵。首先,就主体而言,国权主张人权是针对享受人权的主体,是多数人的人权的有机整合。其次,就其内涵和实现而言,国权所主张的人权是社会的和具体的权利,内涵十分丰富,其真正全面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过程。再次,就其实现性而言,国权在我国首要是生存权和发展权。中国是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大国,中国摆脱贫困,稳定发展对世界和平稳定有重要意义。最后,究其国际属性而言,人权从属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服从于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邓小平先生的理论还解决了经济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他认为经济全球化尽管对传统主权构成了侵蚀,但它并没有从根本上否认主权。因为经济全球化是建立在主权国家共同参与的基础上的,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它的规范功能的发挥主要取决于主权国家的态度和配合。 3、我国大众对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
3.1国家主权高于人权在笔者的问卷调查中笔者发现绝大多数中年人认为国家主权是高于人权的。他们多认为人权高于主权在执行上就现在而言有许多不可操作性是不切具体实际,尤其在今天。国家逐渐形成至今,在国与国的关系中,国家主权是群体人权的最高表现形式。一般而言,作为个人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的人权,以及作为国内少数民族权利的人权,均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对这些人权问题的处理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体现。显然,在这里,作为群体人权最高表现形式的国家主权高于作为个人或少数民族权利的人权。
3.2人权高于国家主权在对人权与国家主权的位阶的问题上,有一些人由于对国家主权、人权等概念的错误理解,导致的其得出了各种比较偏激的理论。例如有人认为:凡是人的国度,人权高于主权是为政府和民众普遍认可的常识,那些不承认这一常识的,多半是妄图继续保持牢牢控制住\"子民\"一切权利的专制国家的肉食者,他们所奉若至宝的\"主权\",说到底,不过是\"主子权\"罢了。还有人认为:人权高于主权,是人权观观念的进步,也是国际政治的进步。还有些人认为:从《共产党宣言》里说\"工人没有祖国\",以及列宁\"输出革命\"的理论,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也是主张\"人权高于主权\"的。
3.3国家主权与人权同样重要还有一些人主张国家主权与人权同样重要。在不同的情况下,两者的地位可能有所侧重,即人权是对内的,主权是对外的,两者适用不同的地方。一般来说,一个国家无权干涉另一个国家的内政,在这种情况下,主权高于人权是对的。然而,当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对本国人民所犯下的暴行已超出人类所能容忍的底线(如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大屠杀),或者当一个国家发生极为严重的天灾人祸(例如大地震、大饥荒),以至于这个国家无法独自应付灾祸时,那么,别的国家就有权对这个国家进行人道主义干涉。在这种情况下,人权高于主权是对的 4、我个人对于国家主权与人权的位阶的观点
4.1国家主权与人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笔者认为国家主权与人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概念,恰恰相反,它们之间具有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纵观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人权与主权也并非是对立的,它们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维护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类的正义事业发挥着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应该是辩证统一的。国家主权和人权都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的主权;国家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国际保护则首先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现。笔者认为在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问题上,简单地完全肯定或否定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是难以阐明这一关系的。主权与人权都是国际法的原则,主权原则是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国家不能违背国际法关于人权的一般强制性规则,而人权的国际保护则首先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实现人权的过程也是国家主权行为的体现。因此人权与国家主权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人权与主权自始致终是不可分割的。 浅析人权与主权之关系何阳阳丁锐
摘要 人权与主权作为现代国家社会领域的两个重要概念,在全球化的浪潮下,处理二者的关系成为一
