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总目录? 一、总则
二、管理职责与分工 三、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 四、收支执行与曰常管理 五、基建工程项目管理 六、项目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 七、信息共享与定期报告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九、绩效考评 十、附则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财 政专项资金运行安全, 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预 算法? 、?会计法? 、?审计法? 、?行政监察法? 、?政府 釆 购法? 、 ?招投标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监督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湖南省财政
( 征求意见稿 ?第三次修订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以及中央、省、市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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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 及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 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 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 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 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
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 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 还林、 粮食、 农资补贴资金, 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 新农村建设、 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 养老、 工伤、 医保、 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 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 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 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 环保资金, 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 廉租房建设资金, 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 专项资金。
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划分 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 资金两大类。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 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没有直接到单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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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专项资金。 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 中央、
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定到单位、到项 目的资金。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 一)“零基预算”的原则。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 理模式,实行“零基预算”管理。
(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 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 三)整合使用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用途的前提下, 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引导,以产业为平台,以统筹为核 心,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规范管理的县 涉农项目整合办公室为主的新的运行机制。以优化配置财政 资源,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 ( 四)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所有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有 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外)拨付一般都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 管理。资金拨付除项目管理费、前期费等资金可拨付到项目 管理部门外,其它用于工程、货物、服务类等资金支出由财 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承包商、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直接到村 的单个建设项目资金,条件成熟的地区,县可以直接支付到 村。
( 五)打卡发放的原则。凡支付给个人的补助支出,一般应 打卡发放到人,各级各部门在发放过程中不得强行代扣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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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
( 六)基建项目投资评审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在 元以上的工程预结(决算 ?项目,必须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进行评审, 未经评审不得开展工程招投标和办理工程结 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解决专 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县财政部门和业备主管部门按各自职 能对专项资金的曰常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主管部门和项目单 位负责编制项目及其预算草案、可行性方案并向上级申报, 组织项目实施并具体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合理、有效使用 财政专项资金,收集、汇总、定期报送资金使用管理信息; 财政业备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项目预算、组织调度财政专项资 金,定期报告财政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佘和使用与管理情况 等。
第八条监管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 县审计局、 县监察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全过程依法进行检查监督。 涉及专项资金管理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县政府报 告。县财政专职 I 督柃杏局
监管的主要职责是:监管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曰常的收支活 动,参与审核各单位银行账户立户、撤并的核批,专项资金
(决) 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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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的稽查,项目库建设的督查,联合县监察局督查补贴发 放项目的公示情况,参与预、决算的审核,机构撤并的清算 监交等。工作重点是对一事一项问题在事前,事中开展内外 督查,进行规范指导。县监察局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 的招投标、大额支出的政府采购、基建完工的验收与预决算 的投资评审、项目公示情况等进行曰常监管,全面落实政府 追责制度。着重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 ?和个人进行查 处。县审计局监管的主要职音是:按照县政府安排的年度专 项资金审计项目,全方位地开展审计监督,对国计民生的重 点工程和救灾、社保等重要领域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和 绩效评审,着眼于审计结论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应用。 第三章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一、立项申请
