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施工现场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包括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二方面内容,对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动态考核应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范、标准及《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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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结合日常监督实施动态考核,采用评分制,由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评分标准为福建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
第六条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分为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工地)、达标工地和不达标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指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综合评分达到85分的工地。
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好,综合评分达到70分的工地。
不达标工地指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较差,综合评分未达到70分的工地。
省级示范工地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选,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评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及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且不得低于取费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按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编制措施项目预算书做为协议附件,约定按进度完成量支付方式,确保费用落实到实体。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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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报负责项目监督的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支持、配合施工单位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监督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督促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措施。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并按规定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达到达标工地标准,争创省级示范工地。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加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水平。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提出的违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配备与项目相适应的监理人员,按照职责落实监理人员责任,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情况。
对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于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或监督该项目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监督管理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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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应结合施工现场日常监督检查和责任人员动态考核,加强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管,做好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动态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示范工地是工程建设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为省级示范工地的项目,在参加《闽江杯》优质工程奖评选时予以加分,其各方主体在入选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和企业综合实力评比等评优评比时按有关规定相应予以加分。
第十六条 评为不达标工地的项目,应列为政府挂牌督办(样式见附件),并将其责任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相关责任人应加强质量安全动态考核,必要时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资质资格进行动态检查。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考核应实事求是,秉公办事;考核人员应严格履职,严守纪律,做到廉洁自律。对违法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省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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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建筑施工文明工地评选办法 >(试行)的通知》(闽建建〔2004〕37号)同时废止。
附件:“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不达标工地”牌匾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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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不达标工地”牌匾样式
60㎝ 安全文明标准化不达标工地 项目名称: 整改责任人: 限期整改时间: ××市(县、区)人民政府 40㎝ 备注:1、本牌匾规格、样式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规定,所有文字
字体均为仿宋体;
2、本牌匾应悬挂于工地项目部大门一侧醒目位置,以示警戒。 - 6 -
南平市建设局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
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推动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改善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形象,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推行建筑工地标化建设工作领导,市建设局成立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建设局副局长林忠炎担任,成员包括市建设局工程科、建筑业科、建安办、局市场物业科、市城建监察支队、市建筑安全站、市质监站、市造价站等单位。具体工作由市建筑安全站负责。
(二)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建筑工地标化建设工作小组,制定具体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建立健全标化工作长效机制,积极推进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二、明确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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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10月1日起,南平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二)2011年7月1日起,各县(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二级及以上(详见原建设部令第15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三)2012年1月1日起,全市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四)各县(市、区)建设局要根据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扎实推进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三、强化措施
(一)加强动态监管。各地要加强对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情况的日常动态监管,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图集》(以下简称《图集》)要求加强检查指导,并将日常动态监管情况纳入“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作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考评机制
1、考评评价标准依据为《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图集》、《关于推行建筑工地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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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标准化管理的通知》(南建管〔2010〕59号)及有关规范、标准,综合日常督查考评情况,考评结果分为示范工地、达标工地、不达标工地三个等次。评为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的工程,方可参加“《九峰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其各方主体在入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和企业综合实力评比时,按相应规定参照市级文明工地予以加分。考评不达标工程的参建各方主体,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得入选施工预选承包商名录和代建单位名录,并对其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级别重新复核。
2、南平市区建筑工地每季度进行一次督查考评,督查考评以抽查形式开展,安全文明标准化差的工地予以通报批评。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及时总结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努力创建一批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要充分发挥样板引路的作用,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确保全省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落到实处。
(四)确保安全费用。按规定应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预算造价中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布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环境保护(以下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各项计价标准与金额。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当单独列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金额、支付方式、使用要求及奖优罚劣等有关条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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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合同中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剩余费用可按实支付。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将已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及时支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各项措施,不得要求施工单位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施工企业应按《图集》和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认真组织施工,积极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同时制定严格的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并做到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应作为安全文明标准化考评和安全文明措施落实情况的重要依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应核查招标文件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招标文件不予备案,并要求招标人整改。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用预付凭证,对不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确保实效
(一)与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相结合。要进一步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企业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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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着力改变施工现场粗放型的管理格局,不断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与改善一线作业人员的生产、生活环境相结合。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施工现场生产生活设施的规范化、人性化设置和管理,努力改善作业条件和场容场貌,不断提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形象。
(三)与加大科技投入、增强保障能力相结合。要鼓励建筑施工企业积极采用标准化、装配化、工具化、定型化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信息化、现代化的监控手段,逐步淘汰落后的、危及安全的设施、设备和施工技术,切实提高建筑施工科技创安水平。 (四)与加强一线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相结合。要加强一线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把提高安全生产技能贯穿于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全过程。通过教育培训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努力规范现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行为,让标准成为习惯,习惯服从于标准,切实保证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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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
示范图集》征订工作的通知
闽建质协安[2010]14号
各设区市建筑安全协会、各会员单位、建筑施工、监理企业:
为推进我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写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以下简称《图集》)。《图集》共十一章,主要包括脚手架、模板支架、“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施工机具、场容场貌、临时设施、环境卫生等内容。《图集》以示意图、实例图、文字说明等形式,图文并茂,简洁明了地表述了安全文明施工的标准化示范做法,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现场推行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的通知》(闽建建[2010]50号),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工现场全面推行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县级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自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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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1日起,施工现场全面推行建筑安全文明标准化。并推广使用本《图集》。
该《图集》为铜版纸精装印刷,同时制作电子光盘,由福建电子音像出版社同步出版发行。
请各会员单位、施工、监理企业积极做好征订工作,在建施工项目均应订阅,并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学习;各设区市、县建筑安全协会(建筑安全监督站)做好组织宣传工作,督促当地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省厅文件精神,对照《图集》要求,做好当地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作。省协会将根据省厅部署,适时组织开展辅导培训工作。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标准示范图集》征订单
福建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协会安全专业委员
会
二○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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