个重要的问题。本文指出解决人权与主权之间的矛盾是判断国际行为是保障人权还是干涉他国内政的关键之所在,所以讨论这个问题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人权主权自决权
社会生活的内容在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人们对自身权益重视程度的增加。人权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个人为维护其权益所必要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公民和政治权利,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生存权。而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可以以最高权威和独立自主的方式处理领域内的一切内部事务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发展权是一项人权”,人权的实现和保护,一方面要依靠国家主权的支持,其权利和自由有赖于国家的承认和尊重,需要国家利用其掌握的资源去实现,当这些权利和自由遭到侵犯时,需要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加以救济。另一方面国家权利的实现有在很多方面危害到了公民最大限度的实现自我权益。人权与主权之间存在着对立和矛盾,集中体现在保护人权是否允许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进行有限度的干涉,人道主义干涉的原则和范围等几个方面。人权与主权哪一个更为重要不应当仅从表象来判断,而应将这一问题放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来进行考虑,并且,我们应当了解主权与国家权利之间存在的具体联系,这样做有助于我们深入的更加明确主权与人权的关系。下面我将对上述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它们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概念,恰恰相反,两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中,人权与主权也是并存的,而且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着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权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首先,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当今的时代特点,在现实的政治经济条件下来考虑这个问题。若世界处在岌岌可危的环境,国家处于战事,社会安全的不到保障,那么就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之下牺牲一些公民的权利也是应当的也是必须的,比如战时的公民财产的强制性征用,对其人身自由的有限度限制等,但其中有一些基本权利是必须保障的不可侵犯的,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与申述权等危及生命的权利。其次,在安定发展时期,国家应当对公民人权予以最大限度并合乎法律与道德的保护,是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应尽的义务,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角色是公仆而不是统治者。为保障国家的地位就必须承认并确实的保障公民权利,而公民权利中最为重要的也就是基本权利,即人权。国际人权保护制度的出现和发展表明,对于人权的保护仅仅依靠个别国家是不够的,特别是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以及对欠发达的区的人道主义援助和舆论关注。除此还需要有各个国家在国际层次上的合作,承担一定的国际义务,但是各国处理其人权事务的主权权利应受某种限制。人道主义干涉是必须要得也是必须的,但是它的标准和范围必须严格把握。首先,以保护人权为目的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与其他国际法律制度,是世界各国主权意志的产物是由各主权国家通过协商谈判制订通过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就是由这些国家通过这些国际人权文书建立的,它们是国际人权的一个重要也是公认的保障。其次,尊重人权是国际人权保护制度的宗旨和目的,也是它的基本原则。与这一原则共同构成国际人权保护制度基础的,还有国家主权平等。这在联合国宪章中有明确宣示,尊重人权被确定为联合国的三大宗旨之一和原则,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在实现其宗旨时应遵行的首要原则就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还有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在国际上促进和保护人权,应当尊重有关国家的主权,而不应当侵犯其主权。西方国家有种观点认为,国家主权已经成为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人权的障碍,基于此,有些决策者在“保护人权”的名义下,对它们认为侵犯人权的国家任意地进行干涉,甚至采取制裁或武装入侵的行动,而根本不顾对方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其结果是人权不仅没有得到促进,正常的国际秩序和世界和平却遭到了破坏,人权遭到了更加严重的践踏。当人权尤其是人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遭到外来的侵犯或威胁时,如果没有以享有主权为其本质属性的国家,无论在国内或国际上,个人的人权都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自决权是一国人民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在对外关系上,自决权意味着一国人民不受任何外国影响,独立处理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问题的权利,与国家主权的对外含义——独立权是一样的。可见,人权的实现与国家主权的存在是紧密相关的。否定了主权就等于否定了人权。世界的发展要求人的权利得到更为深刻的理解尊重,但又不能片面强调人权,认识主权与人权问题应充分考虑到各国国情传统风俗,以及发展状况,当然也包括具体的社会及国际状况。做到尊重人权与实