第九条县发改委、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 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业务主管部 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应受理。 第十一条县发改委、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 日起 7 日内进行审核, 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 应当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已经受理的申 请应及时组织财政、项目建设资质管理等单位进行审查。投 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 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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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 泛征求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 应当组织听证。总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由分管县
500 万以上的
级领导定,常备副县长审核,县长、书记批。 由县委、政府集体研究定。
第十二条属于涉农项目整合范围的资金,各相关部门要按照 “集中建设项目、集中建设地点、集中资金投入’
’的原则,
择优选择申报玄农资金项目,按照上级对口部门和单位的要 求完善项目申报各种手续,由县涉农项目整合办公室审核同 意后上报。
第十三条实行项目申报备案制度。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向 上级申请项目资金前,应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县财政部门和 县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超过 门需请示主管县长后,根据上级要求上报
50 万元的,主管部 , 经审核需县政府
举债的专项资金 , 经政府主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报 县长审批,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县长批示意见办理相 关手续。
第+四条申报、实施项目所需的项目前期赛、规划费、专家 评审费及项目公示费等经费,上级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 佘部分由县财政酌情安排,前期费用参照 ?关于鼓励支持争 取项目及资金的若干规定 ?办理。 第十建议设立的县级财政专项资金
, 由主管部门与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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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审核后行文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主管县长、常务副 县长、县长批准后列入年度预算。 二、资金分配与预算编制
第十县财政安排和非税收入形成的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应 当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主管部门每年应编制年度 项目申报与收支计划,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或专项预算管 理,审批程序由县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或专项预算管理的 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财政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后,在年度执行过程中 发生的特殊性、临时性事项需要县财政专项资金玄持的,按 照县政府?临时预算管理审批办法 ?办理。上级下达专项资 金需要县政府配套增加专项资金预算的,经主管县领导批准 后须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批。对各单位申报的应 由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中解决的临时预算支出,在年度专项资 金预算中列支,原则上不再追加预算。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专项资金的分配方案、分配方法和分 配数额。第十九条对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
,20 万元以
下的由分管县领导审核, 常务付县长审批; 20 万元以上的由 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 况,拿出资金分配的初步方案,经两个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 章后,(涉农整合项目的须县涉农整合办签字审批后?
,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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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各自主管县级领导、常务付县长审 核,县委书记、县长审批。 100 万以上重大资金分配方案交 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再递交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二十条因职能交叉须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项目,由县财 政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确定荦头部门, 不搞重复安排。
第二十一条对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
, 在收到上级的 落实、安排专项资金,
指标文件后,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下达到单位、到项 目的资金数额向各自主管领导及常务副县长报告。
对数额 50
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向县委书记和县长报告。对 直接由主管部门支付,需财政部门监管的专项资金,主管部 门应将指标文件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通过非税收入组织的专项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 条线的管理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地将专项 收入缴入县财政国库, 不得隐瞒、 截留、 占压、 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所有专项资金一般应通讨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 糸集中收付。, 一? 、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必须单独在 银行开设专户的专项资金,财政国库部门可在银行开设特设 专户进行核算,业务主管部门及项目用款单位要实行专户储 存,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保证资金封闭运行;
(二; ) 、对
不需要单独在银行开设专户的专项资金,财政实行国库集中 支付,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用款单位都要设立专门会计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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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进行明细核算,做到项目资金来源清楚、去向明白,确 保资金专款专用; (三; ) 、对要求在财政实行报账制管理的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的职能股室在银行设立专户,建立专 账,所有原始凭证等会计档案资料由财政部门的职能股室保 存,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再设立会计账簿。 (四; ) 、下拨到乡镇的专项资金,特别是农户个人补贴, 一般应纳入乡镇财政结算户统一核算,再从“结算专户”拨 付“支出专户”支报。
