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
运营承包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顺畅合作的经营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委托经营 项目,制定本协议,谨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自愿将已建好的项目
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包括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甲方不参与经营管理。乙方进行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设施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二条:委托经营期应为 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 授予乙方独有的经营权。
2. 根据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及时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3. 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乙方应积极协助.
4. 对乙方污水处理经营过程中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 务质量,项目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协助相关部门
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
5. 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 的原则,有权及时将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合适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受理公众向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6. 遇紧急情况,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经 有关部门批准,可依法对乙方进行临时接管,但紧急情况消失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经营管理权交给乙方。
7. 不得干预污水处理项目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本协议条 款的执行受到影响。
8. 甲方应提供和本项目有关的专有技术、图书资料和相 关文件等,以便于乙方运行经营.
9. 因为使用期或性能下降不再满足工艺要求等问题造 成设备更换,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 乙方享有特许经营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 对本项目内的设施积极运行维护(包括构筑物),保 证出水达到相关标准.
3. 对于设计及建设不合理的部分包括设备、工艺、构 筑物等,乙方有权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自行或委托乙方做相应整改,整改费用由甲方支付.
4. 按照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5. 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 行对社会公益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第五条: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1。乙方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基本协议的规定。
2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场地和排水干管(如果有)土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的污染。
3。乙方在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4.但乙方对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不承担责任:(1)生效日期前已经存在的或潜在的;(2)因第三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引起的;(3)甲方导致的环境污染及安全隐患。
第六条:污水处理服务费
在运营期内,甲方每月按污水处理项目当月处理后出水
水量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包括以下两部分:
1.鉴于污水处理厂进水量波动比较大,经甲乙双方协商,本项目确定每天基本进水量为 立方米/天.
2.甲方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低于或等于基本
水量时,乙方全部处理,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污水处理单价
元/立方米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单价×基本水量。
3.甲方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量超过基本水量,
且在项目设计处理能力范围内时,乙方全部处理,除按第一点规定计算污水护理服务费之外,超额部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单价×超出基本水量的处理水量× %。 4。甲方提供的污水进水量超过本项目设计处理能力,乙方可视情况酌情处理,超过设计部分的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单价×超过设计的处理水量× %。
第七条: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
每年 月乙方根据能源、原材料、人员工资的变动以
及由于政策法规的变更影响等因素,计算下一年的污水处理成本,若有必要可以向甲方提供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计算依据(人工费、药剂费、电价、物价指数等)和申请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要求,甲方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并在 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乙方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 个工作日内按照计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向甲方开具账单或付款通知,并同时向甲方提供当月运营报告,包括处理水量、水质监测情况、设施运行状态等情况。甲方在收到账单 日内支付无争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如甲方对账单有争议,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后
3 日内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就争议部分进行协商,也可提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确定。如双方对检查结果均无异议,则甲方应依照第三方结果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本协议项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之
收款方收到款项之日止按违约利息支付。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支付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第九条: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如果污水进水水质超过协议规定的标准致使乙方不能
履行义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如果由于甲方责任造成进水水质超标,甲方应向乙方给
予适当的补偿.
1。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有能力处理,则甲方应补偿因增加处理负荷造成的成本增加部分;
2.如果污水处理项目没有能力处理,并持续 天,由甲
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办法,制定改造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实施,改造费用应有甲方承担。在新的改造方案完成前,按污水处理项目出水水质指标的规定调整出水指标,并豁免由此造成乙方的出水水质超标的责任。
第十条: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因执行甲方要求改变的污水处理水质标准,造成运行成
本的增加或资本性支出,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十一条: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违约金
乙方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但由于
甲方原因造成出水水质不能达标时除外.
第十二条: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除非甲方的违约或不可抗力,乙方在设计处理能力之内
未能对全部污水进行处理时,按未处理水量 元/立方米交纳违约金。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是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
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
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爆发;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
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方性。城市型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甲乙方的原因引起的污水处理工
程供电中断。
2。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1)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和情况
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协议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
(2)做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
义务;
(3)尽快采取行动纠正或补救造成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
和情况;
(4)做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 (5)将其根据上述(2)、(3)、(4)段采取的行动或行动
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他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3。不可抗力的处理程序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
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1)如果双方在 日内达成一致意见,继续履行在本
协议项下的义务,则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进行补偿。
(2)如果双方不能够在上述 日期内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可送达终止通知。
4.费用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甲方必须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
造成的支出和费用。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从甲方适当获得赔偿,甲方可依据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损失给予延期并相应延长经营期。
5.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在
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 个工作日,双方应协商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和重新履行本协议的时间。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 个工作日之内双方不能继续履行的条件和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并且该不可抗力事件如果不能一致解决将会对项目的顺利进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时,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第十四条: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所有资
料和文件(不论是财务、技术和其他方面,但不包括与项目进展有关的非敏感信息),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十五条:违约赔偿
1。任何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
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2.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
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为减轻损失而采取
行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如果造成损失的部分原因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
不作为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应承担的损失.
4.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协
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利润损失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失赔偿负责。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方式
有关本合同的所有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处
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附则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未尽事宜,由
双方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三份。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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