际相结合,反对片面的人权论调;反对人权大于主权理论;反对一些国家以人权问题为由干涉他国内政。其解决首先要打破主权概念的坚冰,反对将主权问题极端化,反对笼统的谈论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参考文献:1[韩]大元主编.比较宪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2[罗]艳华.国际关系中的主权与人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3[1]979年联合国《关于发展权的决议》.董云虎,刘武萍编.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4[刘]楠来.论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作者简介:何阳阳、丁锐,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理论新探·2007年6月第3期(总第82期)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Shandong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ShandongEconomicManagementPersonnel InstituteJun. 2007NO. 3 Ser.No. 82—51 —XUEBAO法学研究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及中国人权战略白鹏飞(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7) 摘 要:人权与主权的关系虽已发生重大变化,但二者始终不可分割和相互促进。主权依然是人权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与保障,人权依然对主权发挥着促进和制约作用。在此基础上,应制定出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中国人权战略。 关键词:人权;主权;中国人权战略On theRelation betweenHumanRights and Sovereignty and the Strategy ofChineseHumanRightsBAIPeng-fei(Fujian NormalUniversity, Fuzhou 350007,China) Abstract:Although significantvariations have take place on the relations between human rights and sovereignty, they are still inal-ienable and interpromotive, the sovereignty is still the premise and safeguard of the existence and developmentof the human rights, thehuman rights still promote and restrict the sovereignty. Then we should make out the strategy ofChinese human rights of the pricipleand flexibility.Key words:Human Rights; Sovereignty;The ChineseHuman Rights Strategy 、 一 人权与主权的关系
(一)人权的概念及其历史演变“人权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它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基本标准。它包含着‘是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是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是使人具有尊严性的人的权利’等多层意义。”[1]伴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的发展,到文艺复兴时期,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专制与特权,针锋相对地提出了“自然权利”、“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等人权理论,并在取得政权后以宪法的形式予以确立。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和美国的《人权法案》,为整个世界提供了用宪法确立人权的制度样板。从此人权成为现代民主国家最值得炫耀的字眼和标志。1945年的《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将人权加以规定的国际性法律文件,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就人权作出的国际宣言,从此人权保护进入了国际化时代,人权已上升为整个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