第二十四条财政专项资金 , 包括需要进行再分配和不需要进 行再分配的资金 ?的拨付程序是:由用款单位填写申请拨款 单,并附有关会计资料,经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 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指标文件及已审批 的资金分配方案,认真核实项目实施情况及有关会计档案资 料,按进度提出具体拨款数额,经县财政局分管领导、主要 负责人签字后,按规定及时将款拨付到财政专项资金专户或 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及业备主管部门在支付过程中,必 须履行法定手续 , 手续不全的应当拒付资金并说明原因。对 基本建设项目中要求要履行招投标、政府
釆 购、预决算及基
建投资评审程序的必须凭完整的手续方可办理拨付与结算。 农业、林业、水利等受季节
影响较大的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应当适应其特点,在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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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上级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政府领导同意后,实行预拨付、 下达,项目定成后按实结算,多退少补。因突发公共事件等 原因急需支出的专项资金
, 按规定随时拨付、下达。
第二十六条有偿使用的专项资金拨付时,必须按程序办理合 法的借款担保手续 , 同时,项目实施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必 须与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书,经财政部门审核 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再按本办法第条拨付程序办理资金 拨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大额物资(含民政救灾物资 供应、学校危房改诰、政法设各购置及维條 项目)政府 釆购 项目的 , 必须按政府 釆 购管理程序办理。政府 备不予办理。
第二十八条政策性补助到个人的专项资金必须遵照上级财 政有关规定,本着讲求效率、科学合理、高效运行的方 ,针并在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基础上,认真履行各项审批程 序以及划拨、使用、核对、发放手续,严禁弄虛 作假。发放 必须由业务主管局、镇(乡)负责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签 字盖章,张榜公布,资金直达个人账户 ( 存折〗和农户。 第二十九条非建设性专项资金要建立完整的操作、监控体 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与监督手段,完 善管理办法,
形成一整套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详细记录专项资金运行的
釆 购手续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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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和效 。
第五章基建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支出项目涉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的, 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建设业主单位〗应按照上级专门文 的件要求、依据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 ?财 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和?湖南省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审查 监督办 法?、?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 法?、以及?财 政性投资基本建设管理实 施办 法?的规定, 开展项目的融资、 预、决算、招投标及工程施工费用开支控制、完工结算与投 资评审等工作。未经招标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财政拨 均款以招投标等各项法定必须的完备手续予以办 理,否则不予办 理。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中建设性工程项目实 行谁主管谁负责。 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及单项工程投资在30 万元以上的项目, 按照工程预算一律实 行公开招投标,
5 万元以上工程、 货物、
劳务实 行政府釆购, 5 万以下可通过协商比选。建性设性工 程项目一律实 行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和项目保证金制度。项 目保证金不得低于工程预算的
51 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要
参与公开招投标工作。所有项目不能留下投资缺口,人为因 素造成“半拉子工程” ,或出现“豆腐渣”工程,严格追究 业主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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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中建设性项目实行按工程进度拨付资 金^有含同英籽辄定妫接含同执籽 程项目预拨款不超过预算总额
, 但不得葚子本规定? 。工
307。,工程开工后进度拨款不
能超过 807。,工程完工后经验收, 凭验收质量等级或绩效考 评等级预留 57。一 157。的质保金。
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单项设计变更需增加投资额的,金额在 175 元以上必须经建设单位 (含指挥部)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和县财政部门等有关人员共同签证后,按程序报批。金 额 10 万元以下,主管部门批复,金额
10 万元-30 万元,报
凡
项目分管县导审批, 30 万元以上报县城建领导小组批准。 10 万元以上变更项目必须附有变更部分重新编制的工程预 算方案。
第三十四条某建项目业主单位费用开玄标准实行总额控制 , 除上级有专门文件的规定标准外; 20075 以下不超过工程决算总额
) 。管理费控制数是:
57。;200 万-500 万 3 乂;
500 万-1000 万 1.5 乂;1000 万-5000 万不超过 1. ;5000 万 -1 亿元不超过” / 。;1 亿-5 亿不超过! ).8 乂;5 亿以上的 不超过 0.57 。。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管理费总额的
107。,其
它如工程设计、勘测、监理等工程直接、间接费用按财政部 ?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规定 ?标准执行。工程支出一律使用正 规合法支出发票 , 应税行为须遵守税收的属地管理原则,不 得在属地以外的税务机构缴税)方可在专项资金管理专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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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业主单位(包括各级政府协调指挥部〗内部管理人员 经费的开支标准一律按现行财政部门文件规定执行,凡在原 单位领取了部分工资的,业主单位只按政策规定发给未补足 的部分工资、奖金和津、补贴等,奖金、津补贴、物资等发 放无政策依据视为违规乱发,一律收缴。管理费超支部分政 府按进行调控。
第六章项目调整、撤销与验收结算
第三十五条专项资金项目存续期限届满确需续期或在存续 期间需要调罄使用范围和规模的
, 业务主管部门应以正式文
件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 报告。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 设立程序报请政府审批。已经政府批复的专项预算或项目计 划,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十六条县立顼目在存续期间内,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 撤销的,由业备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上报县政府审定。 县属顼目的绩效达不到预期目标,并被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 现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县财政部门可以直 接报请县政府撤销该项目。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被撤销 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必须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回 收工作和其他必要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皿并出具验收报告。 主管部门、财政、项目实施单位、涉及乡村的应有镇、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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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定验收成员单位,重点工程应邀请监察或审计为 駿收成
