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是每个档案工作者和查阅利用档案人员的职责,
必须严格遵守。
第2条 按照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安危和利益的,尚未公布或不准公布的事项,都属于保密的范围。
第3条 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等四种:
(1)“绝密”是保密内容的核心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绝对保密的,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 大损失。
(2)“机密”是保密内容的重要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保密的,一旦泄密会使党和国家遭受较大危害和较大损 失。
(3)“秘密”是保密内容的一部分,一旦泄露会使党和国家遭受一定危害和损失。
(4)“内部”是没有公布于社会的文件,只限于内部有关人员使用。
第4条 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应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对“绝密”和“机密”档案要责成可靠的专人保管。
第5条 要严格履行借阅绝密档案的批准手续,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借阅。
(1)城乡建设档案一般不借国外人员查阅,如特殊需要,查阅一般非保密档案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如 查阅有密级的档案需经省和国家业务主管机关
领导批准。
(2)查阅有密级的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经馆长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第6条 查阅有密级的档案,一般不得拍照和复制,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须经馆长或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复制的材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按原定密级文件归档管理,限在本单位有关人员使用。
第7条 为了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城乡建设档案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保密检查,如发现有失泄密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视情节轻重严肃认真处理。
第8条 各级城乡建设档案馆(室),可根据本规定,拟定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城乡建设档案密级划分规定,由本单位或主管机关 领导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保密委员会和档案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9条 各级城乡城建设档案馆(室),应当定期对城乡建设档案的密级进行审查,根据上级的规定,及时调整密级,扩大利用范围。
第10条 未经公开的全国和区域性城镇布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重要地区的详细规划档案资料。 机 密
第11条 城市和风景名胜区长远建设规划,包括说明书、总图、底图档案资料。 秘密或机密
第12条 人防工程和军事工程规划档案资料。 机 密
第13条 电讯工程和广播事业工程规划档案资料。 机 密
第14条 乡镇规划(含县城规划)档案资料。 内部或秘密
第15条 国防工程的重要科研设计,包括图纸说明书、概预算等档案资料(未对外开放的)。 绝 密
第16条 城市和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图纸(未公开的)。 秘密或机密
第17条 人防工程计划及三级以上人防工程的设计文件、图纸说明、概预算等档案资料(未对外公开的)
机 密
第18条 一般结构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图纸说明书、概预算等档案资料(未对外公开的)。 秘 密
第19条 主干道、广场、交叉口工程档案。 秘 密
第20条 大中型桥梁及重要的小型桥梁工程档案(重要结构部位)。 秘密或机密
第21条 隧道和重要涵洞工程档案(重要结构部位)。 机 密
第22条 排水管网综合图档案。 秘密或机密
第23条 大中型防洪工程档案。 机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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