(二)主权的内涵及其发展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拥有两重属性:一为主权对内的最高性,即一国的政治统治权力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经济、文化、军事等手段得以实现;二为主权对外的独立性,即一国有权独立地制定外交政策和处理外交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两种属性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产生于16世纪的国家主权理论,自17世纪中叶欧洲君主国缔结《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以来,在国际舞台上占支配地位已300多年。国家主权平等也已成为国际关系的最重要原则和国际秩序的基础。但随着世界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有的学者预言:“20世纪将是国家主权理论与实践日臻完善的世纪,也将是它在世界关系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最后世纪”。[2]21世纪,一方面,主权国家间的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导致国家对外主权全面发展;另一方面,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政治一体化规模、内容的扩大使一国主权受限制、干预的可能性也剧增。主权平等既被认为是国家关系的基石,又往往被视为凌驾国际社会、逃避国际义务的借口。
(三)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分析人权与主权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一对孪生子,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两面大旗。欧洲封建社会末期,新兴资产阶级既需要用主权理论来维护刚建立的民族国家的独立,防止刚刚摆脱的天主教皇统治的复辟,又需要用人权理论去反对封建贵族的干涉和压迫,以创造一种新的资产阶级价值观,巩固资产阶级政权。所以人权与主权之间生来就存在着内在统一性。在人权与主权的发展历程中,人权与主权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促进的。它们都有自己应有的地位和发挥着自己应有的作用。在21世纪,人权与主权关
系尽管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依然表现为以下几点:1、人权是一定主权范围内的人权,主权是人权存在与发展的前提与保障。在人类社会的生产力还不足以衍生出能够完全代替主权国家的新型社会组织形态之前,主权依然是其效力范围内人权的最强大的保护神。至于人权的国际保护,它只是建立在因主权间相互自主限制而产生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之上的消极的合意性保护。它往往会因主权间重大的政治、经济等国家利益的冲突而顷刻间变为废纸一张。只有主权得到尊重和维护,该主权范围内的人权才能实现。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从自己沉痛的教训中得到的宝贵结论。2、主权是以保障其效力范围内的人权为目的的主权,人权对主权发挥着促进和制约作用。一个主权国家只有全面保障本国人权,得到本国人民的拥护与支持,才会巩固与持久。一个主权国家的人权发展只有符合全人类的人权发展潮流,该主权国家才能生存于国际社会。至于国际人权,其实质是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国内人权的延伸与交叉。虽然相比较国内人权而言,它的内容与形式表面上有主权的妥协、折中、让渡,但这种妥协、折中、让渡是有条件和限度的,最终也是以最大程度保持主权独立、完整,进而以保障本国人权为终极目的的。国家自主限制主权正是主权至上的表现,是主权为长远利益放弃眼前利益,为根本利益放弃普通利益,为整体利益放弃局部利益的国家战略。
二、21世纪的中国人权战略展望21世纪中国的人权战略,笔者认为中国政府应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既抵制世界霸权利用人权图谋颠覆中国主权,又全面推进中国特色人权事业的发展: (一)积极主动地开展与西方大国间友好平等的人权对话,促进彼此间对不同人权价值观的相互了解与理解,努力实现不同人权文明间的求同存异。可以定期性地主办国际性的人权论坛;可以经常性地邀请西方大国的议员来华访问,深入了解我国的实际人权状况;可以定期地发布详实的人权报告和人权发展规划。
(二)当今世界,国家主权的妥协、让渡和自主限制已成为一项新的国际交往原则。中国政府应冷静面对这一趋势,全面分析自主限制主权后的国家利益得失,在坚持国家主权独立平等原则的前提下,在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制度的前提下,灵活、务实地自主限制国家主权并与世界人权发展趋势并轨,尽快签署、批准一批已被世界广泛认同的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尽快实现宪法对人权保障的体系化,确认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承认的居住权、罢工权、知情权、沉默权、请愿权、迁徙自由权等,尽快制定出一部科学、完整、能体现时代精神的公民权利法案。
(三)有理、有利、有节地反击西方大国恶意的人权攻击。从1994年起,针对美国政府每年的国别人权报告对中国人权的恶意攻击,中国人权研究会每年都发表文章予以回击,一方面正面阐述我国的实际人权状况,另一方面以详细的事实揭露美国侵犯人权的情况,使中国政府在与西方大国的人权斗争中赢得了主动权。
(四)积极、深入地参与联合国等国际人权组织的各项活动,特别是参与各类国际性人权法律文件的制定。从而在国际法法源上为包括自己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理论与实践发展,赢得新的空间。