员。工程完工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拒绝在验收 报告上签字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 又不说明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验收报告内容。 第三十八条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到行政事业单位形成的资产, 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手续。基本建 设项目竣
工结算必须取得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后,财政部门才能办理竣 工决算财务批复,批复后建设项目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 续。
第三十九条专项资金结佘,视不同情况
釆 取以下管理方法:
对项目完成、项目撤销形成的净结佘,各部门应及时向财政 部门提出项目结佘安排使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本 单位综合预算管理。对结佘未提出申请而动用的单位经检查 发现收缴财政。专项结佘在预算安排中应首先用于本部门的 项目支出,并优先安排新增项目支出。项目当年执行但未完 成,以及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 专项结佘,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 途。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专项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通过大众媒体、政府公告、政府网站、部 门专业网站等形式公开专项资金政策、管理、使用等有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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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第四十一条坚持一月一报告制度。每月终了各项目实施单 位、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专项专项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及 资金结佘状态向财政部门报表,涉及管理方面重大事项应随 时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 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计划的执行、公示情况和绩效自评向县 政府报告,并抄送县监察、财政和审计部门。涉及群众切身 利益的事项应接受媒体、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业备主管部门应建立内部网上查询数据库,随时 接受民众依法申请查询。必须为财政监督、审计、监察部门 提供内部网上稽查便利。涉及政策性个人补贴资金,到农户 的要公示到组,公示期不少于
3 天,村应建立发放清册,镇
政府建立发放信息数据库,公示期结束后各有关部门都应随 时接受民众依法申请查询。
第四十三条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 全专项资金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应 当对其管理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财政、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由监察局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编制全县专项资金年度总 的检查计划,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有关问 题,并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协调配合,互通信息。有关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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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检查部门出具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需 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检查。对 复重免检查中发现的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 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 第四十六条专项资金执收单位、项目管理、使用单位(含各 级指揮 部)或受惠单位,在管理、使用、取得专项资金过程 中, ― 有下列行为:(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不
符合条件申请给予受理的;(二) 出具 虛 假验收报告的;(三) 不按用款时间要求拨付专项资金的。
(四)以 虛 报、冒领等
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五)截留、挪用(财政 ?专 项资金;(六)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丨专项资金;(七)擅 自扩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八)其他违反 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九)疏于管理,严重失
职,导致管理混乱造成损失和重大浪费的(十)出现问 整题改不力的第四十七条建立资金管理责任递究制度。对所有专 项资金实行法人负责制,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 金使用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督,对因工作不 力、 管理不严、 出现任意变更项目和资金用途, 滞留、贪污专项资金等行为,要视情节轻重,拨、停缓拨专
项资金。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单位负责人、项目责任 人及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专项资金管理中的违规单位和个人,经济上除
挤占、 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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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将依据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并
严格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纪律责任和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由县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专项资金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行为,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十条对财政专项资金遂步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主管部门 在完成项目的基础上,要自行组织实施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效 益分析,选择性地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五十一条纳入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资金,财政部 门应当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 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对群众得益多、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和经济社会 发展中的热点和重点领域的一些项目支出实行财政集中绩 效评价,对单个项目的评价主评单位应邀请项目受益人不低 于 2 人以上代表参与评价考核,以体现客观公正。 第五十三条绩效评价的方法、指标体系、标准值、考核工作 程序等,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 准,另行制订。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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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办法 未尽事宜, 按上级专门文件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 2010 年月日起施行。原祁政发【 2005】9 号?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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