(五)应继续坚定不移地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构建国泰民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全面发展,从而全面提高中国公民的人权水平。 参考文献:[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董健.超越国家:从主权破裂到新文明朦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责任编辑:崔 维)
人权与主权关系的历史考察与思考李振广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人权与主权之间关系的历史考察,认为当今国际政治中主权与人权的理念是产生于西方社会,并随近代以来西方势力在国际社会中主导地位的确立而成为国际政治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一些非西方国家因历史背景和发展阶段的不同,对于主权和人权的理解与实施则有很大不同。文章试图对此进行分析与思考。
[关键词] 人权 主权 考察 思考
作者简介]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99级博士生,北京,邮编: 100871
自冷战结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在以西方文化、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的基础上建立全球政治新秩序,日益强化了人权问题在其对外政策中的作用。尤其是美国凭借其强大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以世界道义领袖和人权卫士自居、把人权问题作为其对外政策的重点。很显然,美国人权外交的重点是广大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一般经济比较落后,政治民主化程度较低而且进程缓慢,因此,在这些国家的社会发展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西方标准上的违反人权的现象。这些国家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再加上历史传统的原因,
一般都采用非西方式的政治制度,这是造成西方意义上的违反人权问题的主要根源。美国以违反人权为理由对这些国家进行制裁或施加压力,自然也就和这些国家发生了主权与人权关系的严重争议,并成为国际政治斗争中的一个焦点。“完整地理解人权的哲学基础需要对历史发展、不同社会的文化状况、对权利与正义理念的态度等进行范围广泛的考察”。①因此,从历史的角度研究主权和人权两者之间关系的演变,并分析东西方在人权与主权问题上分歧的根源很有必要的。
一 主权原则在维护基本人权的斗争中诞生主权原则与人权理念都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并随着西方势力的扩张而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准则的一部分。就西方社会中主权与人权的发展历史而言,主权先于人权而出现,但却是在维护基本人权的斗争中诞生的。主权原则作为一项国际政治原则是1648年欧洲30年战争结束时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确定的一个原则。30年战争之前(1618),德意志境内的各诸侯,在宗教改革的影响下已分裂成为新教联盟和天主教联盟。新教联盟中的各诸侯国拥护宗教改革、反对神圣罗马帝国和哈布斯堡王室的封建神权统治和政治经济压迫。而天主教同盟则拥护神圣罗马皇帝和哈布斯堡王室。本来两者之间因政治、经济利益的不可调和性不断引发冲突与矛盾。而神圣皇帝和哈布斯堡王室与天主教同盟对新教联盟各诸侯国采用高压统治,实施宗教、经济、政治压迫,结果使新教同盟与神圣罗马帝国及天主教同盟的矛盾不断激化,终于在1618年导致了一场使许多欧洲国家卷入的残酷的30年战争。就其实质而言,30年战争是神圣罗马皇帝及天主教同盟与德意志新教诸侯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压迫与反压迫的斗争,是新教诸侯为了维护自己的独立主权即自身的政治、经济权益,争取维护宗教信仰自由而进行的一场战争。新教诸侯争取这些主权权益实际上也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本教民众的基本权利即宗教自由及在经济、政治上不受神圣罗马皇帝和大主教侵害,即为了更好地维护新教民众的信仰自由与基本人权。对于新教诸侯国来说更是一场为基本人权而战的战争。1648年12月24日30年战争的参战国达成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其中规定,一、每一个德意志诸侯都享有主权,可以单独宣战与媾和;二、卡尔文教与路德教派享有与天主教平等的权力和地位。在帝国法庭上,天主教与新教的法官人数相等。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确立的国家无论大小都享有平等主权的原则打破了神圣罗马帝国凌驾于诸侯各国之上的局面,是新教诸侯争取自主主权,反对封建王权的典范。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确立的主权原则及其有关宗教平等的规定,保障了新教诸侯各国民众的宗教信仰自由与平等。这则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因此,威斯特伐利亚条约不仅确立了主权原则,其中也包含了维护人权的意义。追求宗教平等和信仰自由是30年战争爆发的原因,是由于神圣罗马皇帝和天主教势力践踏新教教徒的宗教自由、宗教平等及经济、政治方面的基本人权才导致了战争的爆发。30年战争也可以说是新教民众争取宗教平等、信仰自由等基本人权的斗争。正是在这一斗争过程之中导致了主权原则的诞生。因此,从主权原则诞生之日起主权与人权就是密切联系的,争取主权是为了维护人权,主权是维护各新教诸侯国民众人权的手段和保障。 二 人权原则是近代主权合法性的基础人权是欧美近代资产阶级在反抗封建王权的斗争中提出的政治原则。在欧洲,人权思想的形成与限制王权、反对中世纪罗马教会的黑暗统治有着密切的联系。15世纪的意大利文艺复兴运动和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都为近代人权概念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在欧洲社会,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出现和资产阶级的产生,追求自由、平等及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等成为日益壮大的资产阶级的政治诉求。在理论上,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卢梭等启蒙思想家对于推动西方近代人权思想与原则的形成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18世纪末的美国独立革命中提出的《独立宣言》、1791年生效的美国宪法修正案———《人权法案》以及法国大革命中提出的《人权宣言》使得近代人权原则进一步明确,并在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中得到确认,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在近代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中,一些启蒙思想家提出了主权在民原则,认为主权是由国民授予政府的,如果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损害了本国人民的基本人权,政府本身就带有了非法性。这一原则首先在美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中得到完善和确认。美国的《独立宣言》提出: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让渡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力。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得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损害了这些目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新的政府。这一政府必须是建立在此种原则之上并且是按照这样的方式来组织它的政权的,并且在人民看来那是最能够促进他们的安全与幸福的。”①所有这些原则:人人生而平等、生命权、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以及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中所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论出版自由、和
平集会请愿的权利、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权利等都属最基本的人权。根据《独立宣言》所确定的原则,如果一个政府践踏了广大人民追求自由、幸福等基本人权,那么,它也就失去了代表人民管理国家的合法统治基础。所谓国家主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本国国内事务的绝对管理权;另一方面是在对外关系中的独立自主权。据此,因违反广大人民人权而失去统治合法性的政府自然也就失却了代表人民行施对内对外主权的资格。美国独立宣言的这一原则体现了人权与主权的一致性,即尊重、维护人民的人权是政府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基础。美国独立宣言所确立的这一原则也在1793年法国大革命中通过的《人权宣言》中得到体现。该宣言提出“法国人民深信忽视与轻蔑人的自然权利乃是人类不幸的惟一原因,所以,决定将这些神圣不可剥夺的权利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以便全体公民都能不断地把政府的决定同整个社会机构的目标加以比较,从而不受暴政的压迫和凌辱:以便人民经常看见自己的自由与幸福的基础。”法国人权宣言明确规定:“政府是为保障人们享受其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而设立的。这些权利就是平等、自由、安全与财产”。“法律应当保护公共的和个人自由来对抗执政者的压迫。”“当社会成员之一受到压迫时,即是对社会的压迫。当社会受到压迫时,即是对其各个成员的压迫。”人权宣言还提出:“当政府违反人民的权利时,对于人民及一部分人民而论,起义就是最神圣的权利和最不可缺少的义务”。②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这两部奠定了西方近代人权原则的经典文献明白无误地阐述了近代西方社会对于主权和人权之间关系的理解。即维护国民的人权是政府行使国家管理权(主权的对内功能)的主要任务。人权是主权的法律基础。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人权(自然权利)那么,它也就丧失了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合法性。政府行使主权的权力源于人民的同意和授予。在近代西方国家间的政治中,主权原则是西方国家政府保护国民人权的前提和基础。捍卫主权与保护人权两者相辅相成的。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各国在殖民扩张中虽然不断践踏各殖民地人民的基本人权和它们的国家主权,但主权原则与人权原则在西方各资本主义国家之间是得到普遍承认的。近现代以来,亚非拉各殖民地人民的反抗西方殖民压迫、争取民族独立,就是为了争取主权以捍卫当地人民的人权不再受殖民宗主国的践踏。争取自决权、平等权和自由权,这也是殖民地人民最基本的人权。尽管主权与人权的理念与原则完全是西方社会发展中的产物,但毕竟也反映出了全人类普遍的价值追求,加之西方势力在国际政治中主导地位的影响,主权与人权原则遂为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同,成为国际政治中最根本的原则之一。
三 从联合国文献关于人权问题的规定看人权与主权之间的关系联合国宪章庄严申明,“我们联合国家人民决心重申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男女平等权利及大小各国平等权利的信念,”并将“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促进和鼓励尊重所有人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列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①虽然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也规定“本宪章所包含的任何规定均不得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且不要求成员国将该事项提请解决。”但是由于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已成为人类社会的普遍原则,而且是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之一,因此,维护人权不仅是一国政府和人民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国际社会所共同关切和追求的目标,所以,人权问题在本质上已不完全属一个纯粹的国内管辖之事项,例如种族隔离、种族屠杀等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事件完全违背了人类的共同价值原则,国际社会有权予以关注、谴责、制裁或制止。这也是人类社会共同进步的必然要求。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罗列了人类基本的人权与自由,并规定“本宣言所载不得解释为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以任何活动或任何行为破坏本宣言内之任何权利与自由。”②这也就是说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都有维护人权的义务而没有破坏人权的权力。1968年5月13日第一次国际人权会议的最后决议———《德黑兰宣言》再次重申“促进全人类人权及基本自由是当务之急”。宣言还曾提出“种族隔离政策重大否定人权,为国际社会所严重关怀”,“国际社会亟须用尽一切可能方法、祛除此种罪恶。消除种族隔离的斗争业经认为合法”。③显而易见这一宣言已明确昭示:类似种族隔离、种族歧视与重大违反人权的现象完全不可以用内政、主权为托辞拒绝国际批评。国际社会反对此类违反人权现象的斗争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纲领强调“国际社会应当设法克服各种障碍,迎接各种挑战,制止在全世界各地相继发生的侵犯人权事件。充分实现所有人权”。并指出所有人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性质是不容质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在所有人权之中是与生俱来的权利,促进和保护它们是各国政府的首要责任”。④从上述国际人权文献中,我们可以明确得知:以人权所具有的普遍性、客观性和非选择性,在相互交往频繁、依存加深的当代国际社会中,人权问题已不仅仅是一个国家纯粹的内部事务,维护人权已上升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国际社会
通过对个别国家人权问题的关注以促进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得到保障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在当代社会,主权原则不是绝对的,主权权力也不是无限的。一个国家只有在对内维护公民的基本人权与自由,对外遵守国际社会基本的价值准则,其政府才具有对内对外行使主权的合法性。主权原则不可以作为侵犯人权,尤其是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政府拒绝国际社会对其人权问题注意的挡箭牌。①②③④同上书,第323、325页。同上书,第308、309页同上书,第246页。同上书,第227—228页。
四 关于当代人权与主权关系问题的思考主权与人权的观念是西方社会与历史背景之下产生的价值观念,且随着西方文明近代以来的扩张而影响并渗透到世界其他文明社会之中,成为当今人类社会最根本的价值观念之一。由于文明、文化背景不同,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阶段不同以及意识形态差异和进行国际政治斗争的需要,各国对人权、主权及两者关系的理解是不同的。尤其是在西方国家与第三世界欠发达或正处于经济与社会现代化过程之中的国家之间,对于人权、主权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解有着很大的不同。首先,对于主权及其合法性的来源,一些第三世界国家同西方的理念是不同的。在西方社会,主权在民,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源于本国民众同意和授予。而在一些第三世界国家却非如此。在这些国家主权与政府权力是争来的,是通过战争、起义、革命从西方殖民者或本国专制统治者那里争得或接受过来的。实际上在这些国家新的民族政权一经建立,由于受传统权力世袭的影响,政府权力只在家庭、政党、权势集团内部转移或传递,或通过政变更迭。虽然这些国家在争取主权独立的过程中也受到西方自由平等、主权在民思想的影响,并在它们的宪法中照搬西方法典中“权力属于人民”的辞藻,而实际上它们政府权力的获得并未在真正意义上经西方式的民主程序由人民认可、授予。至于宪法中从西方照搬过来的关于人民基本人权的规定,在一些国家也没有在实际行动中予以完全保障,许多基本的人权也没有兑现。主权在民这一原则是不被重视的。相反,这些政府或政权在对外关系中则极端重视维护国家的主权与尊严,与在国内忽视基本人权的情况形成鲜明对照。它们所捍卫的这种主权与西方主权在民的那种主权是不相同的,是一种介于王权与人民主权之间的主权形态。这种主权在西方国家看来是那种只在集团内部转移而未经人民授予的政府权力。也正因为如此,西方国家常常不尊重非西方国家的主权尊严。1793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称“政府是为保障人们享受其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而设立的”,这一原则在西方社会政治中是常识。但在一些非西方国家中,由于其政府权力并非来自于人民,其政府行政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某个特定阶级、政党、利益集团或家族的利益,这势必造成社会中其他阶级、政党、集团成员的不平等地位,其基本的权利不能得到保障。至于政治异己分子的基本权力被侵害更是屡见不鲜。其次,对人权渊源及其性质的看法也是不同的。美国的《独立宣言》中曾昭示天下:人人生而平等是不言而喻的真理。自由平等与基本人权是由“造物主”赋予的、与生俱来的不可让渡的权利,人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在一些非西方国家,人们的这种天赋人权的意识要淡漠得多。由于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许多人习惯于被赐予权利,而未认识到基本的人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在政治生活中,基本的人权与自由被认为是政府或统治者给予人民的。人民享有权利的程度决定于政府。随着非西方国家社会经济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众要求扩大个人权力与自由的呼声日益高涨。公民个人享有的权力与自由的扩大意味着政府对民众控制的相对削弱。为了权力稳定起见,一些非西方国家政府在扩大人民权力与自由方面的动力并不大。一些非西方国家政府为稳定地推动本国的经济现代化进程,回应国内民众扩大人权自由的要求和外国对其人权问题压力,把基本的人权加以分割,使基本人权有了轻重之分,并分阶段赋予。当前与西方国家人权争论中,非西方国家提出生存权、发展权的理论便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在西方国家看来,与生俱来的基本人权和自由是不可让渡、不可分割的。美国革命中著名的思想家、《常识》的作者托马斯·潘恩在《人权论》一书中明确指出“人权是不可分割的或转让的,也是不可消灭的”。①这种理解与认识上的分歧也是导致人权斗争的重要原因。第三,对于主权与人权关系认识的差异。在西方国家,主权得自于人民的同意授予,政府是为保障人民的人权而设立的。在西方社会看来,一方面“国家是实现人权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政治的保护就不会实现充分的人权;另一方面“现代国家的权力或许又是享有人权和个人安全的一个最大威胁。”②为此,要保护个人免受国家对其基本人权的侵害。当今世界的人权问题,主要是由于政府对个人基本人权的侵害造成的。在非西方国家,政府常常是人民基本人权的给予者。政府更多强调的是保护人民免受外国势力对其基本人权与自由的侵害,很少承认政府是本国人权问题的制造者。这也是西方与非西方国家间的一个重要分歧点。在当今国际政治实践中,“对待违反人权的情况有两种基本的方法。第一种是在违反人权的情况发生后,
以设法给予受害者补救的方式来对违反人权的情况作出反应,这种方法被称为国际人权行动的保护功能。另一种方法就是阻止违反人权状况的发生,称为预防性功能。它所涉及的是通过教育提高公众的人权意识,建立经常性的机构以便在人权问题出现时处理违反人权的事件。”③对于这两种方法的使用,西方国家自恃在人权问题上的优越感,在国际政治中往往更多地运用第一种方法动辄对非西方国家的人权问题进行指责,施加压力。而非西方国家更注意通过教育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来自主改善人权状况,并以捍卫主权为由,强烈反对西方国家对其人权问题的干涉。这种对待人权问题的方法的不同也是引发国际政治中人权问题论战的重要原因。鉴于西方国家和一些非西方国家在人权、主权以及两者关系问题上认识和理解的差异,双方在人权与主权问题上的争执也是难以避免的。当今国际社会仍是西方国家居于主导地位的社会,通行的国际社会准则大多反映的是西方社会的价值理念。然而基本的人权和自由毕竟也是不同国家、不同社会背景下的每个个人的渴望和基本要求。国际社会对人权问题的关注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人权状况的改善,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因此,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无论其经济政治、文化体系的差异如何,都应责无旁贷地促进和保护本国所有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以主权原则、内政问题为由拒绝国际社会对其人权问题的关注是不恰当的。①②③Stephen P.Marks,“Promoting Human Rights”, seeWorld Security,p213.Jack Donnelly,“Rethinking Human Rights,”Current History,November 1996,p389.《潘恩选集》,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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